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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给职工发放,则按照职工福利处理。增值税不得抵扣;企业所得税限额扣除。
二、如果赠送给客户,则按照销售费用(明细科目可以使用“业务招待费”)处理。增值税不得抵扣;企业所得税依法扣除。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一、参考山东税务公众号《关于执行个人所得税过渡期政策的案例说明》:工资薪金按月计税,如果10月份再发放第二次工资,两次发放的工资就需要合并计税,适用新税率表,且只能享受一次5000元的扣除标准。
二、关于补发工资,以下地方规定或者答疑可供参考:
(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调整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个〔1997〕第101号)第一条对纳税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或补发调整工资征税问题规定:鉴于有的单位因资金短缺,对所属人员月工资(不包括当月应领取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年终分红等)数月集中支付;有的单位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调资,还有的晋职、晋级,其上调工资部分往往一次或分次补发。对确有上述情况的单位,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滁州市地方税务局答疑:我公司因资金困难,工资一直不能按月正常发放。本月发放了前三个月一直拖欠的职工工资。请问本月发放拖欠的前三个月工资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是合并计算还是分月计算?
回复内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税款。对于企业因资金困难,补发以前月份工资的情形,建议你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核实批准后分解到各所属月份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分解到各月,则7、8两月费用扣除标准应为3500元。
具体如何适用,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个人建议按照劳务派遣(外包)或者人力资源派遣方式处理:您取得对方款项作为收入,向员工支付补贴纳入其职工薪酬,工资社保一并处理。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6%.(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包含工资、补贴)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等
另外需要注意是的,既然存在关联关系,应当按照独立企业标准计算相关收入、费用,否则可能面临税务调整等相关处理。
相关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您好,关于定价并没有固定的计算公式,定价的考虑因素较多,比如同行竞争、企业发展战略、资金宽裕度、宏观经济环境、关联交易等多方面因素。
一、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作为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经营活动,乃是发票开具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如上所述,代旅游局所发放的“现金”,并非对应上述“应税销售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能开具发票;各方间可以收据之类进行结算。
二、若因本公司帮旅游局发放摄影奖品而取得收入(依您之描述,应为只帮忙,并无其他相应主办权利),则实为“经纪代理服务”,可依此开具发票。若有相应主办权利,则可作为会议展览服务或者旅游服务、文化服务开具发票;总之,视具体情形而定(当然,上述各项增值税税率一样,所以问题不大)。至于具体编码,您可以下载、查阅一下新版《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因为情形未定,我就不直接给您列出具体编码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要求,专用发票开具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因此,上述发票票面内容(咨询费)与实际情况(培训)不符,属于不合规发票。(注: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现代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与“生活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并非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此发票不得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十二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若只是整体转让,而公司内部皆无改变,则其实就是股权转让,涉及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一、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这样绝对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要求,专用发票开具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
就是说,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即“三流一致”原则)。如上所述,既然“A公司给我司提供了服务”,即销货(服务)单位乃是A公司,则开票单位、收款单位(票面收款单位及取得实际收款权利单位)应为A公司。至于“债权转让”,仅仅限于“债权”而已。总之,无论发票还是合同等其他资料,皆明确A公司提供服务、A公司开具发票、A公司是收款单位;《债权转让协议》只是将A公司应收取款项之债权转移给B公司,其他皆无改变。
请与外服公司或上海社保部门确认是否可以在员工不与外服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为员工在上海缴纳社保。
若员工需与外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支付的相关费用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解答】您好!
《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上述规定:因退休而终止的劳动合同意味着劳动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终止,否则无需强行终止期限未届满的劳动合同,但其前提是劳动者退休时能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原劳动部 《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离退休人员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再次聘用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已办理了退休的人员,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其已完全享受国家关于退休人员的基本保障权利,因此,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首先,建议您查阅一下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和填报说明,您会一目了然。
一、2018版季度申报表只有本年累计金额一栏,没有“季度或者月度”栏。所以,季度申报按照累计金额计算:即按照截止本期累计“实际利润额”,计算累计“应纳税额”,减前期“实际已缴税额”,差额乃是本期应缴金额。显然,您的第一个问题,“一季度亏损10万,二季度盈利30万,那二季度的所得税报表是根据20万来算所得税”。
二、申报表格式很明确,在计算“实际利润额”(企业所得税预缴计算依据)时,已经减除了以前年度亏损(注意:此亏损乃是税法口径亏损,且未超过弥补期限)。因此,“假如去年全年亏损50万,今年一季度亏10万,二季度盈利30万,那么今年累计盈利20万,二季度末可以抵扣去年的20万亏损额,如实申报即可,不用特别处理,不用缴纳二季度所得税,不用进行会计分录。”
三、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年度汇缴皆可依法弥补亏损,按照弥补亏损之后计提所得税分录即可;如果不用纳税,就不用做分录。弥补亏损本身不需要作会计分录;“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后,借贷自然冲抵余额。
【解答】您好!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出租2016年5月以前取得的不动产时,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2016年至今,在出租2016年5月以前取得的不动产时,按适用税率缴纳了增值税,这种情况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是否可以修正。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