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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这是不同税收优惠政策,只要各自符合,自然分别享受。
【解答】您好!
什么是“报教育”?麻烦补充一下,似乎不太通顺。
【解答】您好!
一、会计上应当计入管理费用。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有合法扣除凭证,方可税前扣除,否则纳税调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解答】您好!
一、跨月不能作废,而须依照程序红冲。
二、红冲即为负数发票,会有当期其他发票一起计算;即冲减其他发票金额,通常不会单独给您退税。
【解答】您好!
不好意思,您可能在关键语句没有使用断句,我没明白“如何多申报了所得税”?“如何产生滞纳金”?希望您再描述得清楚一些。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职工取得福利,无论何种形式,皆应一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除非另有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明确,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月7日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也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既然已经抵扣,则不符合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如果贵公司与关联房企业有业务往来,“关联方企业外派人员来本公司进行产线检查”属于业务中签订合同的必要行为,且合同规定产生的差旅费和津贴由公司承担,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计入企业业务招待费;否则计入营业外支出,税前不能扣除。
根据企业因产品质量赔偿给个人客户的赔偿款,不属于现行个人所得征收所得范围,企业不需要代扣代缴客户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第六条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第八条 因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补偿标准等不确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披露。
账务处理:
1、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职工经济补偿
进行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实际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代缴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职工经济补偿: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计提辞退职工经济补偿金额。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贷:预计负债—辞退福利
实际支付时:
借:预计负债—辞退福利
借:管理费用(预计比实际多 贷: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代缴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用房租抵减贵公司为他们提供的服务费”,银行取得租金未确认收入,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而贵公司提供的服务因用租金抵减也少缴纳了增值税,对于双方都存在偷税行为。对贵公司而然,租赁办公室未取得租赁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正确的做法是双方做好沟通,按正确的方式确认收入,分别按发生的经济业务开具发票并足额缴纳税款。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购销合同中的“购销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25日视频会议有关政策口径解读明确,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至于您上述逻辑,我可以另举一例为您剖析:张三、李四同时进行一项工作;最后统计张三完成30件,李四完成35件,合计完成65件。正如您所讲,既有分别记载,又有合计记载;那么,您说张三、李四的工作量是否已经分别记载了?您不会认为存在合计金额就说他俩的工作量未分开吧?
而且,依据“税收法定”原则,若有歧义,自应按照有利于纳税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