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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就是一买一卖,并无特别。
借:固定资产
贷:应收账款
借:银行存款
资产处置损益
税金及附加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等
您好,这应该是公司借款给个人吧。
在不支付利息的情况下,需要考虑以下三点:
1.借款人是否和公司有关联,如是公司员工,或是股东的家许庭成员
2.借款在年度终了后是否归还,一般是公历年度12月31号
3.借款人借款的用途是否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
若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即使不支付利息,税务局也可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借款人计征个人所得税。详情可参考:财税〔2003〕15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8〕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若借款人与公司无关联,目前没有相关规定对此进行明确,一般认为是可以不用交个税。
支付利息:
公司借款给个人,在支付给个人利息的时候,按利息所得代和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20%。注意事项就是:借款利息不要超出银行同期利息,因为超出部分是要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最后还是提醒下,在去年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都做了更改,明确了税务机关有进行调整的权利,条文见最下方。且现在个税未规定缴纳,情节严重的会和个人社信用挂钩,进入信用违约名单对个人的影响较大。
建议还是按规定规范处理。
个人所得税法2018: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第六条: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您好,4月1日后16%调整为13%,10%调整为9%是指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后,才适用新税率。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第二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您好,从问题推测您应该是出租方。主要涉及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
具体的判定主要看您是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个人。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有优惠,企业所得税对小微企业有优惠。
1.一般纳税人:主要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若您出租的房产是2016年4月30号前取得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若您出租的房产是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税率是10%,(4月1号以后会降到9%,目前还未出具体通知),计算公式: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10%)×10%
增值税一般还需要向网点房所在地或者您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预缴3%的税款,预缴的税款可以抵减实际申报时应该缴纳的税款。具体预缴的流程您可打12366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企业所得税:一般按不含税金额的25%进行缴纳。所得税。如果您是小微企业,可以按5%或10%缴纳。(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按5%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300万按10%缴纳)
2.小规模纳税人:这个还需看您是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
如果是单位的话,交增值税和企业得税
增值税: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即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同一般纳税人一样,也会涉及到预缴税款,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企业所得税:同一般纳税人,也是只有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税率优惠。
如果是个体工商户:交增值税、按经营所得交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即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同一般纳税人一样,也会涉及到预缴税款,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个人所得税: 按经营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优惠方面的话,自2019开始,减除费用提高到了一年6万,同时还有些专项附加扣除。
3.个人:交增值税、按租赁所得交个税
增值税: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即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同一般纳税人一样,也会涉及到预缴税款,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个人所得税:租赁所得扣除800(月租金小于等于4000)或租赁收入的20%(月租金大于4000),税率是20%
另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来说,如果月租金小于10万元,没有达到增征税的起征点,是不用交增值税的。这个算是目前的一个税收优惠。另外,今年各地对于小微企业,随增值税一起征收的附加税也可减按50%进行征收。
月租金大于10万时,按上述公式计算即可。
一、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缴纳附加税费,乃是法定义务,因此您的分录没有问题。当然,还是通过应交税费较好。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借:应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
二、关于是否能有售房资格,建议直接咨询一下房管部门。个人认为,如果产权成疑,则对外销售恐有不妥。除非法律许可情形,比如依法批准的“小产权房”之类。
您好,首先,按您的描述推测应该是以下情形:
1.这一万元的补贴是在机票和住宿之外另外再支付的。
2.该补贴是由国外先支付到贵公司账上,然后再由贵公司代为支付给提供服务的两名人员。
若是上述情况的话,要看贵公司对于员工的出差是否有相应的差旅费报销制度或规定,若有的话,在差旅补贴的额度内可以按报销差旅费补助的形式进账,超过部分计入工资薪金。同时,看公司规定的差旅费额度是否超过了当地政府的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差旅费额度,没有超过不征个税。超过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得,替员工代扣代缴个税。在个税这一块,各地执行情况不一样,具体还是请您咨询过当地税务机关后,再确定个税应如何缴纳。
若没有相关的差旅费报销制度或规定的话,不建议您以报销差旅费补助的形式入账,转而按工资薪金进账,并帮员工代扣代缴个税。
您好,可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境外企业后续融资渠道,规范对外债权的管理与统计,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
以下简称“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经批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放款涉及的额度核准、登记、专用账户及资金汇兑、划转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三、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放款,应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外汇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四、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境内企业在外汇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额度内,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
境外放款额度有效使用期为自获得外汇局核准境外放款额度之日起2年。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如企业确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
七、放款人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足额到位;
(二)放款人与借款人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发现外汇违规情节;
(三)放款人历年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均经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且参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评级为二级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
(四)经批准已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运作正常,未出现违约情况。
八、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一)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放款人的基本信息、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境外放款金额、资金来源以及境外放款承诺函(基本内容应包括: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我国及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回放款本息;如遇到严重影响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情况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及时调回境外放款资金等);
