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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A企业来讲,其实就是一购一销,只不过商品是“贷款服务”。
取得银行贷款
借:银行存款
贷:(长)短期借款
借给B企业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收到B企业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者:财务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支付银行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收回B企业借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归还银行贷款
借:(长)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一、显然,你们单位乃是甲单位,是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每个单位于支付工资薪金时,各自就其本单位支付部分,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即可。甲单位(除非特定执法单位;但那也是执法岗位人员,而非支付工资的人员)不可能也没有权利知道某人在其他单位有无收入,因此不必考虑其他。以上即为每个支付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如果没有超过6万元,不管几处收入,怎么加在一起也交不着税,因此不用申报),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自行申报时,则应合并计算,依法补税;因为扣缴时多扣除了费用且可能享受了低税率。
总之,支付单位分别扣缴(不管别的单位),员工本人合并申报。
您好,《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第三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这只是对预缴税款的一种监控,建议贵司按规定的办法计算预缴税款,如未按规定预缴税款,可能有一定风险。不过,如果最终汇算清缴正确,则未按规定预缴,则最多只承担滞纳金。
您好,银行处置抵债资产的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抵债资产后如转为自用,应在相关手续办妥时,按转为自用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应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原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借记"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贷款"、"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贷记 "营业外收入"科目。
(三)处置抵债资产时,应按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长期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借记本科目(跌价准备),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四)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取得的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保管期间发生的费用,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银行在处置抵账资产过程中,根据销售内容的不同(如: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等)适用不同的税率及计税方法计算应缴的增值税。处置收益计入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处置损失清单申报在当期扣除。如果涉及货物销售、不动产的产权转移等,还会涉及印花税。
【解答】你好!
根据你的描述,目前的持股结构是:美国公司-香港公司-中国子公司。中国子公司要向香港公司付股息。香港公司若要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中对股息的5%预提所得税,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香港公司对中国公司持股25%以上;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60号公告《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中第七条报送的报告表和资料:
第七条 非居民纳税人需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在纳税申报时自行报送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报送以下报告表和资料:
(一)《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见附件1、附件2);
(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至附件10);
(三)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个人,可以缔约对方政府签发的护照复印件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四)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五)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香港公司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8】9号公告《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受益所有人的要求。
一、如果考虑到毛利稳定因素,按照不含税价格签订合同,并约定税率依照税法而定。
如果您的合同按照不含税金额签订,则增值税税率调整,与您盈亏并无关系。举个简单的例子:不含税销售额1000万,不含税成本800万。假设税率10%;您收到销项100万元,付给上游80万,税务机关20万。假设税率9%;您收到销项90万元,付给上游72万,税务机关18万。总之,增值税环节您的剩余现金流都是零,未多未少。毛利始终:1000-800=200万元。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
二、关于降率、降价问题,我谈谈个人看法。您须明白一点,增值税税率下调,是针对全社会、全(增值税)链条。至于某个环节想要多享受一点优惠(比如您要求上家降低价格),则取决于市场竞争机制。
事实上,这个问题近期有许多人在问。关键在于大家把“税率下降”作为一个特殊理由看待了。打个比方,降低价格理由很多,这不过是其中之一,并无特别之处。其实最终取决于市场,比如说,如果供不应求,人家涨价您也得买啊;如果供大于求,即使税率没有下调,您也可以找个别的理由要求降低价格。
一、税率适用,依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个毫无疑问。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注:先开具发票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综上所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开具发票时点包括:销售实现而收款、销售实现而合同应收款、销售实现。
三、关于“销售实现”。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显然,交房之时,虽然尚未开票、过户,但上述各项显然已经实现;打个比方:交房后业主可以自行装修,只要装修本身不违规,开发商不能干涉了。
因此,交房之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即已发生,就应开具发票。
四、现实之中,您说的情况我也知道。若有必要,您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解答】您好!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判断,贵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应该是提供的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协议规定该企业每年从股权分红中预支160万元为我公司的管理费”,实际提供企业管理服务并收讫款项,应判定为纳税义务发生,乙肝规定缴纳增值税。双方都将此笔款项挂账预收预付,这样处理当然有涉税风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滞纳金。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同一报关产品2019年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调整,不属于上述政策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不影响退税。
适用何种税率,取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您可根据业务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确定适用税率。(事实上,您所提供何时签订合同,其实对于确定税率用途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