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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小编传话:
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您好,小编传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新法实施后综合所得包括原四项所得,不能金考虑工资薪金所得是否为12个月问题,如某人2109年仅取得一项劳务报酬所得,汇算时减除减除费用也是六万元。
个人观点:可能会采用累进制方法,比如工作6个月,按6个月累计工资收入换算为全年收入后减除60000元,适用相应税率后扣除速算扣除数后乘以实际工作月份6除以全年月份12,也有可能按照实际月份工资收入-实际月份乘以5000元后乘以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当然具体需要关注后续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修订文件
您好,小编传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现就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 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因此,10月发放的8、9月的工资是否可以按照新的减除费用每月5000元扣除,之前多扣的个税返还职工。
但是在10月统一发放,由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仍然按月执行扣缴,因此只能扣除一个5000元,而不能扣除两个5000元,个别地方税务机关允许补发的工资按月扣缴,需要注意相关地方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
您好,小编传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现就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 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因此,10月份发放9月份工资,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 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
您好,小编传话:
虽然在实务中好多公司的12万以上收入申报是由财务代为申报的,但根据税法相关规定,12万以上收入申报是员工个人的法律义务,如有申报不实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行为,责任应由员工个人承担。因此,建议财务人员在帮助员工办理应属于员工个人纳税义务的申报时,将相关法律义务和违法责任以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条件允许的,还应由员工个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财务人员办理相关申报,如发生因员工未提供真实信息等导致申报不实等情况,法律责任应由员工个人承担,一方面督促员工如实履行法律义务,另一方面,也是对财务人员的保护。
您好,小编传话:
这要看这套班子的劳动关系和工资实际发放是什么情况,如果多个公司分别发放工资,则每月每个公司应分别扣缴个税,然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相关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应办理汇算清缴,汇总各处收入办理汇算清缴,并多退少补。
您好,小编传话:
社保的缴费基数应为缴纳个税的工资基数,但两地取得工资的情况有其复杂性,社保征收地可能只认可当地单位的劳动关系,并以此地的工资总额征收社保,因此一般来说,社保缴费基数以缴纳当地的企业发放的工资标准来定。是否能否将两地工资合并作为社保缴费基数,建议咨询缴纳社保的当地社保部门。
两处以上取得工资,但都没超过5000元,分月扣缴时,可以两处都不缴纳个税,但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相关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因此,两处虽然均不足5000元,但需要办理汇总请教,将两处收入汇总后,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税,并多退少补。
您好,小编传话:
社保从2019年改由税务部门征收后,还没有出台相关细则,因此,官方做法仍需要等待细则的出台。根据近期李克强总理和税务部门的表态来看,延续以往做法的可能性很大,但仍需密切关注相关细则的出台。
您好,小编传话:
社保从2019年改由税务部门征收后,还没有出台相关细则,因此,官方做法仍需要等待细则的出台。根据近期李克强总理和税务部门的表态来看,延续以往做法的可能性很大,但仍需密切关注相关细则的出台。
您好,小编传话:
社保改由税务部门征收后,还没有出台相关细则,因此,官方做法仍需要等待细则的出台。但像您所说的情况,应属企业经营中正常存在的现象,根据近期李克强总理和税务部门的表态来看,延续以往做法的可能性很大,但仍需密切关注相关细则的出台。
您好,小编传话:
理论上,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有关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因此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在每个企业分别代扣代缴个税后,应选择一处税务局办理汇算清缴,汇总收入后自行申报个税,按照税法规定汇算请教后多退少补。实务中,也有集团或下属公司一处为员工代扣代缴个税的做法,至于选择哪种计算方法,还要看两地税务局对这种情况的意见。
您好,小编传话:
社保移交至税务部门缴纳后,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关细则。就以往实务中存在的现象看,的确存在单位员工在其他地方缴纳社保的情况,也是允许做扣除的。至于税务部门征收社保后是否会对此种情况持有异议,仍需等待细则的出台。不过就之前李克强总理的讲话和税务局的表态来看,相关政策平移的可能性很大, 而且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所得实行综合行收,来自于其他渠道的社保应当可以在年终综合所得申报时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