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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来看一个总局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从道理上讲,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当然比普通发票严格;既然专用发票丢失,可以使用复印件代替,普通发票自然更加可以。
以下两个地方文件、答疑也可参考: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第四条规定,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年×月×日开具××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10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14.企业丢失已填开且有明确付款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企业丢失已填开且有明确付款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发票联),在发票开具方无法重复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企业应于发现丢失的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向开具发票方索取曾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具某某发票的证明,注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记账凭证入账。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二、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依照租金收入计算印花税,税率千分之一,合同双方分别缴纳。
三、房屋出租还会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土地使用税以及企业所得税。
一、账务处理据实而定,与是否取得发票是另一回事。(就是说:不是因为未取得发票就走预付账款,取得发票就不走,不是这个意思;走不走预付账款取决于业务本身,而非是否取得发票。)
二、关于许多人所讲“不能取得发票怎么办?”这个问题其实是基于先确认了“不能取得发票”这个前提,然后问怎么办?
您应当转变观念,所谓“不能取得发票”,原本不必有这个前提。如果您在机场工作,登机需要核对身份证,您不会认为“要身份证号码很困难”。所谓“要身份证号码很困难”,这只是初始观点而已;或者说,您潜意识里先入为主,有了可以(最好)不要身份证的观点。而在机场,您已经接受了“登机必须核对身份证”这个观点。道理很简单:登机须要遵守制度,经营、计税亦须遵守制度。
您在经营支出中,肯定不会百分之百取得发票。所谓“确实无法取得发票”,这样给您举例说明一下吧:您拿着100块钱,您说“确实买不到轿车”; 有人说,我要不来发票怎么办?事实上,大家心里都明白,您如果只是考虑价格原因,而到没有发票或者不想给您开发票的地方去买,自然“确实无法取得发票”。“天上不会掉馅饼”,销售方也同样聪明;正规市场当然可以开具发票,其中税额当然也会转嫁给买方。这其实只是市场一般原理,无非就是价格高低而已。显然,您不能说,上家不给我开发票(他当然可能省了税),不能让我负担了吧?当然,您要发票,他就可加价,如此而已。他不开发票,您可选择买别人的;当然,别人也许就不是这个价了。其实一点也不复杂;无非就是体现在价格里面。您要发票,他说没有;然后您决定是否购买。或者您要发票,对方要涨价,您计算是否合适,是否购买,权衡而已,就是一个市场定价机制。
一、吸收合并指一个企业主体接纳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加入本公司,加入方解散并取消原法人资格,接纳方存续。
二、关于合并的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及“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六、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三)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即在吸收合并中,双方为非房地产企业的情况下,被吸收合并方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方,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相关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总之,一般来讲,吸收合并一般并不涉及税收问题;若有特殊情形,则另当别论。
您好,以你公司名义申报,存在税务局认为不属于你公司支付的车船税,无法在税前扣除,同时计入保费缴纳增值税。也不认可代收代付车船税。
1. 如果系统无法带出,能否手动录入统一企业的社会信用代码;
2.向税务机关书面请示如何处理,依据书面答复放心处理;3.实在不行纳税义务人名称录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参照代收代付个人作申报。
发票务必按以下规定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您好,您公司作为企业,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申报缴纳增值税。再凭自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证明车辆所有权的其他证明材料,到有资质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因您公司已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由二手车交易市场扣缴增值税。
各省市就二手车交易规定不一,建议及时向主管税务部门咨询。
您公司也可将闲置车辆卖给二手车交易市场,并办理过户,再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与该私企交易。
一、“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时点不一致”是有的,比如租赁服务。但您的情形并非如此。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相关规定:……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综上所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及账务处理收入成本确认时间是一致的。
三、解释一下“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这事很重要。
您绝不可将此理解为“可以任意开具发票;只要开了发票,缴了增值税就没事”。
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大多情况下,上述“确认营业收入”与“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同时,则不必多说。
举个特殊的例子:您今天发出货物,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合同明确约定分期付款,自然可以于分期付款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若依“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则此时不能开票。但若依“确认营业收入”,此时开票也无问题;那么,您既然此时依据“确认营业收入”(而非“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开票,不好意思,纳税义务就不能等付款时了,现在就发生了。这就叫“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此“先”乃是先于纳税义务,但收入已经确认;绝不是任意之“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简易计税的前提条件乃是“依法不得抵扣且未抵扣”。
您既然问到“增值税用做进项税转出吗”,估计此前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如此则不适用简易计税,而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依照16%增值税税率(很快改成13%了)计算销项税额。当然,进项税额不用转出。
账务处理方面,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归集,最后结转“资产处置损益”即可。
您好,由A公司并表。
《企业会计准则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 第十三条 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下列情况,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一)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
(二)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
一、无论企业所得税,还是土地增值税范畴,皆依上述分类,所以最好不要删减此六大项。
二、基于土地增值税计算时,对于利息支出另有特殊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因此,您若涉及“应当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则应单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