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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货没发,先开发票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了,应按规定计算增值税销项税。会计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发生,因此应根据实际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发生 即: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个人介绍生意给餐饮企业所取得的佣金,企业应代扣代缴个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工输出方支付费用,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工资和人数;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统计工资和人数。输出和使用劳务工单位的缴费基数以谁发工资谁计算缴费基数的原则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4〕48号)]
派遣员工的工资由贵司发放,计入贵司应付职工薪酬并在汇算清缴时作为我司三费扣除基数,社保和个税也应由贵司负责缴纳和代扣代缴。
因此,社保和个税的金额由贵司支付给派遣单位由他们申报,这种做法没有法律法规支撑,一旦对方不缴纳,贵司无法控制风险。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现税率调整为10%)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的不动产,按一般计税方法,税率10%。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费用由个人和公司共同承担,公司承担部分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买的设备,有一部分安装调试费,培训费,支付时代扣代缴增值税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因此,公司为员工免费提供的工作餐是计入职工福利;如果无法量化到职工个人,属于集体福利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业务,“将剩余的产品退回”不是退货业务,应该是销售业务,售价为原料价格。按正常的购销业务处理。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因此,8月工资 9/8号发,申报截止日是10/15。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劳动保护费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支出。劳动保护费(劳保费)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因此,单位为员工提供现场饮用的盐汽水,作为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列支。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只要按照一般贸易进口报关,是可以付汇的。依据汇发[2012]38号有关规定,境内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单位购进日常办公的大桶饮用水及瓶装水,供生产工人及办公人员的日常办公饮用,具有集体福利性质,其进项税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