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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您的四个问题答复如下:
1、可以。税法没有规定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公司就一定要申请一般纳税人;
2、分公司单独缴纳增值税,并且是小规模纳税人,就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月收入低于10万);
3、当然,每个门店都必须要具备非法人营业执照;
4、企业经营模式的选择要考虑诸多因素,没有一种模式对所有纳税人都是做好的,主要是适合自己。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你的四个问题答复如下:
1、应该如何索赔?建议您依据合同与对方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再通过诉讼程序。
2、进料加工索赔税务上怎么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条款中,“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修改为“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因此,不会影响到增值税,收到折让退款所得税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即可。
外汇怎么处理?
进口贸易实际已达成,双方就商品质量问题约定折价成交,其实质仍为基础贸易价格的变更,因此,该笔收汇应按照货物贸易退汇业务审核。根据进口报关的贸易方式,应申报在相应货物贸易项下。如退汇日期与付汇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还应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地外汇局办理登记。
如果货物质量问题造成了损失或引起其他额外费用等,交易双方就此协商达成国际赔偿的,资金具有二次转移的性质,应按照服务贸易赔偿业务审核办理。
具体请咨询当地外汇管理局。
3、账务怎么处理?会计是记录并反映经济业务,因此应根据与对方协商或司法判决的具体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可以。因为您单位与银行存在真实的业务,提前开具发票不属于虚开。但是要注意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税款。
虚开发票是指(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你公司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不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是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是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是开具的内容与所销售货物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虚开发票如何认定?(1)没有商品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劳务、服务而开具普通发票;(2)虽有商品购销或者提供、接受了劳务、服务,但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普通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参照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本罪的虚开: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一、既然只是“一分钱”,显然并非故意。
二、您可以去大厅补上,也可以下次申报时一并补缴。
三、因为金额不大,不可能产生滞纳金、罚款。
您需要弄明白这么几个问题:
一、这样操作,是银行要求的吗?如果您自己这么做,银行允许吗?或者说符合银行规定吗?
二、您为什么这么做?出于什么目的?或者说,银行或者别人公司这样做,想要达到什么结果?
我可能不是很明白您的意思。不过工资里有扣款属于正常情况,当然如实进行账务处理。您可以参考下面的分录。
一、计提工资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视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二、支付工资,扣除相应款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其他应付款——水电费等(这只是打个比方)
三、支付上述扣款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其他应付款——水电费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因此,此人在2月份补了1月份的工资,那2月份的累计减除费用应该是10000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因此,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部分资金来源。财政拨款通常属于政府无偿补助,属于企业的资金,所以,除上述文件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以外,进项税均允许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定义,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上述情形属于“贷款服务——其他贷款服务”,税收编码:3060199000000000000
如果上述个人乃是“其他个人”,而非“个体工商户”,且个人与企业并无关联关系,若确实并未收取款项,则并非经营活动,自然不必开具发票。
若涉及经营(租赁)、收取款项,则可能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