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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从卖方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其实就是“天上不会掉馅饼”。所谓赠品,根本来源于客户消费,其实是客户花钱买的。比如您买1000元衣服,赠了所谓“价值”100元手套,其实就是花1000元买了衣服和手套。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有两个文件用于参考: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其实道理都是一样,您收1000元销售了所谓“1000元零件”,又所谓“赠了多少元开关”,其实就是1000元卖了“零件和开关一批”,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比方说:您卖了1000元的零件,赠送了标价250元的开关。假设上述二者成本分别600元,120元。
零件收入=1000/(1000+250)×1000=800元
开关收入= 250/(1000+250)×1000=200元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1160
贷:主营业务收入——零件 800
主营业务收入——开关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0
借:主营业务成本——零件 600
主营业务成本——开关 120
贷:库存商品——零件 600
库存商品——开关 120
总之,上述赠送当然视同销售,只是销售价格已经包含在实收金额之内。当然,稳妥期间,列入合同或者增加补充协议,可能更好解释一些。
您好,
1.
看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属于你们的,计入固定资产。属于他们的,参照BOT的会计处理,计入无形资产,后期运营的时候摊销扣除。
2.
固定资产的按折旧计提办法。无形资产的,按摊销办法。
其实,对于税收来讲,艺术品也不过就是一种商品而已。
销售艺术品,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企业销售)或者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购买艺术品,则须依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至于税率,我列出也无意义。因为上述大多税种涉及抵扣、扣除,大多并非按照销售价格、税率直接算出应纳税额;而且大多按期纳税,不同计税方式也会影响。说实话,如上描述,只能给您大半本税法书方能完全讲得清楚。
立法法有一原则:特殊优于一般。以下回答也须注意此原则。
一、一般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因此,一般情况下,混合销售则依其主营一并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
二、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若符合上述规定,则可分别销售、安装业务计税并开具发票。
我的如下回答将严格卡着文件,可能看起来比较苛刻,仅供参考。
一、上述发票违反规定。
(一)试举一例:假设您到甲公司工作,下边两个分公司,分配您到A分公司;您自已跑到B分公司忙了一个月,然后到A分公司去领提成。A分公司应当不会给您吧。A、B皆属甲公司,但分别结算;浦东、松江皆属中国,但财政亦分别运转,我想道理应当一样。
(二)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类似规定在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扣除文件之中有大量引用,不再一一列举。
(三)您须明白一点:违规发票并非仅限于其实质非法(假发票、虚开发票之类),不是说出自税务机关之发票则必无理由受人认可。同样一把枪,在警察之手则为执法工具,在歹徒之手则为犯罪凶器。
二、可能导致后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此发票不得抵扣。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十二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包括以下六项:
一、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三、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以上一至五项并无比例限制,依法、据实处理即可;第六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解答】您好!
目前的社保政策费率偏高,有些企业利润低确实有压力,但符合政策少缴纳保费“减轻企业负担,对员工还有利,还不受损失”的办法确实没有。不知您的企业是什么行业,如果把人工费支出一部分变为劳务报酬,社保费确实将下来了但个税又上来了,其实负担是一样的。
目前国家政策趋向降费率。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8年9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强调,目前全国养老金累计结余较多,可以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同时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以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社会预期向好。
老板就不想给员工全额交社保,按现有的政策是有风险的。因此,应等待国家政策的调整。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我们先从道理上分析,契税之征收对象乃是“土地、不动产产权转移”。假设甲公司改制:
(一)若其整体改制,其原股东仍掌100%股权,显然,不动产并无发生实质转移,不用缴纳契税;
(二)若其与人合伙改制,其原股东仍掌股权50%以上(后续文件对此比例改为75%),则对企业仍然控制,可视为不动产产权并未发生实质转移,不用缴纳契税;
(三)若其与人合伙改制,其原股东仍掌股权50%以下,则对企业失去控制,可视为不动产产权发生实质转移,需要缴纳契税。
二、事实上,文件也是这样描述的;只是您引用了部分内容,有“断章取义”之嫌。(好在我搜了一下原文;否则您对我“断章取义”无甚碍处,只是主管税务机关未必认可。)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以上两段,分别对应我第一段(一)、(二)两部分,自应免税。
三、然而,据您所述,原投资主体A国企在改制后占比49%,相当于实质上不能继续控制原公司,相关不动产产权发生实质转移,应当缴纳契税。
以上分析有些也是基于个人理解,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计提工资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根据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二、支付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三、申报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23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如果为住宿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住宿费是0税率有问题,符合上述政策税率应为“免税”。
您好,只要是按规定开立一般户,没有什么风险。您说的这种情况,我觉得,可能更多的是出于发展客户的考虑。银行客户多了,才有的钱赚,银行员工都有任务,开卡,新开户,必须达到多少才有奖金可拿。他们为了完成任务,才找的你们。应当没什么风险。
一、投资方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无形资产(商标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资产处置损益(商标权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部分)
营业外收入(股权投资公允价值大于商标权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部分)
二、被投资方
借:无形资产(商标权)
贷:实收资本、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