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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一、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未确认融资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长期应付款
借:制造费用
贷:累计折旧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二、所得税方面
应当按照付款全额(扣除可抵扣增值税部分)作为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据此依法计提折旧。
【解答】您好!
一、上述股权转让,双方涉及印花税;转让方涉及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关于股权转让款给谁?这个问题我另举一例,您当会明白。
您去商场买了一件衣服。您是把钱交给衣服的卖主,还是放入这件衣服的口袋里呢?股权转让,您就是受让方、新股东,衣服的卖方就是转让方、原股东,衣服就是作为转让标的的公司(股权)。
我们反过来理解一下:假设钱给了子公司,而子公司又成了新股东的,那么人家老股东岂不是白把子公司送给您了吗?(您买衣服,1000元,您把钱放入衣服口袋,然后把衣服拿走,人家商家当然不让。)
【解答】您好!
首先我们从卖方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其实就是“天上不会掉馅饼”。所谓赠品,根本来源于对方消费,其实是对方花钱买的。比如您卖1000元衣服,赠了所谓“价值”100元手套,其实就是收1000元卖了衣服和手套。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有两个文件用于参考: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虽然道理如此,但如果如上所述,开具发票时若按照100元、0元开具,往往引起歧异,建议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比方说:您卖了1000元的零件,赠送了标价250元的开关,共收取1000元。
零件收入=1000/(1000+250)×1000=800元
开关收入= 250/(1000+250)×1000=200元
【解答】您好!
环境影响评价费计入在建工程科目。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也就是说,谁向个人支付工资,谁是扣缴义务人,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至于社保方面,建议直接咨询一下当地主管部门。
【解答】您好!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相关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就是说,上述返利实质上属于“销售折让”,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解答】您好!
开具发票时点有二,与何时收款并无直接关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解答】您好!
进口关税应计入进口原材料成本。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发生不动产在建工程,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答】您好!
依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第八条规定,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解答】您好!
一、如果退的是当年的
借:银行存款
贷:所得税费用
二、如果退的是以前年度的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结转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同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贵公司拆除废旧材料出售,如果在账上属于固定资产,那么按3%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不属于固定资产,按16%缴纳增值税(小规模为3%)。
其他涉及税费包括城建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如果签订了销售合同,还需缴纳万分之三的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