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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贵公司未按规定申报扣缴税款,涉及缴纳滞纳金及罚款。
工资薪金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不含税税率表,抱歉表和图片沾不上。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2,910元的部分
3
0
超过2,910元至11,010元的部分
10
210
超过11,010元至21,410元的部分
20
1410
超过21,410元至28,910元的部分
25
2660
超过28,910元至42,910元的部分
30
4410
超过42,910元至59,160元的部分
35
7160
超过59,160元的部分
45
15160
贵公司出售办公楼根据现行政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可向税务部门备案5%征收率。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贵公司的临时员工,如果签的是劳务合同,即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应该以工资列支,而应该开具劳务费发票税前列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是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以工资支出税前扣除,也需要交纳社保。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关键在于业务本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要求,专用发票开具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如果本公司直接向客人提供服务,本公司及客人互为直接承担相应权利义务(若签订合同,亦当体现如此);而第三方只是中介或者代收。则此处两项业务:(若非上述假设,则另当别论)
(一)本公司向客人提供服务300元,并给客人据此开具发票;
(二)第三方向本公司提供服务(推广、中介代理之类)30元,并据此给本公司开具发票。
如您所述,市场价值24000元(即现值24000元),分期付款总额亦为24000元(折算为现值显然低于24000元)。您的操作并未体现“融资”二字,并非融资租赁;建议仍然按照一般经营租赁处理。
所谓融资租赁,须有以下要素:
(一)租期大致相当于标的物本身使用周期;
(二)体现“融资”因素,假如现在卖24000元的设备,若分期付款,则总金额肯定大于24000元,高出部分即为融资利息。(显然,人家现在卖给别人,能直接拿到24000元;您分期付款,当然要收取利息。这是市场公理。)
这需要区分两种情形:
一、若购买活动继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赔偿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当作为销售额之组成部分,一并按照销售应税行为开具发票。
二、若购买活动并未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
如果购买活动并未实现,只是取得赔偿金,则经营活动并未发生,不属于发票开具范围,使用其他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注:1、接受投资当可参考“外购”,且准则并未列举“投资”情形;2、“难以合理分配”之“度”的把握,并无明确规定。
(一)若分别入账,则土地可依产权证剩余年限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房屋部分可以估计其使用年限,但若低于20年,则须依法纳税调整。
(二)若一并入账,则全部作为房屋;依上述原则计提折旧即可。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因此,办理产权过户时需要缴纳契税。
建议:先到房管局调档,证实对方房屋产权有无在银行办理抵押 如果有必须先赎契,然后签订买卖合同 ,到房管局办理过户交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本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买没有公布,相应的配套文件也没有下发,新税法下,年终奖问题如何规定要等待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五、关于统一缴费基数问题
(一)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一一300 % 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二)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社保工资口径与个税工资口径主要差别:
1、每月计税计费依据存在时间差别
社保单位缴费基数为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而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一一300 % 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是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2、范围不同
社保是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看口径;而个人所得税是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包括职工福利费中发放的补贴实物等。
3、其他不同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一一300 % 的范围内进行核定。有上限与下限规定;而个人所得税没有。
社保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