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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回复您未必满意,但还是尽量帮您平复一下“认为很亏”的心情。
首先,我们来讲一下什么是“吃亏”。有个经典的段子,有的人认为“出门没有捡到钱”就是吃亏了。这里最关键的是,找到正确的标准。就如上例,捡不到钱正常,拾到钱是赚了;而非捡不到钱就是亏了。
回到您的问题上来,税,交还是不交,须依照税法。如果税法规定应当交,那么交是正常的,没交是违法的。显然,不能以违法(不交)作为标准,以此判定交了(合法)是吃亏了。
事实上,个人取得上述收入,一般来讲,会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有时候还会涉及其他税种;当然,有时候也会因为专门免税政策而不用交。总之,须依税法作为标准进行判定才好。
关于月度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许多人只会看到“10万元”,认为自己符合条件啊。却没有注意到“月度”二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作为“个人”,显然没有每个月去税务大厅或者税务官网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即使没有收入,也得提交报表,进行零申报);也就是说,“月度”并不适用于“个人”。如此,个人只有按次作为纳税期间;而按次纳税,起征点则为每次(日)300-500元(各省自定,多为500元)。因此,无论17万元还是2000元,都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这个业务并不复杂,其实双方皆为“一购一销”,开具6%技术开发发票是错误的。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一、(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销售自然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购进则可确认成本、取得专用发票依法抵扣进项税额、缴纳印花税等。
关于新收入准则,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我猜想,您所说新准则,其实乃是2006版的准则。以下基于2006版准则回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般来讲,发货之时,上述各条通常认为已经实现,即可确认收入及税费义务,未收款项列入应收账款即可。
如果涉及安装: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目前企业所得税法也是法人税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您所讲“独立纳税”,应指其他税种,而非企业所得税。)
基于上述情形,您的处理其实合理。
【解答】您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新税法将“其他所得”删除,意味着财政部与税务总局不再有确定“其他所得”为个人所得征税的权力,除了新税法明确列举的9项所得,其他一律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其他所得”项目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购买 鞋、香水、特产、牛羊肉等,送客户,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还需要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购入货物后再赠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建议:直接送客户计入相关费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因此,贵司与国外公司签订协议,其负责公司在国外的市场开拓,虽然其提供业务完全在国外,但服务的购买方(贵公司)在境内,所以,税务与让贵公司参照支付代理佣金代扣代缴增值税符合政策规定。
您好!就销售酒来说,我认为应按80元缴纳增值税,3000元实际为收取的会员费,不属于销售酒的销售收入,但这一平台收取的会员费则可能涉及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会员权”的增值税。
如果上述合伙人及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并无关联关系,则成交价即市场公允价格。合伙人及合伙企业并非因此取得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存在关联关系,则购买价格低于市值,相当于取得部分所得,自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计算方式等则视具体情形(比如什么类型的关系)而定。
中央空调作为附属设施,离开建筑物通常并无意义,它必须依附于建筑物,理应一并作为不动产。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释义》也明确:作为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虽然某些表格会将附属设施列为设备(动产),但这是指尚未出售的、作为存货(库存商品)的附属设施(与房地产企业开发尚未销售的商品房一个道理)。而一经销售、安装作为固定资产,理应与房屋、建筑物一并确认,不应单独确认固定资产。
一、一般来讲,福利费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比如春节,每名员工一张购物卡、一桶油、两瓶酒之类,这些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以下情形福利费不用扣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但是,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皆不属于免税范围。
比如,单位春节慰问困难职工,给了1000元,这不纳税;但如果每名员工1000元,就得纳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月7日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也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比如食堂,如果大家吃桌饭,不用纳税;如果每人每天十元标准,就得纳税。
一、增值税方面(建筑服务)
(一)税率10%,下月9%,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以此计算销项税额,依法抵扣进项税额。
(二)征收率3%,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以此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预征率3%(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或者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用于计税预缴税额;须依据税率或者征收率申报,并抵减预缴税额。
二、印花税方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税率万分之三。
参考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一、增值税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附加税费
上述业务免税标准与增值税一样。
三、印花税
税率千分之一,双方分别缴纳。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若为出租住房,则个人免征印花税,承租方不免。
四、房产税
按照不含税金额计算,税率12%;若为住房,税率4%。
五、土地使用税
按照占地面积及单位税额计算。若为住房,则免征。
六、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征税,不含税租金扣除税费(既然已经不含税收入,则增值税不能重复扣除)、转租租金(不是转租就不用扣了)、修缮费(没有不用扣除)、法定扣除标准(既然含税3000元,则扣除800元)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若为出租住房,则税率10%。
参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