-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211 应付职工薪酬: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活动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 ——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亦有明确规定及分录范例: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关负债,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贷: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其实,向谁开具发票,须看实际上“劳务接受方”。至于费用何方支付,此非财税问题,须各方自行确定。
您好!国有企业只要按照《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要求设立工会即可,因为工会有单独的条线管理,在工会筹备、设立过程中,多请示、咨询上级工会管理部门,获得足够的支持和指导,尤其是程序方面的指导,总之多请示多汇报上级工会即可,没有特殊的要求。工会经费的来源,主要是企业按照国家的要求提取的工会经费,新成立的工会,在成立之前的筹备期,企业也可以按照国家标准提取工会筹备金,作为工会经费。如果企业以前没有单独的工会,人员和资金由别的工会管理,那么成立工会后,账号和账套建立后,向您当地工会管理部门申请将工会经费和资产从原工会划拨到您的企业新成立的工会即可,具体的程序建议咨询您的上级工会。
【解答】您好!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视同销售条款的主体范围表述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即不包含自然人),因此员工借款给公司,员工不要利息,不征收增值税。没有风险。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
缴税,10%税率。符合协定条件的可享受协定优惠税率,例如和新加坡协定规定(国税发2010 75号):“第二款为股息的来源国即支付股息的公司为其居民的国家保留了征税权。但是,这种征税权受到限制。即来源国仅能就股息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收。具体为:在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限制税率为5%;其他情况下,限制税率为10%”。
协定的享受程序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60号文规定。注意完税凭证交股东可抵免股东在其所在国的所得税纳税金额(若有)。
若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一、既然“子公司”,则其为独立纳税人,自然适用税收政策,与母公司无关。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5.牲畜、家禽的饲养;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从境内子公司分回的利润不需要补税,但从上市公司取得的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作为免税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指母公司本身作为一项收益并不免税,而非补税率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说,此时可以使用“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入账。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无论收款凭证还是内部凭证,皆非增值税扣税凭证,无法抵扣增值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也就是说,“税前扣除凭证”乃是税前扣除之法定依据,而“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则用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二者缺一不可。代开专用发票可以依法抵扣。但如果个人适用免税政策或有其他要求,则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无法抵扣:比如小微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等。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第二条: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既然属于“意外”,自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至于能否税前扣除,则视其与经营活动之关联度而判定;这个口径不好把握,有必要的话,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我先帮您理一下概念吧:
工资所属期——指的是纳税人工作的月份,通俗说的就是“哪月的工资”纳税人在哪几个月工作,那么工作的这几个月就分别是每月工资所属期,比如说8月份的工资,工资所属期就是8月份。
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应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或计税期间,通俗说的就是“哪月的税款”。对于工薪薪金所得来说,指的是纳税人领取工资的月份。纳税人在哪一个月拿到工资,那么拿到工资的这个月就是税款所属期,因为员工领取工资的同时,支付单位需要履行税款代扣义务。员工在2018年10月8号才拿到9月的劳动工资,那么该笔工资的税款所属期就是2018年10月。
解缴申报期——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对于工资薪金所得来说,扣缴义务人在代扣工资薪金所得扣缴申报期限是次月15日内,如:通俗的说,对于工资薪金所得个税,当月发放的工资,应在发放的次月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比如说,小李2018年1月在A公司工作,当月核算应发工资5000元。1月份工资,2月10日发放并扣税,3月12日申报解缴。则1月即“工资所属期”,2月即“税款所属期”,3月即“解缴申报期”。
10月执行新标准,不是指“工资所属期”(九月工资、十月发放,依新法扣税,即“九月工资可能适用新法”),也不是指“申报解缴期”(九月工资、九月发放,依旧法扣税、十月申报,即“十月申报可能适用旧法”),而是指“税款所属期”,即“实际发放期”(即,实际发放于10月的工资;或者发放九月工资,或者发放十月工资,当月依新法扣税、11月15号前申报)。
按照您的描述,10月发9月工资,扣税,然后在11月申报,(即工资所属期9月、税款所属期10月、申报解缴期11月)这肯定执行新标准。至于您10月申报的,并非“10月发9月工资所扣税”(这要11月才申报),而是“9月发8月工资所扣税”,(即工资所属期8月、税款所属期8月、申报解缴期10月)当然执行旧标准了。
有时候在网上看见这样的疑问:张三说我们公司10日发放工资,申报期15日前,正好能赶上;李四说我们20日发工资,肯定超了申报期,那怎么办?其实这是个误区,无论10日还是20日发工资,都是次月申报,不存在超期的情形。那这种情况怎么调整过来呢?
比如有单位10月发了员工9月的工资,税款所属期本应是10月,申报期在11月, 适用扣除扣除税法修改后的5000元减除费用和新税率表,但因为误将税款所属期认定为9月,而提早在10月份申报期内就办理了扣缴申报,适用税法修改前的3500元减除费用和旧税率表,如果想在10月申报期内改回正确的申报做法,可以在10月份申报期内,对税款所属期9月进行一次零申报(即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选择自动为每个员工生成零收入的申报记录) , 并自11月申报期起恢复正常申报(即到了11月份再申报税款所属期(工资发放时间)为10月的个人所得税)。不过用这样的方法进行调整,员工在未来打印个,人所得税申报清单时,会有一个月的零申报记录,不利于体现员工的连续就业情况,可能影响当地购房资格等,还请扣缴单位综合各项因素,判断采用上述调整方法的可行性。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根据上述规定,混凝土开票3%税率,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寒边境地区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399号)规定,……高寒边境地区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职工个人取得的此项津贴不属于免税所得。
参考原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答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是指按国务院的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税的其他补贴、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放,不征税。第四项不含艰边补贴。另据国办发〔2001〕14号中,是由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但并未明确规定说艰边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综上所述,艰边补贴不属于不纳税范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进行核算。
借:相关科目(根据派驻性质而定)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一、软件企业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教育行业
(一)增值税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3.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4.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个人所得税
1.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四)印花税
1.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2.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2.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目的免征契税。
(六)耕地占用税
1.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