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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因此,三流一致是指票据流、物流(服务)、资金流“三流”一致。“开发企业将资金转入施工单位的一职工名下,现在施工企业给开发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企业不给施工企业打款”,属于票据流、物流(服务)、资金流“三流”一致,存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风险。
【解答】您好!
按照您的描述,虽然您将其一并视为“工程代建管理服务”,但其实税法范畴确实包括几项服务,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其中应当包括:“现代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建筑服务——工程服务”、“现代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鉴证服务”、“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等,您可对照文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确认一下,并依法分别开票、计税。
【解答】您好!
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贵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租赁按5%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可以按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劳动合同是单位跟员工签订的,属于贵公司职工,由贵公司确定发放明细,因此,贵公司为实质的支付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受托单位不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
【解答】您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及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明确,免税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企业向员工发放的高温费不属于免税所得,应当全额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中,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根据上述规定,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所得税福利费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借:成本费用科目(根据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解答】您好!
“三流”是指与购销(提供/接受服务)业务相关的货物流(服务流)、发票流和资金流。“三流一致”的实质是要求发票记载的交易信息应当和交易内容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根据上述规定,供应商、客户、融资租赁公司签订3方协议,款项是客户付一部分,融资公司付一部分,发票全额开给融资租赁公司。如果3方协议明确融资租赁公司委托客户付款(一部分),这样的发票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三流一致原则。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个人认为不影响。具体退税事宜咨询主管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第二条 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依据当地政策标准个人因公务用车取得的公务用车补助,可以报销,但领导的车改补贴用自家车修理费属于与企业收入无关支出,不得在企业报销,开的单位名称的专票,不符合条件的抵扣条件,认证后作进项税转出处理。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
【解答】您好!
此题前天答复过。针对您提出此文件,作如下补充:显然,此文件“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基于这种情形类似于农村联产承包,按照“村集体向本村农民承包土地”(这个当然不纳税)。也就是说,这里将“国有农场”视为村集体;您单位如果情况与之相同(国有单位相当于村集体、承包对象乃是本单位职工),当然可以适用此文件,否则不能适用。
【解答】您好!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也有类似定义,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也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因此,如果通过发放差旅补助的方式处理,则属于工资薪金组成部分。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也就是说,发放工资(包括各项工资性补贴),并非对外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差旅补助须依标准,不得滥用;具体标准建议直接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或者财政部门。
二、如果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报销差旅费用支出,则属于对外经营支出,自当依法取得发票入账。
【解答】您好!
一、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因此,上述在工资里发放的通讯费补贴作为“应付职工薪酬”核算比较恰当。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前提:
一、小规模纳税人
二、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