(二)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借款人与境内受托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放款协议,协议需明确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还本付息方式等内容;
(三)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如放款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应连续两年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及其上年度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已进行的境外放款的使用及偿还等情况说明;拟以自有外汇资金放款的,须提供截至申请日上月末放款人外汇账户对账单;拟购汇进行境外放款的,须说明拟购汇金额;
(四)借款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和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五)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收到上述完整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或不予批复决定;作出批复的,同时核定其境外放款额度。
九、放款人获得外汇局核定境外放款额度后,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在外汇指定银行直接申请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如有多笔境外放款,可统一开立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并通过该账户进行相应资金划转。
放款人如需注销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及放款资金收回相关凭证等在外汇指定银行申请注销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所有境外放款的资金必须经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汇出境外,还本付息资金必须汇回其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十、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从放款人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从放款人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从境外借款人收回的贷款本息;境外借款担保人支付的担保履约金。
支出范围是:按照境外放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境外放款;将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外币资金池账户;将原购汇部分结汇。
十一、放款人以自有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放款的,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内划转手续;放款人以人民币购汇资金进行境外放款的,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及资金境内划转手续。
十二、放款资金由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汇出境外或还本付息、担保履约等资金由境外汇入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对账单等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核准,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放款人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外汇指定银行凭以办理相关资金汇出入手续。
十三、境外放款期满或境外借款人要求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还本付息资金应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汇入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后,首先按原划出资本金外汇账户的金额将还款资金划回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直至补足从资本金外汇账户划出的金额,剩余部分可划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于原购汇的部分,可凭原境外放款的核准文件及购汇凭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十四、境外放款的还款资金在汇、划入放款人的资本金外汇账户时,不占用资本金外汇账户最高限额;汇、划入外汇指定银行在答复针对该笔还款资金的外汇指定银行询证函时,应在备注栏注明“还贷资金”,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凭此类外汇指定银行询证函回函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验资业务。
十五、放款人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申报境外放款资金的汇出及偿还等信息。
十六、外汇局在每年境外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中对放款人的放款资格及放款额度进行确认。对于不参加联合年检或未通过确认的,外汇局应责成其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放款人境外放款资格不得展期。
十七、放款人如需将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应按照境外投资有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核准及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十八、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放款情况,对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资格条件、来源、数量以及期限等进行适时调整。
十九、放款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不予批准其境外放款或者展期申请;已经进行境外放款的,责令终止并收回境外放款。
二十、外汇指定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外汇业务的,外汇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一、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放款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二十二、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中涉及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条款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您好,通常情况下,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您这种情况纳税义务已发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的销售额与会计收入可能不同步,每次预收货款都应该申报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目前具体规定尚未明确。我们可以参考一下上次税率调整的口径。
参考《2018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就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讲解》一、怎么理解“从5月1日起”调整税率。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所谓“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您可根据业务实际情况,确定一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准确适用税率。具体情况尚须依主管部门文件及官方解读为准。
3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
其实非常简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这是一般规定。
但是,第二十七条特别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按照“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过去,旅客运输服务是不能抵扣的。
现在,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也就是说,“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这条特殊规定取消。可以按照一般规定依法抵扣。当然这里也得“依法”(只是不因“旅客运输服务”而不得抵扣),条件包括真实发生、票据合规,并非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所含进项税额,按照规定时限、流程认证(勾选)、抵扣(采集)等。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相关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指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下月可能调整)计算进项税额。当然,能否抵扣,凭证因素乃是其一,还有其他条件。比如并非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且未发生非正常损失等。
借:原材料或者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若依法可以抵扣)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