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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月所收到管理费,其实乃是车辆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车辆在这两个当然计提折旧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根据使用的具体情况进行职业判断。蔬菜大棚如果是简易的使用时间不超过12各月,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应按使用周转材料或按预计使用年限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如果是建造较为复杂并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判断为固定资产并按规定年限计提折旧。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印花税不存在预缴问题,应当以实际书立的合同计算应当缴纳的印花税,除非是核定征收印花税,但应有印花税的核定文书。
预交土地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开发项目达到完工条件,相应的收入及成本结转损益时,将土地增值税转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贵司支付的利息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应当以代开的发票作为扣除凭证。该利息扣除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进行,不能超过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如果借出方个人是股东,还要受到债资比的限制。
假设工程总款不含税1200万元,增值税132万元(下月税率调整);其中水电结算200万元,增值税32万元(并非自来水)。
则A分录(以下分录有点汇总,这样容易看得出来业务全景)
借:在建工程 12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2万
贷:银行存款 1100万
其他业务收入(销售水电)2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2万
B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00万
工程施工——成本(水电) 2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2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2万
从上面各自分录可以看得出来,施工方须就建筑服务全额开票,建设方须就水电(视同销售)开票。双方皆有一购一销。税收方面也从上面分录已经全面反映。
您须将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分别开来。
账面利润亏损20万元,则账务处理时,或者说此年会计口径计算盈利时,是弥补20万元的。
但是税法方面,您明年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弥补税法口径的亏损的,即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您好,如果代驾平台只是提供一个中介服务,那么,代驾交易双方为代驾司机和客户。代驾平台收取客户10元钱,转付代驾司机9元,余款1元是手续费收入,支付的9元,代驾平台可作为代收代付处理,不属于平台收入,亦不存在扣除凭证问题。
如果代驾平台和代驾司机构成劳动关系,则收取的10元均应计入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支付司机的9元是工资薪金支出,按工资薪金进行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处理。
您好,建议按照废旧物资出售处理。
您好,增值税销售额不含税。
您好,3月2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便明确了,旅游运输服务的抵扣细节。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