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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个人认为,设计LOGO的目的在于宣传公司及其产品,计入销售费用更好些吧。
【解答】您好!
一、当然可以入账,否则难道会计或者经办人员赔上?
二、上述旅游支出,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核算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
借:成本费用(视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三、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相关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解答】您好!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也有类似定义,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也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因此,如果通过发放差旅补贴、误餐补贴的方式处理,则属于工资薪金组成部分。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也就是说,发放工资(包括各项工资性补贴),并非对外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差旅补贴、误餐补贴须有标准,不得滥用;具体标准建议直接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或者财政部门。
二、如果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报销差旅费、餐费支出,则属于对外经营支出,自当依法取得发票入账。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答】您好!关于您的前两问:“采购济宁工厂的厂房,原租金为年度80万”,到底是采购还是租赁?“我司经营需要,厂区需要进行区域改造及规划,这块支付已哪个主体支付更为省税?”,您说的“我司”是指哪个?“哪个主体”是指什么?
关于您的第三问:“厂区规划,所有工程类”,到底是规划还是施工?到底是自己的土地上建设还是租赁?
【解答】您好!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如上所述,“养殖企业,享受增值税、所得税免税政策,开发票是零税率”,可以直接不作计提。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解答】您好!
一、既然分期开发,且按照您的措辞,两期应为各自楼盘,自当分别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因为公司欠一期工程费,所以一期的好多成本发票无法取得”,这个在税法层面并不成立。发票应当随业务之发生(建设过程或者验收、交房)开具,与何时付款无关。这是税法规定,即使合同条款与之不同,只能视为该条款无效。
三、既然“商业楼整栋已出租”,则显然已达到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并计提折旧。账务处理并无差别,只是若无发票,则无法税前扣除。企业资产计提折旧,不仅需要购置资产时的发票等外部凭证,还需资产折旧明细核算凭证等内部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十二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解答】您好!
参考《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如果存在雇佣关系,提供非独立劳动,则须缴纳社保;如果不存在雇佣关系,只是提供某项独立劳务,则无缴纳社保义务。
【解答】您好!
一般理解,工业总产值 是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 它是反映一定时间内工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水平的重要指标。工业销售总值,是指销售各类产品的销售收入。
工业总产值=当月产品产量×产品销售单价。
工业销售产值=当月产品销量×产品销售单价
当然,相关报表会有填报说明,您可查阅一下,或者直接咨询一下当地统计部门。
个人认为在法人完成了所有注册资本的认缴后,上述操作应该是可以被接受的,同时公司与借款人(张某)之间需要有完整的借贷合同
【解答】您好!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相关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就是说,上述返利实质上属于“销售折让”,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解答】您好!
内政发(2014)13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内商建字(2016)1426号 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以上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