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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需要。
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相关规定,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所取得的董事(监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既然属于外部劳务,理应提供发票。
路线有两条:“C→A”,“C→B→A”。
第一种方式,只能是C卖给A。
第二种方式,无论叫做什么,是不是“卖”,都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实不相瞒,这儿没有太多可选筹划方案可用。契税好说,因为属于100%股权,可以适用内部划转那个政策。但其他税种,包括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都是要按照销售或者视同销售来计税。
我理解属于公司的成本,是通过支付跑流公司费用获得客户,并不是你公司直接宣传产生的费用。不属于宣传费用,可以按实际支出成本税前扣除。
您是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吧,可以的,七月申报二季度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依据:
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购入商品用于赠送需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赠送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不能。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不能。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您是否达到季度30万呢?
如果超过30万,那填写在主表第一行就可以,也就是第一行是合计金额包含开票也包含未开票的金额,开票的同时填写第二行或者第三行,没开票的直接填写第一行就可以的。
如果没有达到30万,属于免税的,那就填写免税销售额第10栏或11栏(个体户填11栏),并不是只有开票的金额才填在第10栏的。
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就是说,您的供应商给您所谓“返点”,应当由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而您这边则冲减相应成本及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就是说,您的供应商给您所谓“返点”,应当由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而您这边则冲减相应成本及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