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一、从常理上看,人家借钱帮忙缴税,再不认可这个损失,那也不太合乎情理吧。
二、我们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假设母公司认为属于出资(这当然属于人家权力),则超出注册资本并不违规;接受方作为资本公积,出资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这样,子公司注销,就会导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不能收回,这个当然可以税前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五条: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根据《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税费问题的通知》(财金[2001]189号)二、对资产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回收的房地产指已办理过户手续,资产公司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地产。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纳税确有困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法规办理减免。
您好!国税函〔2006〕1279号文虽然只规定了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项,但该文件实质上是在税法上确认了销售返利是一种销售折让行为,应冲减销售收入,这也与会计准则对收入的认定相一致。而且对同样的业务,不应因为开具的是专业发票或普通发票有所区别,因此,我认为小规模纳税人存在销售返利的,同样应该冲减销售收入,在发票方面,应该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另外,我个人不建议由对方向您开具发票的方式,对方开具销售返利部分发票,背后缺乏业务支撑,存在一定虚开发票风险。
因此,我建议开具红字票普票冲减收入。
您好!以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入账即可,如利息收入开具过发票,发票也一并入账。
您好!《 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原各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之后,应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因此,您问题所称的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严格依据文件的话,从2019年1月1日后就不能报销了。
建议公司减资方式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41号公告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减资投资者收回本金,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能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但是可以依法抵减销售额。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因此,企业降价卖出服装,不属于上述政策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项目,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企业降价卖出服装,只要不属于关联方交易价格,属于市场公平价格交易,属于经营损失,体现销售经营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保留购销相关合同、协议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同时符合上述规定并签订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约定付款方向,税务上是没有问题的。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这个问题我需要用数据给您说明一下:(为了说明道理,尽量简化;以个人所得税为例)假设税后10000元,税率20%。
一、如果10000/(1-20%)=12500元;12500×20%=2500元。
这种情况下,其实税前佣金12500元,您当然一并作为佣金费用处理。
二、如果直接10000×20%=2000元。
这种情况下,其实税前佣金10000元,2000元本在10000元之内。此时确认佣金费用10000元,2000元属于个人支出,公司负担应当作为营业外支出。
一、这种不应被认定为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原因很简单,金额不变,但费用不断发生、报销。
二、此处并无视同销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此项业务中,公司并未无偿向总经理提供“贷款服务”;因为这2万元是用于日常开销,经常发生、经常报销,实际上为公司所用。
即使从常理来讲,作为一位“总经理”,要说“无偿提供资金”,2万元也太少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