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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上述《健康证》,乃是企业的一项成本费用支出(与办理其他经营活动所必须之证件所支付费用,并无不同之处),自可依法、据实税前扣除。
对于员工来讲,并未因此取得所得(此证,员工不能拿来获得利益,也不能因此减少支出;企业间接因此获得经营权利之利益,勉强说得过去),因而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缴付土地出让金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此时可附相关财政票据。
二、土地交付
借:无形资产
贷:预付账款
财政票据此前已附,此时可以使用结转凭证。
三、土地出让金返还,则作为政府补助,视具体情形进行账务处理。而原先确认之土地使用权,不必因此进行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注,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请参考以下两个文件: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至于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则并无区别;按照一般员工工资处理即可,想必您也素知,我自不必列示。
一、我不知道您所说“没有任何扣除”依据什么文件?若有,烦请告诉我一下,以便于我学习。
据我所知,退休人员任职或者受雇所领工资(非退休工资),计税方面并无区别之处,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参考依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以我所见,若“签订劳务合同”只是一个形式,则其属于不符合实际情况(仍然担任老总)的违规筹划。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据我所料,您的“劳务合同”只是称为“劳务合同”,实际上仍如之前。如此,则实为工资薪金所得。二者计税方式并不相同。2019年度开始,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四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计税;然而,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劳务报酬所得可以减除20%然后并入。若有上述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劳务处理,则有违规之嫌,因而建议您依法、据实进行税务处理。
这里面涉及几个环节:
一、高管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财政向企业发放补贴(不要管所谓“个人所得税”的原因,依据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若准备返给(支付)高管,则根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支付高管)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注,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三、向高管支付(所谓“补贴”,只是一个理由,与其他理由没有区别)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这是向高管支付又一笔所得,理应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或者管理费用等
参考以下答疑:
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八)十八、新三板的企业转让股权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因此,转让新三板企业股权,按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计算缴纳增值税。
江西国税的意见,是视为股票计算增值税。福建国税回复也认为应该征收增值税。另外,来自《中国税务报》的一篇文章也认为:新三板企业股权转让应按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的增值税政策执行,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厦门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二十九)一、转让新三板的股权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新三板市场属于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平台,目前交易形式有协议转让和做市交易,两者在流动性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总局进一步明确前,视为股权转让,暂不征收增值税。
总之,此问题尚有争议,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注:上述一般计税方法适用增值税税率10%,可以依法抵扣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5%,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照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时,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申报时,自然可以依法抵扣进项税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额一定比例计算。
三、印花税:按照转让金额计算,税率万分之五
四、土地增值税(这个又是非常复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不含单独地价、不能与成本费用重复)、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加计20%的扣除(仅适用于房地产企业)。
五、增值税从收入中剥离,(不含税)收入、成本、费用、税金等并入所属期间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若符合以上之条件,当初即应确认固定资产。既然并未确认,则应当追溯调整,结转固定资产,补提折旧,并依法、据实调整损益。
二、完成以上工作之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另外,《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六条: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此,建议您出具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账务处理没有问题,只要老板或者授权人员同意即可。
二、无法用于计税
(一)“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旅游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景区管理单位当然办理税务登记,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按照规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出差补助、误餐补助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社保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