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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划拨土地免征契税的条件: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具体范围包括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等
能够充分证明该笔应收款无法收回形成坏账的证据:如债务人死亡,债务人注销,无清偿能力等。必要的可能还要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具体的您可以到您公司所在的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首先应抛开发票问题,您此笔业务是存在税收风险的,合同流和业务流,现金流三流不一致,原则上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建议您公司就原合同去进行变更,并开具相应税率和业务内容发票。
形式发票没有问题。
属于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国际运输服务应履行代扣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义务,但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八条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因此无需扣缴。
不可以的,根据社保法相关规定,公司只对本公司聘用员工承担和代扣社会保险。
而且缴纳社保是聘用公司的责任,不能由其他单位履行。
再有目前工资和保险情况如果比对,人数和工资额俩者都不一致,也会引起税局的关注。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0
贷:合伙人资本-自然人股东20
贷:合伙人资本-法人股东80
借:长期股权投资 9万
贷:营业外收入 9万
假如是综保区,非一般纳税人管理的企业,不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
问题1,海关报关进口按货物来确认,不存在提前销售。
问题2,特殊监管区内,购进货物不抵扣,销售也不征税,不存在增加税负。国内企业向其购买的话,报关进口,交进口环节增值税。
这样操作是不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如果按照上面操作,将会导致前面、后面两笔业务,发票与事实皆不相符了。
您好,
关于开具发票:通常情况下,如果您的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技术服务给境外公司,如果享受零税率或者免税,应按照当地税务局要求进行备案。参见上海税务局指导
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tax/zcfw/zcjd/201604/t422817.html
如果享受响应零税率或者免税待遇,则应以备案申请是否成功为准,不要先开具6%的增值税发票。
反之,如果放弃申请或者申请失败,则可以开具6%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收入为应税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成本在股权转让或处置时能扣除。这是《企业所得税法》对股权转让所得税业务的一般性规定。
如果投资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没有取得收益,而发生股权转让损失,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税法准予税前扣除的损失范围作出具体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转让财产损失,是指企业转让财产的所得,不足以全部抵免企业因获得该项财产而发生的对价支出,两者之间的差额就属于企业的转让财产损失。对于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股权转让损失,相关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收入包括股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财产损失包括股权转让损失。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A将持有的C公司股权转让给B公司的行为,是该企业的股权处置行为,所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为股权处置损失,可以在损失发生的当期确认扣除。
您发的文件截图指的是持有股权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情形导致的投资损失,您描述的情形不适用上述文件,股权处置损失直接可以扣除,就类似于企业购买商品低于成本价清理处置是一个道理的。只要处置的价格具有公允性就是可以的。需要留存资料就是处置时双方转让协议、被投资企业的最近一期报表等
关联企业之间处置的风险主要就是是否公允,只要公允就没有风险。
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判断哪个企业拥有控制权,拥有控制权一方进行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