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您好!如您所表述,小规模纳税人每季度不超过9万元的销售额将享受增值税免税,但是,如果自行或税务机关代开了专用发票,则开具了专用发票的部分不能享受免税,应缴纳3%的增值税,相应的,接受发票的企业也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因此,贵公司4 家小规模纳税人,如果36万元的销售额都开具专用发票,则不能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而且接受发票的企业也只能抵扣3%的进项。另外,一般纳税人接受小规模纳税自行开具或代开的专业发票,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开具的发票,则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如为销售货物,适用16%的增值税。
您好!企业注销前,应注意:1.先将企业存货,固定资产等处理掉,处理的收入要缴纳相应增值税;2..要处理掉报表中的应收应付款项,需要注意的是注销时应付款项没有清理的话,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收款项没有收回,要视情况做财产损失报损,一般需要提交相应材料证明确实收不回来才可以扣除;3.注意账上面的预收款等科目,税务部门会关注是否有增值税应税收入没有确认的问题,一旦认定会补缴增值税。还有其他一些税务问题,所以一般建议先将财务报表清理清楚再提起注销流程,否则可能会增加注销的难度。
您好!原则上,开采沙土需要到当地国土部门办理开采许可证,但您这种情下,并非专门销售开采的沙土,而是销售平整土地过程中废弃的沙土,是否合法建议询问一下农民当地的村委会以及镇国土所。农民个人销售沙土,可以到当地税务局代开发票。
是的。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解读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时提到,“借此机会,我还想提示大家,10月1日以后,发放工资的时候,各企业单位财务人员在扣缴个税时一定要记住,别忘了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这样可以让我们的员工们享受到改革的红利。”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四、山东税务公众号《关于执行个人所得税过渡期政策的案例说明》
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发放9月份的员工工资,其中:
张先生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工资7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元,适用税率3%,应缴税款60元;
陈女士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工资9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应缴税款190元;
王先生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工资18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30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410,应缴税款1190元。
友情提示:工资薪金按月计税,如果10月份再发放第二次工资,两次发放的工资就需要合并计税,适用新税率表,且只能享受一次5000元的扣除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一、以上政策全国适用。
二、开具发票必须项目齐全。
三、发票上货物名称必须明细;若有必要可依法另附清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二、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一、我先解释一下“计入应交税费还是税金及附加”一语。其实并不存在这种问法;打个比方:您今天是开车,还是上班?其实是“开车去上班”。这儿也是一样:一项业务可能“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二者作为借贷并存(当然也可能使用其他科目)。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也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因此,企业购买车辆作为固定资产,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即“借:固定资产”。
三、“应交税费”科目通常用于计提(核算)、缴纳分离的业务。而车辆购置税发生即缴纳,所以可以不用此科目;当然用了也无妨。
借:固定资产(含车辆购置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若取得专用发票且依法可以抵扣)
贷:银行存款
或者
借:固定资产(含车辆购置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若取得专用发票且依法可以抵扣)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车辆购置税
借:应交税费——车辆购置税
贷:银行存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也明确:随着社会化分工的发展,传统的牲畜饲养行业经营模式已经发生了改变。据了解,“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已经被普遍采用,公司将生产环节外包给农户,负责销售与服务环节,承担农产品的大部分风险,农户完全解除了技术与市场之忧,双方组成相对完整、独立的经营模式。鉴于畜禽养殖的风险绝大部分留在企业本身,与企业自产农产品无本质区别,因此,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从农户手中回收再销售畜禽产品,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您可依此文件、据实判定。个人认为,既然合约有“如果不愿以回收价卖给公司”,则“所有权属于公司”这一点存在不确定性;谨慎起见,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为妥。
【解答】您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二、销售无形资产
第四款,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收取承包费应按“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租赁当然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商场当然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因此商场收取租金必须依法、据实开具增值税发票。
【解答】您好!
不知道您是建设方还是建筑方。
如果是建筑方,根据合同约定,建筑劳务分包,劳务人员应该是提供建筑劳务的分包方,分包方应开具建筑服务发票;如果建筑劳务未分包而是自己干,劳务人员应该是建筑方,以工资薪金方式支付。
建筑方,如果分包,支付的分包费不用缴纳社保;如果建筑劳务未分包而是自己干,劳务人员应该是建筑方,以工资薪金方式支付,就应该按规定缴纳社保。
签合同,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这个问题有不同理解:
一、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票据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参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答:……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总之,可能见解不同,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解答】您好!
1、安全事故罚款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四种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即行政性罚款一律不得扣除。安全事故罚款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因此,安全事故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2、票据贴现手续费开票内容怎么样是合规的?是贴现费,手续费还是服务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票据贴现手续费贴现息属于贷款服务。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