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
若向个人支付上述款项,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若代开发票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实缴部分可以减除。如原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明确,对个人取得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所得,不论取得收入的个人是否申请代开了发票,也不论申请代开发票时是否预缴了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时,均应按照该项所得的适用税率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支付方在代扣税款时,将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时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金额予以抵减。(当然,若代开发票未代征个人所得税,自然不能减除了。)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在A公司交纳10名员工的社保,但这10名员工实际在B公司工作,AB为关联公司”。此项业务为非本单位人员挂靠社保,不是账务处理能解决的,须将社保关系转移至贵公司。
这个问题可能有些异议,我谈谈个人观点,同时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直接沟通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一、正如“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这个措辞,作为土地增值税征税对象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应为一个整体,而前提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此税种本名乃是“土地”增值税。若无“土地”,何来“土地增值税”?
二、“条例”第一条“为了……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制定本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开征土地增值税,……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等的叙述,土地增值税是针对土地(转让)增值开征的一个税种(当然土地及其附着物一并转让是包括在内的)。
如果仅仅转让房屋建筑物,而未转让土地,是不应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开具何种发票项目,取决于实际业务内容,应当依法而定,不能取决于“是否愿意显现”。
您好!
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如果只涉及款项无法收汇,则上述应收账款应当根据收回的可能性或出现的风险计提“坏账准备”,并在确定无法收回的情况下进行坏账核销。如果涉及到退货,则红字冲回原先确认的收入与成本。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计提、补提坏账准备:借:资产减值损失;贷:坏账准备
(2)实际发生坏账: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3)已确认的坏账又收回: ①转回已确认的坏账: 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②收回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收账款
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如果上述无法收回的货款属于无法收汇的合理理由(即视同收汇)或是属于已经按章征税的情形,也不必做退税上的调整。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的公告要求,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在所得税前予以申报扣除,否则需要做纳税调整并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
附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的公告对允许扣除的坏账损失所提交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一、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比如原本亏损(税法口径)500万元,并入计税毛利400万元,那就还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原本亏损(税法口径)500万元,并入计税毛利600万元,那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如果仅仅“土地进行出资”这个环节,其实就是视同销售此土地(对价即“股权”),投资方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接受方涉及契税、印花税。
“将该分公司所有的资产及人都注入到新成立的公司”这个事情,有以下文件可供参考:
一、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及“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相关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相关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相关资产负债计税基础不变,不产生企业所得税):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三、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五、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相关规定:
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同时,也建议您持上述协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个人建议先从税收相关规定开始,包括各税种的条例、实施细则及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
你可以到我们铂略官网上去在线学习,可参考:https://www.bolue.cn/onlines/list/1#
当然,计提所得税通过“所得税费用”科目,此科目也是结转本年利润;而税金及附加也是结转本年利润。因此,对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来讲,其实当时所得税费用、税金及附加,2019年账务其实一样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其实,简单来讲,就是卖了多少钱,开多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