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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我的回答可能无法使您满意,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吧。
首先必须明白一个道理:所谓“税负”或者“税负率”或者“税负预警”,这是个结果,不是起点。
比如说本年所得税额100万,计税收入2000万,税负率5%;税负率是根据所得税、计税收入这两个数据计算出的。不是说先确定个5%,再倒推所得税或者收入;这是不能倒推的,所得税需要依照税法计算,收入需要据实确认。
那么设定“税负率”或者“预警值”有什么用呢?只是参考。比如人家5%税负率,你1%,税务机关肯定会想,这是什么原因呢,需要确认(检查)一下,这是税务机关的工作。至于您1%的税负率,只要是依法、据实计算出来的,那就没有任何问题。反过来讲,您10%税负率,比人家5%高了很多;但是依照税法计算应当20%,那么您还是违反税法了。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应该依据合同在租赁期内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3〕531号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参照上述规定,公司签定私车公用的协议后,发生的油费确属公务出差,油票当然可以计入差旅费。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019年开始实施是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年金个人部分是否还可以扣除,要等具体的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出台。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上述“积分”显然属于销售赠送,并非与销售无关的随机、偶然赠送;以下回答基于前者,若为后者另当别论。
一、首先我们从卖方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其实就是“天上不会掉馅饼”。所谓赠品,根本来源于自己消费,其实是自己花钱买的。比如我买1000元衣服,赠了所谓“价值”100元手套,其实就是花1000元买了衣服和手套。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有两个文件用于参考: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其实道理都是一样,您花1000元买了所谓“1000元零件”,又所谓“赠了多少元开关”,其实就是1000元买了“零件和开关一批”,应将总的采购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采购成本。
比方说:您买了1000元的零件,赠送了标价250元的开关。
零件成本=1000/(1000+250)×1000=800元
开关成本= 250/(1000+250)×1000=200元
其实就是1000元买了零件和开关。
开具发票时,如果票面需要体现原价,可以考虑这样开具:
零件:1000元
零件:-200元
开关:250无
开关:-50元
合计:1000元
二、个人所得税也是一个道理,1000元买了零件和开关,并无所得。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
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
一、存货报废处理:
税务处理: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要做进项税转出。而产品过期报废,并不属于增值税所称“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建议:先判断库存报废是类型,再判断该批报废的存货是否做进项税转出。
企业所得税: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等文件,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文列举的清单申报范围只是存货的正常损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文又只是针对商业零售企业。
建议企业存货报废按照专项申报方式操作并出具资产损失专项鉴证报告,企业可以依据自身情况选择纳税调增或专项申报。
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2.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建议企业做营业外支出。
二、赠送他人
如果贵司有一批库存报废了(有功能,但无使用及变卖价值),要是将其赠送给他人,就应该做视同销售处理。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苏州税务部门对于出差补贴税前扣除尚无出台具体额度。专家建议:企业有明确的差旅费补贴办法及标准;无明确差旅费补贴标准,可参照所在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有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出差人姓名、时间、地点、内容、支付凭证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般情况下,软件升级费用不会太大,可以直接作为管理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贵公司给个人博主费用,如果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您好!这种情况下,只要您将这笔业务的收入作为内销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即可,保留好相关的快递单证、收汇凭据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