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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一、印花税征收方式有二:
(一)依合同征收。合同上金额即为计税依据。
(二)核定征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34号)第二条的规定,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解答】您好!
备受社会关注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计算个税,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新个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新修正的个税法拟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的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先行提高至每月5000元。
此次个税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将工薪、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收入综合征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按年纳税,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即每月5000元起征点)以及各项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专项附加扣除到底怎么操作,目前还未出台具体细则,要等具体实施条例出台。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上述业务应分解为,销售折让,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退回相应款项,贵公司转出进项税,冲减相应成本;贵公司购进货物,支付相关款项;抹账。在未取得红字发票情况下,可作进项税转出,您总体处理的思路没有问题。主要注意,一是购销双方是否确认不良品的折让行为,有证据确认后才能处理;二是以前年度其他业务收入(废品处理)可不转为营业外收入,最终都体现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中。
【解答】您好!
涉及具体征管问题,及时征询主管税务局处理意见是适当的。
【解答】您好!请把具体倒帐的业务描述清楚再答复您。
欢迎再次咨询。
您好,您的问题描述不完整,请补充~
【解答】您好!
既然未生产,相关支出应当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解答】您好!
不可以的。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一、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企业范围
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具体范围如下:
(一)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详见附件《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
1、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医药制造业
3、化学纤维制造业
4、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5、金属制品业
6、通用设备制造业
7、专用设备制造业
8、汽车制造业
9、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10、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11、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2、仪器仪表制造业
13、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1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5、研究和试验发展
16、专业技术服务业
17、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18、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二)电网企业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
经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污水处理”属于“46: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上述“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明确“不包括排放污水的搜集和治理活动”。
【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年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则挂于此科目借方余额)。“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者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有人提出,单设一个专用于留抵税额退税的专栏或者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该项业务,再与上述三科目对冲,也是可以。
【解答】您好!
您给出的题干本身不妥。
既然“只有一个房屋买卖合同,房款包括溢价部分”,则对于房屋销售来讲,只此一个环节,即开发商直接向消费者销售房屋,并就合同金额(即法律上的实际金额)开具发票。所谓“房地产商只开包销部分的发票”,本身就是不对的。
应当是开发商如上全额开具发票,收取全款;然后支付费用给服务商,服务商给开发商开具服务发票。
至于若我之描述处理并不符合“包销”定义,然而,您所描述者,本身也不符合;或者说,税法层面并不依您之描述而处理。
【解答】您好!
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无论依据旧准则(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还是新准则(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合同签订时,若服务尚未发生,则皆不应确认收入。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则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的《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一书的解读,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因此,如上所述情形,合同签订时,若应税行为尚未发生,则不应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