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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无论什么行业,临时工用都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一、一个员工,自然不必重复缴纳社保。
二、但是其缴纳基数,则应合并计算。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上述工资总额是指其在多处领取工资全额合计。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和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社保关系在集团本部缴纳,而实际发放工资和申报个税在集团下的分子公司”,如为真是业务,不存在税收风险。
【解答】您好!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即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综合所得构成:
(一)工资薪金所得(全额);
(二)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三)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并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的余额为收入额。
三、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完整计算顺序:
第一步 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稿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收入
第二步 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收入×(1-20%)+稿酬收入×(1-20%)×70%+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20%)=收入额
第三步 收入额-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步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
请注意区分以上几个不同概念(可能在语文层面有的其实一个意思,但是税法方面却不一样):收入、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申报、缴纳程序:按年计算,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
参考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解读: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委员、专家和社会公众都提出建议,对纳税人取得的稿酬等收入允许扣除相关成本费用,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采纳了上述建议,平移了现行税法规定,允许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类收入在扣除20%的费用后计算纳税,也就是说,按照原收入额打了个八折以后计算纳税。同时为鼓励创作,稿酬所得在允许扣除20%费用的基础上,进一步给予再减按70%计算的优惠,两项因素叠加,稿酬收入实际上相当于按5.6折计算纳税。也就是说,我们有100元的稿酬收入,按照56元来计算纳税,这样就大幅度地降低了税负。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0号
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根据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因此,员工无权拒绝缴纳。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关于年终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相关规定: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税务总局尚未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全年一次奖金是否保留,综合所得按年计算,即使保留此项政策也只是影响预缴个税,年终汇算不受影响。
【解答】您好!
您之所以有此一问,大概是基于新税法“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然而,此规定并不导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废止或者失效。
原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税,半年奖、季度奖、年终奖皆已跨月,而前二者须并入发放当月,年终奖则单列出来;半年奖、季度奖并未因按月申报而单列出来,同样跨月的年终奖却未纳入当月,则因另有文件规定。如果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就意味着“年终奖”规定不适用;之前不也一样吗?
我的观点是:并非新税法一条规定修改而必然导致文件作废;当然我不是说一定不作废,只是说现在还没有因新税法而作废。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因此,公司可要求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
返聘人员已经有了社会保险待遇,是不能再次参加社会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由企业自主举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因此,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返聘人员缴纳补充医疗事宜。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非常明确,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从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因此,应按所得所属期掌握适用是否适用基本减除费用标准5000元/月,10月之前未发的工资在10月之后发,不适用减除费用标准5000元/月。
【解答】您好!
您“潜意识”里预设前提原本错误,“不投社保的临时工……如何如何”,这个前提原本不应出现。
税法并不歧视临时工,税法层面,正式工、临时工,皆为员工,适用一样税收政策,只要符合以下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员工与公司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正确逻辑乃是:符合上述“工资薪金所得”,即应依法缴纳社保、申报个人所得税。所谓“矛盾”,其实乃是不想守法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