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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无论什么性质、行业,皆可依照规定流程申领自开或者依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于限额,则与经营业务规模大小有关,可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前提应税行为发生、营业收入确认,并非任意先开)。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对于建筑施工来讲,预收款项并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只是增值税预缴义务,此二者不是一个概念。预收款项之时,不应开具发票。此属于开票错误,您应首先冲销此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二、适用何种税率,取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则依此发生时税率开具发票,计算税额并抵减预缴税额。
三、关于价格确定,我谈谈个人看法。您须明白一点,增值税税率下调,是针对全社会、全(增值税)链条。至于某个环节想要多享受一点优惠(比如您要求上家降低价格),则取决于市场竞争机制。
事实上,这个问题近期有许多人在问。关键在于大家把“税率下降”作为一个特殊理由看待了。打个比方,降低价格理由很多,这不过是其中之一,并无特别之处。其实最终取决于市场,比如说,如果供不应求,人家涨价您也得买啊;如果供大于求,即使税率没有下调,您也可以找个别的理由要求降低价格。
您好,已经收到的20%货款,由于已经开具发票,所以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照16%缴纳增值税。剩余的80%,由于尚未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货物发出时,此时已适用新税率,因此该部分应按照13%税率开票并缴纳增值税。两部分价款适用税率不一样并无问题,完全符合税法规定。
一、我先用通俗语言为您解释一下:既然核定征收,您是没有盈亏概念的;反过来讲,如果能计算盈亏,则已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了。
二、现在用税法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也就是说,这里的“亏损”,乃是税法口径的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也就是说,核定征收方式下,根本产生不了税法口径的“亏损”,自然不涉及弥补问题了。
会计基本公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您可以称之为“资产”,若称“负债加所有者权益合计”则金额相等。二者乃是借贷相对应。当然,其实称为资产比较妥当。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相关定义,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您好,股东出资义务是根据公司章程来的,公司章程约定应缴的,均应当缴纳,除非公司章程修订减少出资义务。
如何缴纳:1.股东再以现金、非货币性资产等出资;2.公司股东会决议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或资本公积,此时股东不需要再另外投入。税务处理方面,应作为先分配现金,再以现金出资处理,即:对于公司股东,取得股息免税,再增加股权的计税基础;对于个人股东,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利),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不包括股本溢价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您的问题描述看,似乎是想以未分配利润缴纳。
如果修订公司章程的,修订后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低于的,应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程序办理。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但如果属于销售同时提供技术服务,则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关于混合销售”的一般规定执行: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您须明白,“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本身就是视同销售行为;或者直接理解为“销售”行为,即销售无形资产,取得“股权”作为对价(不是货币资金才行,股权资产当然也可以)。
打个比方:您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200万元,对外投资作价1000万元。其实就是销售毛利800万元。这是实际上真正的利润,可能只是未获得货币资金而已(但股权资产与货币资金资产一样道理)。
如果您企业有足够的货币资金用以分红,当然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一)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二、(七)4.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当然,与上面先计提、后转回相比,直接全额确认收入也无妨碍。
您的问题是确认使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贷方)”,还是作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红字)”进行账务处理吗?
其实,从税款计算、账务处理来讲,结果倒是一样。
个人认为,退货导致进项税额减少,并非税法列举不得抵扣情形;乃是对于之前业务的修正,并非发生新的(不得抵扣)业务,使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红字)”较好一些。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即固定资产之确认,关键在于用途及使用期限,而非单位价值。(注:税法关于一次扣除优惠政策,属于税务处理范畴。因此会计上仍然应当分期计提折旧,如果不这样就会违背会计原则。当然这样会产生税法、会计之差异,而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即第一年需要纳税调减,而之后各年则需要纳税调增。)
您好,股权转让的对价到底是多少? 是1500 还是2500?思路上是这样,首先看交易的价格是否合理,如果明显偏低税局有可能会不认可双方的协议价;其次,出让的税收效应是溢价部分*企业所得税率(不一定是25%);第三,出让方的股东如果是个人,取得分红是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税的,可以利用个独收取该笔交易的投资顾问费,但要注意合理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