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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合并收入的主要是综合所得,即以下四类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因此,从A、B公司获得的收入需汇算清缴,股利分红无需汇算清缴,直接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税即可。
具体您可参考《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您好,最新增值税没有特别出台对农业的相关政策,因此总体而言影响是不大的,
具体情形您可以结合您目前适用的税率及企业情况进行判断。
(1)税率影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进项抵扣影响:新增购进国内旅客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抵扣: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3)其他影响:若您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增值税),或者是小微企业(所得税税可按5%或10%缴纳)优惠力度会更大。并且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详情您可以参考: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你好,对于新旧税率的过渡,税总函〔2019〕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一阶段“开好票”相关工作的通知
第八条做了明确规定:
八、跟踪监控发票开具情况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采集到的发票数据为依托,跟踪监控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并且据此采取有针对性的服务和管理措施。对于大量开具旧税率发票等情况,要进行分析研判。属于纳税人不了解政策调整变化的,要安排税务人员进一步开展宣传辅导;属于纳税人未升级税控开票软件,或不熟悉相关操作的,要及时督促税控服务单位做好操作培训;属于涉嫌虚开发票,符合风险纳税人特征的,要依托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开展核查处理。
所以税务局是会比较关注按原税率开具的发票的,当然具体情况因各地税务局而异。
按您的问题描述,应该是在开票系统里抄报税了,但是在增值税申报时,没有申报增值税。
目前您有两个方法可以操作:
一个是4月申报3月增值税的申报期还未过,您可以4月将未申报的增值税补申报,后期开票仍旧按原税率开具发票。这样即使税务局关注到您公司的发票开具,因为已经申报纳税,您也可充分应对。
另外一个是:若您不想申报未开票收入,那么可以看看未开发票的部分是否都已在4月前发货并收款。若发货和收款有一个没有在4月前,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还可以重新更改。修改后,您可按新的税率开票,再申报缴税。当然这个需要与供应商重新协商合同条款。
这两个操作建议您看看哪个更可行,您也可以适当咨询下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看看他们的态度如何,再进行操作。
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参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您好,合伙人撤出,超过出资额部分,应当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法人合伙人则要按财产转让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明确:(五)经营所得,是指:(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如果作为非上市公司,倒也并不禁止。但是作为上市公司,是不允许股东占用资金的。另外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不能变相抽逃出资。这是违法的。也就是说,上述打款须有合理目的。
二、若变相分红,则须依法履行税收义务。
三、如果母公司占用资金,而子公司存在贷款。则涉及此部分贷款利息是否属于子公司合理、相关认定问题。
四、母、子公司之间涉及关联关系纳税调整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也就是说,适用免税,则不能开具专用发票;若要开具专用发票,须先放弃免税。
二、关于申报情况: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申报时,作免税销售额申报,同时填写这部分开票已缴税额。这样会产生多缴税额,申请退还即可。
(二)如果没有追回,则作应税销售额申报,同时填写这部分开票已缴税额;这样会抵减掉,不会产生重复纳税。
其实我们知道,“天上不会掉馅饼”。所谓赠品,根本来源于自己消费,其实是自己花钱买的。比如我买1000元衣服,赠了所谓“价值”100元手套,其实就是花1000元买了衣服和手套。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有两个文件用于参考: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其实道理都是一样,您花1000元买了所谓“1000元零件”,又所谓“赠了多少元开关”,其实就是1000元买了“零件和开关一批”,应将总的采购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采购成本。
比方说:您买了1000元的零件,赠送了标价250元的开关。
零件成本=1000/(1000+250)×1000=800元
开关成本= 250/(1000+250)×1000=200元
上述情况其实一样。比如您买了1000元的货,赠送了250元的积分。则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800
预付账款 200
贷:银行存款 1000
积分抵货时
借:库存商品 200
贷:预付账款 200
一、个体户核定征收分为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方式,核定期间的收入不是要全额缴个税。由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白条收据等作为会计核算可以入账,不影响个人所得税缴纳。
二、根据《征管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因此,个体户达到建账条件而没有建账最高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上述业务收入确认应区分为会计和税收上的收入确认。
1.会计上是按完工进度去人收入,工程项目2018年工程完工,竣工验收,会计上应确认收入。
2.税收上增值税是按收到工程款或取得收取款项凭据,提前开具发票提前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也是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一般纳税人原来是核定征收,现在改为查账征收,收入和成本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上述业务收入和成本应确认在2018年以及前年度,按对应年度配比成本费用,进行确认。
从逻辑上,并不矛盾。
适用何种税率、据何税率开票,取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原增值税项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前提乃是销售行为发生、营业收入确认),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营改增项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如您所述,若金额未定,则上述各项任何一项皆未发生,即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不能申报增值税,也不能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