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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您好,只要是合法交易(如货物不属于违禁物品、不需要相关经营资质),同时征得客户同意,您公司有权加价转卖。《发票管理办法》没有明文禁止纳税人“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的行为。相反,《发票管理办法》强调纳税人应按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如实开具发票,否则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也从未明确规定过超越经营范围发生的业务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担心违约,也可按代购货物操作。这样您公司可只就代理手续费计税,代购货物不属于您公司的应税收入。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 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这个问题规定不明确,我谈谈个人观点,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如上所述,资产划拨肯定涉及产权转移,但“文件上没有具体金额”,这个问题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不是这样理解的。
适用6%税率项目包括:销售电信(不含基础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不含有形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服务、生活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跨境销售无形资产)。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是指提供邮政服务(9%)、电信服务(基础电信9%、增值电信6%)、现代服务(有形动产租赁13%、不动产租赁9%、其余项目6%)、生活服务(6%)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注:适用6%税率的金融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跨境销售无形资产,此二者并非6%税率,自然也不享受)则不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广告服务属于“现代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注:此处“结转”是指申报表范围的结转。并非账务处理。)
二、账务处理方面,无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各专栏是否每月都会对冲,留抵进项税额挂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余额即可,不必另作会计分录。
三、申报表上,认证通过应当全部申报;结转下期留抵进项税额则反映于第16行“期末留抵税额”一栏。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尚未超过360日,则现在认证、抵扣也不算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既然属于2018年房费,理应于2018年度税前扣除,汇缴之前取得发票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三、账务处理也是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一、关于“未取得发票”,这个问题需要正确定位。许多人讲“不能取得发票怎么办?”这个问题其实是基于先确认了“不能取得发票”这个前提,然后问怎么办?
您应当转变观念,所谓“不能取得发票”,原本不必有这个前提。如果您在机场工作,登机需要核对身份证,您不会认为“要身份证号码很困难”。所谓“要身份证号码很困难”,这只是初始观点而已;或者说,您潜意识里先入为主,有了可以(最好)不要身份证的观点。而在机场,您已经接受了“登机必须核对身份证”这个观点。道理很简单:登机须要遵守制度,经营、计税亦须遵守制度。
您在经营支出中,肯定不会百分之百取得发票。所谓“确实无法取得发票”,这样给您举例说明一下吧:您拿着100块钱,您说“确实买不到轿车”; 有人说,我要不来发票怎么办?事实上,大家心里都明白,您如果只是考虑价格原因,而到没有发票或者不想给您开发票的地方去买,自然“确实无法取得发票”。“天上不会掉馅饼”,销售方也同样聪明;正规市场当然可以开具发票,其中税额当然也会转嫁给买方。这其实只是市场一般原理,无非就是价格高低而已。显然,您不能说,上家不给我开发票(他当然可能省了税),不能让我负担了吧?当然,您要发票,他就可加价,如此而已。他不开发票,您可选择买别人的;当然,别人也许就不是这个价了。其实一点也不复杂;无非就是体现在价格里面。您要发票,他说没有;然后您决定是否购买。或者您要发票,对方要涨价,您计算是否合适,是否购买,权衡而已,就是一个市场定价机制。
二、显然,既然已经花钱,即使未取得发票;只要老板同意,入账当然没有问题。只是不能得到税务认可,或者说不能用于税前抵扣或者扣除。
您好,自然人自建厂房和办公楼,对公司进行投资入股,应按规定计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房产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房产转让收入减除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照房产转让收入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即应纳税额=房产转让收入×征收率。征收率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规定,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