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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据实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是的,机动车发票抵扣联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解释说明:
一、立法法规定,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发布,实施细则依据发票管理办法授权、国家税务总局令发布,权威性及层级显然高于“国税函〔2006〕479号”文件(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二、新法优于旧法,这也是立法法明确规定的。
三、其实,“国税函〔2006〕479号”文件之所以不准企业盖章,是因为当年开发发票认证系统的时候,开发出的机动车发票认证系统由于技术原因对盖了章的机动车发票认证不了。为了防止纳税人机动车发票盖了章结果认证不了,减少纳税人不必要的损失,就专门在“国税函〔2006〕479号”文件里规定,抵扣联不准盖章。后来机动车发票认证系统专门出了个软件补丁,对于盖了章的机动车发票,也就能认证通过了。注:参考《发票多盖了一个章还能抵扣吗?——看税收文件失效的多种方式》(来源:中国税务报,这属于税务领域权威媒体,借鉴价值比较高。)
您好,一、您可以进行“未开票收入申报”。每月15日前进行纳税申报时,将上月未开票收入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未开具发票”栏,根据税率不同,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进行填列,系统会自动汇总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进行纳税申报。
您可以从电商平台中打印销售清单、物流发货的物流清单和银行收款凭证等作为记账凭证下附的原始凭证,同时将电商平台中销售明细单、物流发货单另行装订(较多的情况下,少了可以直接附在记账凭证后)。同时在记账凭证备注栏中说明“原始单据另存”。
二、您可以事前进行纳税筹划,比如对产品品类进行规划,选择多销售税负率低或免税的产品品类等方式提前筹划。但一旦形成销售事实,则必须在次月15日前按规定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少申报或不申报,将面临税务机关发现后的相关处罚等风险。增值税是“高压线”,近年来因为偷漏税而受到刑事和经济处罚的案例不少,建议通过事前合理合法纳税筹划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此项目不免个人所得税。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属于企业所得税范畴文件。
二、个人所得税范畴之“工资薪金所得”,大于企业所得税范畴之“工资薪金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也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上所述,此项餐补显然已经量化至个人,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注:如果未向个人量化,比如公司付款,员工共同吃“桌饭”,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要求代工工厂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备注栏标注品牌,因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不一,建议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注意:1、品名、单位:采购专用发票的货物品名必须与报关单显示的一致;单位必须与报关单显示的两个单位之一一致,否则不予退税。政策依据:国税公告2013 12号 例外: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注意采用该合并品名报关的,最好先经主管税局同意。
2、规格型号:没有政策要求进项发票显示的规格型号必须与报关单一致,但强烈建议,如果进项发票显示规格项号时,最好与报关单一致,或者直接不显示。
3、进项发票开具时间:没政策要求何时开具,但最好能在出口日期前开具。国税公告2013 12号发布后,很多地区的税局把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显示的发货日期理解为进货发票的开具日期,要求外贸企业必须在出口前开票否则不予退税。因此外贸企业需要关注当地税局对进货发票开具时间的规定,如新疆地区要求出口前开具,上海地区要求出口后30天内开具。
4、数量:进货发票最好能一票对应一票出口,或多票对应一票出口。对于一票发票对应多票出口的,若未在一个申报批次申报退税,需要开具分批单。
5、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与内销货物的进项发票应分别核算,且用于出口的进项不得抵扣。
您的理解完全正确。
一、《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二者并列、并行。《企业会计准则》修改,与《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关系。
二、若《小企业会计准则》有所修改,自会另行出文。
三、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原则,仅适用税务处理;除非另有税收文件发布。
四、《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属于财政部关于某项业务(增值税方面)的会计处理规定。基于特殊优于一般的规则,无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皆须依此文件进行增值税相关处理;除非另有新的文件发布。
是否缴纳印花税,主要取决于是否发生应税项目,而不在于属于什么企业;小微企业发生下述应税项目,也需要依法缴纳印花税。当然,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或者小型、微型企业)另有印花税优惠政策。
一、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劳务公司若有以上各项,则须依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所列项目、计税依据、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否则不必缴纳。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这里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你好,你问应该是非居民的所得吧,是否构成常设机构,要看入境人员在境内是否待满规定时间(一般是183天),当然因情况不同,可能还需同时满足其他条件。
在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只针对非居民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在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适用税收协定。不申请的,则按国内的所得税法征税。
您好,(一)增值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管理: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有关文件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相关规定: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应在预缴申报期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对应按本办法规定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督促其及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该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证据,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核鉴定。
(三)个人所得税: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如果支付所得,即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规定: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四)社保:
如果当地分公司有在当地办理营业执照是可以在当地开社保账户,为当地员工缴纳社保。
可以先计入管理费用。若因胜诉而不必负担,则届时冲减之。
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 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直接一次计入管理费用即可。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五条(四)管理费用,是指小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等)、业务招待费、研究费用、技术转让费、相关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财产保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等费用。
注:管理费用(修理费)与长期待摊费用(租入资产改良)的区别在于,前者用于维持资产正常使用,后者导致资产产生新的用途或者延长使用寿命之类。
应当并入固定资产(房屋)价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二、……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有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