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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是否税前扣除,取决于是否为特殊工种、是否有明文规定?
二、“政府发的稳岗补贴”,乃是您收到款项,自然谈不上税前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二、(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如您所述,既然已计提折旧6个月,则为2018年10月购入,则应于2018年11月所属年度(即2018年度)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若未按照上述规定选择,则不得变更您的选择。
您好!
空运有航空运单(Airway bill),简称为AWB,是航空运输公司及其代理人签发给发货人表示已收妥货物并接受托运的货物收入。但航空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通过背书转移货物的所有权。航空运单也不可转让,持有航空运单也并不能说明可以对货物要求所有权,按国际惯例为一式三份。这种运单的确没有“海运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功能,一般作为快递公司合作的运输商、代理商、渠道商结算的凭证,在快递行业如果客户不主动要求,一般不直接给到客户。
快递服务经常使用的面单,主要包含的发、收件人的相关信息,快递品名信息,快递费用支付方式信息,等等,用于和客户的结算、给客户留存的凭证、快递公司内部运作、结算的需求等方面,面向客户居多。两者还是有所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也就是说,增值税征税范围限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您虽收到款项,其性质乃是“罚款”,并非提供上述销售行为,自然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也不能开具发票。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上述情形,金额相当于货款部分可以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依法开具红字发票。销售方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购货成本及进项税额。超出部分,乃是实质上的罚款,不需要开具发票。
您好!
如果对上述为开票收入的确发生了退单退款、退单补发其他产品的情况,完全可以在未开票收入栏据实填上相应的负数,当然如果涉及金额比较大(一般各地市有相应标准,如东部某城市是5万元),税务机关会启动核查工作,只要企业前期未开票收入有足够的正数余额,并能够出具相应的退货证据、台账做出说明即可,没有太多的涉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关于您的问题,我只能说:严格来讲,“小区名”显然不是购买主体,购买方乃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这样的发票是不合规的。
目前需要备注开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预付卡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四条第(四)项
二、差额征税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项
三、代开发票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二节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二节第四条
四、货物运输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三条
五、建筑服务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第(八)项
六、保险服务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七、出租不动产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第(八)项,“税总函〔2016〕145号”第二条第(四)项
八、销售不动产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税总函〔2016〕145号”第二条第(四)项
九、代办退税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
“造价咨询”并非必须备注项目;当然,若有必要,据实备注相关信息并非不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第19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因此,上述海关行政处罚、环保局罚款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您好!以下就列举关于个人与企业关于出租住宅(或用于住宅用途)的特殊税收政策,出租非住宅一般无特殊规定,参照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正常的不动产租赁,均需要按照正常税率要求缴纳下列免征或减征的税款。
个人部分:
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的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另外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公司部分:
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增值税:如果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则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其余无特殊优惠政策。
事实上,假设对方约定今天给您钱,然后找您商议,给您开具汇票,期限半年,约定资金占用费,其实很明显,就是将您今天原本要收到的钱又借用了半年,上述资金占用费当然就是利息。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定义,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您可以依法、据实按照贷款利息开具发票。
需要区分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一、土地使用权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相关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依照9%增值税税率)计税(计算销项税额)。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其他无形资产
(一)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二)若为一般纳税人,税率6%(计算销项税额)。
这其实就是一项销售行为,即股东销售固定资产给企业,取得股权作为对价。
股东(销售方)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若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根据股东是否自然人而定)。企业(购买方)涉及印花税、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