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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确认分为会计确认和税收上的确认,会计确认收入依据的是会计政策,税收上确认收入依据的是税收政策,是两条线。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上述业务不符合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条件,会计上确认为预收账款,但由于开具发票,增值税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要确认收入,增值税收入体现在增值税申报表中。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可以,此问题有明确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此业务之中,政府只是一个普通客户,并无区别。既然给政府盖学校,当然开具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注:若符合涉及货物、服务分别开具发票情形,则应分别开具。似乎您此题所问重点不在于此,我则对此不再展开细讲。)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如果政府索取,开具专用发票亦无不可。不过政府并不涉及抵扣问题,通常不会索取专用发票,因此开具普通发票即可。
根据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一是购入的软件与固定资产一同购入,如果与固定资产不可分,无论是否单独计价,都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如果与固定资产可以分开,且能单独计价,则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按购入成本入账。二是单独购入单独购入的软件,用于生产经营或管理的,应按购入成本确认为无形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也就是说,9月份的工资,在10月份发放时履行代扣个人所得税义务,并于11月15日前(法定节假日会依法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也就是说,9月份的工资,在10月份发放时履行代扣个人所得税义务,并于11月15日前(法定节假日会依法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但是,如果9月份的工资,在11月份发放时履行代扣个人所得税义务,则于12月15日前(法定节假日会依法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需要注意的是,如果11月发放了9月、10月两个月的工资,则税法层面可能要求合并为一个月计税;当然,各地口径可能不太一样,有的可能允许分月来计,建议您可以直接咨询一下主管税务机关。
您的理解完全正确,这样会产生税法、会计处理上的差异。需要编制递延所得税分录,并进行纳税申报调整:第一年会纳税调减,产生应纳税时间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后各年会纳税调增,抵减第一年产生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您如果没有超过上述规定期限,那就没有影响。
这在新职工薪酬准则(2014版)有明确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注:关于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
您好!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房地产新老项目,应尽量在成本费用发生环节,就做区分,在会计核算时直接归集清楚,对于一些新老项目共同分摊的成本费用,可以按照新老项目的建筑面积或销售收入为标准做划分。建议将明显归属于新项目的成本费用,在合同签订、费用支付、工程结算等环节,予以明确,并保留好原始资料作为证据,如果一旦税务局认为贵公司进项划分不清,可以先将可以划清的部分剔除,以免多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