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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月7日对此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也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比方说:公司为80名员工,每人租一个车位,每个车位每月500元,那么对于这80名员工来讲,相当于取得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而如果公司合计租了80个车位,每月租金合计40000元,员工自行停车,并不固定,这个原则上就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综上所述,您季度或者分月确认收入都属可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相关要求,“对于明细科目,企业可以比照本附录中的规定自行设置。”
6602 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本科目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因此,您根据费用项目自行设置明细科目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也就是说,毁损资产确认损失,赔偿作为收入,二者之净值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一、……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其实,税法既然已经明确,按照税法文件执行即可:即“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开具普通发票,其他部分依法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一、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4月25日视频会议有关政策口径
第四,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
这次两部委下发的《通知》中没有提到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主要是营改增之前,这一问题就已明确,没有变化。各地执行口径仍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二、参考原江苏地税答疑:
问:房屋租赁合同中将房屋租金及保证金的金额分别列明,保证金部分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因此,若房屋租赁合同中将保证金的金额单独列明,则保证金部分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若租赁合同中未将保证金部分未单独列明,则按照合计的租赁金额缴纳印花税。
也就是说,对于租赁合同来讲,如果合同上将租赁金额、增值税额、保证金或者押金之类分别注明,则只就租赁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如果未分别注明,则就合同全额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十八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二)固定资产盘点表;
(三)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四)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三)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和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毁损损失、被盗损失,建议贵公司根据上述政策,针对不同损失完善企业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流程,及相关损失资料。
供您参考:
固定资产报废制度
固定资产报废,是指固定资产由于长期使用中的有形磨损,并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不能修复继续使用;由于技术改进的无形磨损,必须以新的、更先进的固定资产替换等原因造成的对原有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为了规范固定资产报废、回收管理,完善程序,提高资产利用效益,防止公司资产流失,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Ø 适用范围:集团及各分公司。
Ø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1、使用年限过长,功能丧失,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或不能使用并无修复价值的。
2、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或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的。
3、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的。
4、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体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Ø 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1、固定资产符合报废条件后,须由固定资产使用或管理人、部门填写报废申请表,包括需要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量、使用年限、报废理由等。经部门主管签字,再交集团行政部和财务部审核,集团总经理签字后,将结果返回。
2、分公司行政部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报废固定资产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果,并签章。
3、设备使用人员协助分公司行政部完成申请报废资产的相关鉴定、核查、回收等工作。
Ø 固定资产报废后处置及残值回收:
1、折价转让给能利用的单位或个人。
2、将可利用的零件拆除留用,不能利用的作为废品处理给专业回收公司。
3、国家法规强制报废的压力容器、车辆、其他安全设施等必须作为废品交指定的专业回收公司回收,不得转让。
4、报废资产残值由公司财务部核算,报废所取得的收益,全部上缴公司财务,作为预算外收入。
Ø 固定资产报废手续作为公司调整固定资产的凭据,由各分公司行政办公室保存,报废手续一般保存期限为10年。
Ø 相关记录: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固定资产报废登记表
您好,问题提供的信息有限,没有说明劳务提供地,以及是什么样的劳务,因为这可能会涉及向台湾方面企业或个人支付该费用时,要代扣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或增值税,不知这些税费是否包含在内,是否考虑?如不考虑上述因素,则可设公式15000-15000×20%+0.1X=0.8X,解此方程得X=17142.86(美金),供参考。
您好,不需要红冲,本质上预收款不征税发票就不是发票,不存在红冲问题。当作一个收据处理好 了。纳税义务发生了,正常开带税率的发票即可。
您好,《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缴纳时顺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强制执行、出境清税、税款追征、复议前置条件等相关条款都明确规定滞纳金随税款同时缴纳。税收优先权等情形也适用这一法律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
因此,税务机关的说法是有依据的。
根据国家《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的第三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第(五)款: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的规定,如果是保险费无需进行支付备案,也就是说,税务机关认为保险费是不应通过非贸付汇的税务备案的流程走。也就在操作中不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根据您提交的问题来看,无论这笔保险费是由境外母公司代垫或者分摊的还是您直接支付给境外保险机构的,如果其本质均为保费的性质,那么不存在直接和第三方签订保险服务会更有利的情形。操作上,如果确认分摊的时保险费,可以不用去做支付备案,直接去银行付款。但这需要和当地税务机关的口径保持一致,因为某些地区的税务局仍然会认为境外保险费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有的地方倾向于保险费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在行动前,建议先了解当地税务机关的操作口径。谢谢!
您好,按描述,集团公司购买的是软件的使用权,也没有软件的所有权,因此,可以按一般服务费用处理,关于特许权费用的判定,您可以参考国税函〔2009〕5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