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应当开发票。比如,您因为购买A商品,欠了100万,再加5万利息,那么,对方就应当开具“销售A商品105万”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三条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法定盈余公积的计提比例为公司税后利润的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其实,发票管理的目的,乃是保证税收完整。比如此例,高税率开成低税率,并不会导致下游多抵而导致税收损失。也就是说,“对方单位已经无法找到,我们不能开红字信息表”,这本身并不十分重要;但有一点是明确的,您公司要把10%的税差补上,这才是最重要的。其他一些细节、程序方面,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解决。
1.代扣代缴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境外N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安装劳务发生在境内,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假设本案中,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合同总价款的10%来确定安装调试劳务价款。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由此可见,本案例中的设备安装调试属于承包工程作业。而19号文件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3.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本案例中签订合同的双方,即境内M公司和境外N公司都应缴纳印花税。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由此可见,“到期应支付”未支付也应当扣缴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业务处理,应当就其实质进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因此,上述情形也应如此。比如,外部审计人员相关费用,仍然属于“审计费”。外部独立董事或者中介费用,也是如此处理,一并作为相应费用(比如咨询费)即可。
建厂房所占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取得的吗?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X(既然用于加工,就不是库存商品了)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加工费部分)
借:库存商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
借:银行存款或者应收账款(C)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您需要具体描述一下“合作”情况?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本公告所称股权转让是指非居民企业发生《通知》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其中《通知》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
2.非居民企业资产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形是母公司向子公司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如果非居民企业吸收合并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应当作为“营业外支出”比较准确。
因为“工伤”显然不能理解为正常、持续的情况,因此,作为“营业外”更加恰当一些。
“提供电力”属于“销售电”,适用13%增值税税率。至于“派工作人员参与电供热业务”,则视提供服务具体内容而定。
按照“财税〔2012〕39号”文件相关规定,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当然,“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具体情况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