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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其实我们知道,“天上不会掉馅饼”。所谓免租期,根本来源于自己消费,其实是自己花钱买的。比如您租了10个月,每个月租金1200元;再给您免租两个月。其实您是知道的,就是一年租金12000元,月租金1000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目前最新政策就是这个,也没有专门针对高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这两个税种属于地方税种,您也可直接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生产型企业属于免抵退的政策,而贸易公司是免抵的政策。生产型的工厂出口,需要的是符合原材料加工的业务,而不能做直接贸易去出口。所以对于贵公司对于这笔业务的退税,直接采购的商品销售是得不到出口退税的。即使从贸易公司买入商品,在贵公司必须有生产加工类的经营活动,当然你可以做类似于包装等非改变商品的动作。
先列一下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也就是说,税法折旧年限可以进行一次扣除或者5年(10年)的选择。
一、如果选择一次扣除,此项优惠属于税务处理范畴。因此会计上仍然应当分期计提折旧,如果不这样就会违背会计原则。当然这样会产生税法、会计之差异,而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即第一年需要纳税调减,而之后各年则需要纳税调增。
二、如果选择分期扣除:
(一)若属于主要设备,则税法十年以上;您无论调整成3年或者5年计提折旧,则肯定产生纳税差异,需要依法调整。
(二)若属于相关工具之类,则税法五年以上。您会计上若为3年,则则肯定产生纳税差异,需要依法调整。若会计上5年,则税法(选择5年)、会计没有差异。
至于中方、外方选择年限问题,则属于公司内部事务。
您好,《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税务局 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非税【2018】135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集团内部,为避免企业集团(或母公司)全资或控股(分)公司内部之间内部交易重复计征水利建设基金,将各子分公司按差额征收水利基金,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时,内部环节各子公司均按差额计征,即本环节当月实现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扣除当月从上个环节的购进额(不含增值税)后,作为计征水利建设基金的基数,
可是,您的问题是什么呢?
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并入“经营所得”。
您须明白,无论所承包的企事业单位,还是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皆非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没错的)。而以其承包者、出资者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那么就很容易理解了,个人所得税是承包者、出资者的事,不是企业的事,不能计入上述税金及附加科目或者所得税费用,这些都是企业的费用科目。应当从向承包者、出资者支付工资(当然,这个工资也不能税前扣除)或者分配利润时,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借:管理费用
利润分配
贷: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股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您好,一个人应当可以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页不必然是一处是工资薪金所得,另外一处只能是劳务所得。所得形式的界定,和是否缴社保没有直接的关系。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按社保法的规定,合作祝连续给雇员发三个月工资,应当已经构成劳动关系,如果不是非全日的情况,应按规定为这名员工办理缴纳社保事宜。
关于这个问题,确实没有很明确的规定。以下我谈谈个人观点,也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我认为,这个问题是个不需要选择的问题,不存在“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矛盾。比如您是高新技术企业,法定税率15%,这个没有问题。您今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了,当然按照小微企业执行(可能您不执行,主管税务机关都会找您,优惠落实也是有考核的);但您还是高新技术企业,只是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了。当然,此时您不能重复享受;不能按照15%税率减半征收,只能选择20%税率减75%或者50%计算。但是,第二年您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了,那就自然不享受了;但这不是您选择不享受的,如果有选择,您当然还想选择这个。不符合就不符合吧,但您还是高新技术企业啊。
再打个比方:您自己家有车,也可以选择坐公交车上班,您当然无法做到同时同地既开自己车、又做公交车,只能选择其一。但是某天您不坐公交车了,难道自己车就不能开了吗?我想就是这个道理。
当然,我上面讲的是年度之间的适用情况。年度之内,当然不存在选择、切换问题。因为企业所得税本来就是年度计税(季度只是预缴,年终还是汇算),所以一年之中肯定只能选择其一。您可以今天开车,明天坐公交;总不能今天就开一半车、坐一半公交吧(抬杠就没意义了;既然年度计税,就假设中间不能停车吧,预缴只是个临时概念,不必以此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后一定要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