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您好,直接内部出个说明附在记账凭证上:鉴于XX长期未主张债权,因此转入营业外收入,本会计处理不排除未来该厂家请求付款的可能,届时冲减当年营业外收入。无需对方证明。
您好,不含税收入12000/(1+3%)*3%=11650.49元
增值税:11650.49*3%=349.51元。
城建税:349.51*7%=24.47元
教育附加: 349.51*3%=10.49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349.51*2%=6.99元
印花税:11650.49*0.3‰=3.5元
个人所得税:(11650.49-24.47÷2-10.49÷2-6.99÷2-3.5÷2)*(1-20)*20%=1860.44元。
这样涉及关联关系纳税调整问题,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上所述,如果关联企业任意拆借资金使用,也不符合上述“相关性”原则。
但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利息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对于“其他个人”来讲,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不超过300-500元(各省自定并报备,多为500元)
也就是说,如果每次(每天最多一次)支付不超过上述起征点标准,则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若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个问题尚未明确,可以参考一下上次税率调整的口径。
参考《2018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就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讲解》一、怎么理解“从5月1日起”调整税率。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所谓“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一般来讲,如果不是上述“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则预收款方式下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之日,即以发货之日确定适用税率。
毫无疑问,这是不免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我用通俗语言为您解释一下吧:
甲公司派了一批人到乙公司,为乙公司进行技术服务;这些人归甲公司管,乙公司只是对于所干的活进行验收,这就是技术服务。
甲公司派了一批人到乙公司,甲公司什么也不管了。乙公司安排这些人干活,这些人归乙公司管,这是劳务派遣服务。
至于专业术语定义,“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也有,您可自行搜索一下。
您好, 4月1日后16%调整为13%,10%调整为9%是指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后,才适用新税率。对于航天研究院这类提供现代服务(增值税税率主要为6%)的纳税人,销项无影响不大,但对于购进取得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等,面临着取得进项抵扣减少的影响。对于签订的合同,不能约定必须采用何种税率,因为合同条款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对供货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约定适用税率,如果可选择简易征收的,还可按规定选择适用简易征收率。同时,可本着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签订补充合同(协议),重新约定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后的业务,如何履约:比如,原合同约定不含税货物金额是100元,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前,价税合计为116元,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后,价税合计是113元还是价税合计仍为116元,但不含税金额为116÷1.13=102.65元,税额为13.35元。
对于以后签订的合同,应充分考虑新旧税率对利润的影响,从利润最大化角度,确定双方能够接受的方案。
对于如何确认收入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有原则性的规定,同时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政策文件规定,及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对于双方就提供的研发信息化等服务是以功能实现程度还是资金拨付作为确认标志,可按业内业务常规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第二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核定征收下,就是上述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以及损失数据不能准确取得(比如没有规范建账),而核定上述数据(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或者直接核定税率(定额征收)。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如您所述,如果一个月5万收入,当然可能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关于上述应税所得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个范围规定,具体适用则须咨询一下主管税务机关。
您好,如果按上述条件,只能按简单的数学公式算:36期还款本利合计为(128000+98000+68000)*12=3528000元。
年利率(3528000-3000000)/ 3000000/3=5.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