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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贵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不认证入账形成滞留票,存在税收风险。
【解答】您好!
增值税发票开票人的填写,税务上没有要求,但应如实填写开票人员姓名。增值税发票开票人不能是管理员,因为管理员跟开票人必须分开,职责不同,权限也不一样。因此,开票人是管理员的发票应警惕风险,但没有明文规定这种发票不可以使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贵公司“公司把部分超市经营业务转给代理商”,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属于开具发票范围,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贵公司委托外贸公司进口服装,贵公司将作为“消费使用单位”填报报关单,由此,贵公司将取得“双抬头”的报关单和进口增值税缴款凭证。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并没有明文禁止无经营范围不得作为“消费使用单位”填报报关单。当然,不排除海关管理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有一些我们没有掌握的具体规定或管理口径,建议请报关公司提供因超经营范围不能开具“双抬头”的具体依据。
另外,如果贵单位委托进口的外贸公司无法提供“双抬头”报关单和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凭证,贵公司将无法抵扣进口进项税,相当于该批服装由外贸公司进口并抵扣进项税,那么,贵公司在实际承担进口海关增值税的前提下,可以向外贸公司索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谢谢!
资金流的重要凭证一般为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如银行票据等)、以及收款方收据,但企业在取得发票的同时不是必须同时取得相同金额的收据。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购进的礼物送给客户,可以抵扣。因为视同销售,要交增值税,所以进项税可以抵扣。但如果自己消费,就不能抵扣了。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贵公司在会计核算的时候将营业范围内的主营项放到了其他业务收入只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税务方面没有影响。
【解答】您好!
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兼职人员提供应税行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一般会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等。
贵公司支付外部兼职人员的劳务费,应取得增值税发票税前扣除,并按劳务报酬代开代缴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但分公司土地名称变更为总公司并未转移所有权,不适用无偿转让,不视同销售。因此不缴纳增值税。
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但分公司土地名称变更为总公司并未转移所有权,不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分公司土地名称变更为总公司并未发生转让,因此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与总公司属于同一法律主体。总公司、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合同,均需缴纳印花税,但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资产的划拨、相互提供劳务属于同一法人主体内部的业务往来。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不具有合同性质,通常总分公司资产划转无需签订任何协议,只列资产转移清单即可。
同时,《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规定的“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这里,“具体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均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是同一个法律主体,不适用于该文件。总分公司间无偿转移资产并未将相关权属转移,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因此无需缴纳印花税。
综上所述,分公司土地名称变更为总公司不涉及税款。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发生并认证抵扣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转出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固定资产应分为会计计提折旧和税收上计提折旧。会计上按会计政策计提折旧;税收上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税收上一次性计提折旧属于税会差异,会计不做会计处理。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分公司土地名称变更为总公司不涉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