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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能受惑于“托管费”一语。其实没有什么不同,本公司请乙方负责检验、维修,向其支付费用;相应乙方以此作为收入。至于乙方支付工人工资、材料费用之类,那是他取得收入所对应的成本支出,与本公司并无直接关系(顶多就是以成本核定价格之间接作用,那也是乙方的事,本公司或允或不允,仍为“价格”而已)。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相关定义,“建筑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上述天然气锅炉工程应属于不动产附属设施,一并作为不动产)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应当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增值税税率10%.
您好!未收到完税凭证时,可以不需要体现被代扣代缴的所得税,直接体现收入即可。如: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营业收入,收到完税凭证,国内汇总抵免时,抵免所得税可以冲销所得税费用,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这笔收入正常按境内所得税税率提所得税费用。
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九条: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可以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若折旧尚未计提完毕,且上述打眼费用较大,则增加固定资产原值;重新估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等因素,重新计算以后各期折旧金额,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二、若折旧已经计提完毕,且上述打眼费用较大,则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在此模具剩余使用期限内分期摊销。
三、无论折旧是否计提完毕,若金额不大,可以直接作为管理费用(修理费用)入账。
参考《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
借:以前年度盈余调整
贷:其他应交税费
借:其他应交税费
其他费用(滞纳金、罚款等)
贷:银行存款
借:累计盈余
贷:以前年度盈余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相关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房屋交付使用”口径,可以参考以下规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开发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12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09]43号)第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屋交付使用时间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字确认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中注明的交付日期为准;未注明交付日期的,以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签署日期为准。
您好!不太清楚相关背景,也不清楚您指的合作是共同投资项目还是贵公司承接建设项目,所以无法具体回答您的问题。但一般而言,建设项目,如果是甲供工程或清包工形式的话,工程结算相对简单,审计也相应容易写。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三、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因此,上述活动属于公益活动。
二、但是税前扣除尚须符合其他条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处包含以下条件:
(一)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二)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
(三)在年度利润总额(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12%以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四)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
三、账务处理并无不同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
只是若依法不得税前扣除,则须纳税调整。
上述发票既然“盖的是某社区诊所的章”,而名为《XXX医院门诊收费发票》,则发票、印章不符,属于不合规发票,不能入账、扣除。
另外,发票抬头“员工姓名”,在是否可以扣除方面也有些争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参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答:……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作为上述“服务”,包含“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广义的有价证券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商品证券包括提货单、运货单、仓库栈单等,而上述“维护保养券”与之性质类似。但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则列举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四项,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这样就似乎不包含“维护保养券”这一类。
总之,上述情形比较特殊,规定也不是很明确,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如果是用于产品生产的则应计入产品成本,如果是用于研发或是企业管理的,则应计入管理费用。
主要还是要看使用用途。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相关定义,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简单来讲,发生销售折让时,销售方按照上述规定流程(一般购买方发起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开具红字发票,并于当期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同时,购买方根据销售方所开具的红字发票,冲减其相关成本及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