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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年第17号)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三、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您好!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基本户,因此贵公司只能再开立一般账户。开立后,税务方面,如果需要以新开立的一般账户结算经营款项的话,建议将开票信息的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如果需要用新开立的账户缴纳税款,还需要重新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海关方面,如果用新开立银行账户办理海关电子缴费等用途,还要重新办理海关电子支付系统的信息。工商一般无需做信息变更。
您好!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已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将不再适用《劳动法》,因此,退休人员无需缴纳社保,企业也不用再为退休人员缴纳统筹部分。
关键在于实事求是,那就没有问题。如果虚假申报,则涉嫌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您没有描述关键因素:到底是谁为谁施工?三方各自如何签订了合同?您公司在这里起到什么角色作用?以下讲一下原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缴纳增值税、开具发票限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经营活动,而与单纯资金流转并无直接关系;除非资金流转与上述经营活动本身相符。纳税、开票主体也应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所谓“三流一致”,即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收取款项、开具发票相同。如果只是单纯赔偿款项,而无上述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经营活动,则非增值税征税范围、也不能开具发票。
当然,任何一项利得,除非另有优惠规定,皆可能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业务本身并不必然导致税收风险,无非通过往来科目处理,只要依法、据实确认收入、计税即可;依此舞弊则另当别论。
打个比方,公司实现销售
借:银行存款(公司账户收取)或者其他应收款(业务员代收)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样其实没有影响确认收入、计提税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年终奖当然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按文件规定计税办法)计算纳税。因此个人认为,2018年10月之后实际发放的年终奖,按照规定计税办法适用新税率表应当可以。
或有人有此疑问:年终奖乃是全年奖金,而新税率表10开始执行?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您好,您的问题不属于财税问题,建议您咨询有资质的管理咨询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因此,既然“扣款”,则本公司并未支付或者负担,票面相应税额并不符合作为本公司“进项税额”的定义,不应申报抵扣。
另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发生销售折让,也是“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转出”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因此,贵公司支付劳务费用,如果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如果个人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A公司租B的办公室,对方物业票开的自己公司”,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A公司租B的办公室,由B开具发票,由第三方开具属于虚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因此,食堂从农民手里买蔬菜,如果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如果个人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