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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之定义,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以此来看,如果由合伙企业投资成立,则非个体工商户也。
【解答】您好!
我没有查到山西相关文件,以下资料可供参考,也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一、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凡按规定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土地增值税计算采取列举式扣除,既然此项未列举扣除,自当不予扣除;另外,即使按照语文角度解释,应当也是这个意思。
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答疑:人防地下室、非人防自建地下室成本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扣除(2014-09-12)?
答复: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取得无产权人防设施改造的地下车位的收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收入,相应成本也不予扣除。
三、《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西地税发[2010]235号) 十七、车位、车库、车棚成本的核算问题车位、车库、车棚成本的核算,暂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对有产权且能够转让的车位、车库等,其核算作为转让不动产同其他不动产一样计算土地增值税;2、对没有产权或不能转让的车位、车库、车棚等,其取得的使用权租金收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收入,其分摊的成本、费用、税金等不允许作为扣除项目进行扣除。
四、《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6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指引的通知》(穂地税函〔2016〕188号 )“ 二、纳税人转让车位的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处理”:
(一)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地下部分不缴纳土地出让金, 或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分别缴纳土地出让金的,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 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土地出让金直接归集到对应的受益对象(地上部分或地下部分), 不作为项目的共同土地成本进行分摊。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明确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建筑区划内的公共道路或绿地, 纳税人改造成 “地上车位”用于出租或变相转让的,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 不计清算收入, 不允许扣除改造支出的成本、费用。但“地上车位”对应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允许扣除。
对纳税人出租或变相转让其他明确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配套设施的, 按照前段原则处理 。
(三)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办理确权的人防地下车库,应计入项目可售建筑面积,作为纳税人的开发产品处理。
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办理确权的人防地下车库,如纳税人能证明人防地下车库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人防地下车库产权已移交给政府主管部门的, 其成本、 费用可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费,允许扣除;否则,其成本、费用不允许扣除。
(四)对出租、自用的机械车位,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计入清算收入,不允许扣除对应的成本、费用。其中,机械车位的成本、 费用涉及项目共同成本、 费用的, 按机械车位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移只的比例分摊剔除。
人防地下车库、机械车位的建筑面积按《房地产产权证》 或《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记载的“套内建筑面积”加上分摊的“另共有面积”确定。“另共有面积”的分摊原则按照《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注明的人防地下车库或机械车位的 “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占该层所有车位 “套内建筑面积”之和的比例确定。
【解答】您好!
一、区分租赁项目:您可以将租金进行区分(前提需要符合市场原则并能得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划分为房屋租赁费、土地租赁费、(房屋内)场地租赁费、物业管理费、保洁费、保安费等项目,也不要将对外支付的水、电、暖、气、物业等收费笼统包含在租赁之内,可以让其自行支付。如果这样,显然房产税要省(只要房屋租赁才会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也会省(税率不一样,自行支付项目也去掉了),由于租赁项目减少,印花税也会减少。另外,如果房屋内有设备、设施之类,也可以分别来租;虽然动产租赁比不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高(6%),但是动产租赁不涉及房产税(12%)。
二、改变经营模式,可以派人进行管理,则变租赁为仓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定义,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仓储与租赁的实质区别在于:租赁是只提供场所,其他不管;仓储是您把东西放这儿就行,别的什么都不用管,至于场所、人员等,那都与您无关。二者增值税税率并不一样:不动产租赁(10%)、仓储(6%)。
三、是否可以考虑以此不动产进行投资,并且约定投资年限。这样的话,以投资收益取代租金,可以免去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大多税种。但是要注意两点:(一)投资之时涉及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大量税收,这种需要与投资期内所省税收金额进行精确计算、比对。(二)投资收益需以被投资方经营情况为前提,不能固定约定,否则仍将视为租赁,这就需要评估被投资企业盈利能力。总之,这种方式操作性挺难的,需要对被投资企业非常了解、熟悉。
四、就是一些常规手段了:比如能否符合简易计税条件、尽量取得合法凭证、设定免租金期间(需要合理)以延迟纳税等。
根据《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贵公司“临时工,和我们单位签订了工资协议里面,提交不缴纳社保”,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社保法),因此,公司与临时工签订的协议无效。
【解答】您好!
通常,超过当月发票开具错误,须以红冲方式处理。具体流程可以查阅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
【解答】您好!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本办法。
【解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十三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简易计税的建筑服务老项目,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公司收到供应商开具老项目建筑服务3%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一、入账没有问题,只要实际发生,公司授权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正如您之所述,“借用员工车辆”,能否认定为公司必要支出,则须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您的提问不完整,请您补充~
【解答】您好!
我看您可能想多了。既然“存续分立”,甲公司一直存在;没有“甲公司”、“分立后的甲公司”的区别。从来只有一个“甲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第四条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
根据人大的决定,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因此,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只是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执行新政策,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政策不变,按原政策执行;2019年1月日起,劳劳务报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按规定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