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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无论依据旧准则(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还是新准则(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合同签订时,若服务尚未发生,则皆不应确认收入。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则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的《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一书的解读,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因此,如上所述情形,合同签订时,若应税行为尚未发生,则不应开具发票。
【解答】您好!
一、总公司、子公司、分公司之间借款,须依独立公允之市场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一)“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十九)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就是说,须按照独立公允之市场原则进行税务处理,计算相关税费;但若符合规定条件,则依法免征。若不符合相关规定,自当依法纳税。
【解答】您好!
此事并未另行说明,则可依常规理解。比方说:您2014年向银行贷款,期限一年,那么什么时候到期呢?显然是2015年。您可不要告诉我2014年1月1日贷款,2014年12月31日到期,那也应当是2015年1月1日到期吧?那如果期限五年,当然是2019年到期了。
【解答】您好!
一、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若依法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则依3%征收率减按照2%计算缴纳增值税;注意:这是指“法定不得抵扣”,如果依法可以抵扣,而因自已原因(比如未取得专用发票、专用发票逾期等),则并非上述情形。
(二)若依法已经抵扣,或者因自身原因而未抵扣,则按照适用税率(16%)计算销项税额。
二、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或者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销售购买期间2009.9-2012.7,当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现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相关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取得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可按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因此,社保基数为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所以,对于去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时按规定涉及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但劳务费不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不缴纳20%的社保统筹部分。
二、“有些劳务费可以开临时技术服务费发票”说法不正确,劳务费也必须按劳务性质开具,不能开不符合实际业务的临时技术服务费发票,另现行税收政策未规定“开临时技术服务费发票,不收个人所得税”,哈尔滨也未出台此项政策,只是按此劳务低于800元的扣除800元必要费用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第四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个体工商户属于用人单位之一,也应当为雇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三、根据《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解答】您好!
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业务发生之时,即应开具发票,否则即为“不合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答】您好!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乃是法定产权人或者法定使用权人,法定纳税义务不可改变。
二、上述情形,只是对方据以向您定价的理由之一,您须明白,此理由与其他理由并无不同;这只是土地成交价格之组成部分。如上所述,“税票是他公司的名字”,这完全正确。比如上述二税20万元,其他另收100万元;则并不复杂,您买这块地花了120万元,对方需要按照120万元给您开具发票。您的土地成本当然是以120万元作为计算起点;当然其中可以扣除的进项税额不能作为成本。
【解答】您好!
一、关于资产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也就是说,会计、税法关于固定资产定义基本一样:非用于销售、使用超过一年(12个月)。
二、关于后续处理:
会计上仍应计提折旧;税法上如果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则可一次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当然这会形成税法、会计之差异,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即可:首年调减、以后各年调增。
【解答】您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第四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个体工商户属于用人单位之一,也应当为雇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三、根据《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