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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您的问题描述不清,具体想咨询什么问题?企业部门的架构完全是企业自主行为。“成都大区办公室的职责是处理成都地区业务部门的异常”什么异常?怎么处理?都不清楚。“成都大区办公室”与A公司、B公司是什么关系也没说清楚。暂时无法答复。请把问题再描述的详细一些,然后答复您。
欢迎再次咨询。
开具发票、适用税率并非看是什么公司,关键在于什么业务?
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10%(下月9%),物流辅助服务增值税税率6%。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定义: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其中: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比如说:一家物流公司,如果提供上述物流辅助服务,自然税率6%;而若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则税率10%(下月9%)。
至于开票超出经营范围,如实增加登记项目即可。
以下两个文件可供参考。
一、参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8]416号)规定,个人因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单位相竞争的业务,由此而取得用人单位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属于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相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二、若出于竞争限制性质的补偿,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相关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显然,全年一次性奖金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如上所述,劳务人员取得劳务报酬,不能适用此项计税方式。
【解答】您好!
该文件是依申请公开的文件,请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按照目前所知信息,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到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到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一系列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对适用6%这一档税率的一些行业,会采取加计扣除的方式,让他们的税负只减不增。4月1日就要减增值税。
目前信息就是这些,收购农产品扣除率问题并无提及,至于加计扣除则适用于6%税率项目。具体情况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很快将会知道。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如上所述,您的支付金额每月3000元至4000元,则应代扣个人所得税:(支付金额-800)×20%
劳务报酬所得需要依法取得相应发票,但取得发票与履行个人所得税义务并不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讲师代开发票时若代扣个人所得税,则本单位扣缴时予以抵减;由于每次500元(增值税范畴可以每日一次),则不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注意,是并入以后的综合所得扣除上述各项;并非劳务报酬扣除一次、综合所得扣除一次,那样就重复扣除了)。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也就是年度口径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也就是说,所谓“三流一致”,即: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而由谁来支付款项并无限制。对于您公司来讲,自己销售、自己开票、自己收款,当然没有问题。既然受票单位、付款单位虽不一致,但“A委托第三方付款,有盖章的委托付款函”,则上述操作并未违法税法规定。
若本年确定不能收回,则此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即可,不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收账款
参考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相关说明:“营业外支出”行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相关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指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上述业务并非免税,且“经营许可证过期”(虽然也应办理)与依法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无直接关系。
您好,社保这块,对于农民工实务中一向是不交的,根据税总发2018
150规定,可维持原来征管实践不交,但密切关注后续文件出台。
个税这块,只要支付个人工资,无论是谁支付,均需要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成立劳务公司,只是将风险转移至劳务公司头上。现实中,很多工人去大厅开具发票列支工人支出,大厅按照综合税率3%-4%征税,且无法开具专票。
麻烦您补充一下:
客户要求降低是按照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您原先毛利为正数还是负数?
您的供应商是否也同幅度降低?按照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下降?
或者:我们直接列举数字,假设您之前含税进价1160元,含税售价2320元;那么税率调整后,在您客户要求及您对供应商要求后,含税进价、售价分别是多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