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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对于施工方来讲,委托方或者受托方皆为自己客户,并无实质区别,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并无不同。至于采取何种方式,自可协商、选择。
或者合同另有约定,您可提供更加详细信息,以供进一步解答。
是的,这就不适用免税政策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另外,企业所得税方面也是如此,外购、销售则非农业生产,而是属于商业,自然也无法适用农业免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规定(适用小微企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以及《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13号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因此,现行政策未单独规定销售初级农产品(牛奶)或加工奶在印花税及水利建设基金方面优惠政策,贵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享受上述政策。如一般纳税人符合工信部2011 300号文件规定小型为企业标准,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您好,可以具体说下是哪方面的?具小编所知,农业免税文件条例已经失效了,参考:http://www.shui5.cn/article/13/23300.html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国资委将国有资产时资产、负债打包投入,因此,甲公司除了做所有者权益,还需确认资产和负债。
一、如果属于定额补助(补贴)性质,则不需要取得发票。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但是,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而若补助标准大于实际发生费用,则其实属于个人一项补贴,而属于工资薪金性质,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处理。若公务费用已经报销,则这部分不能适用《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而应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注意区分差旅补助与公务用车补贴的区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用,实报报销,则需要据实取得发票,作为实际发生的经营费用税前扣除。此非员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公务交通费用也是一个原理。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所得。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办法。因此,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在预扣预缴时按政策分类预扣预缴,但年终汇算均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最终交税结果是一样的。建议如基金经理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存在任职或受雇关系,预缴时按工资薪金所得累计预扣预缴较为有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注意: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并非只有一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股东分红及对员工支付工资等则须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新税法称“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您好!只要签订了购销合同,都需要缴纳印花税,包括采购低值易耗品,
您好,可以。此业务属于公司委托物业公司代购货物行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您好!已通过邮件发送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请对照税目税率表,判断公司业务是否在属于印花税范围,只有在印花税范围内的业务才缴纳印花税,否则不需要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