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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总公司与分公司系一个法人单位,是无法签订合同的,只能签订协议,首先是总分公司各自核算,然后由分公司向总公司提供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于于定价,原则上是公允价,但由于是服务,很难找到公允价,就根据成本+利润来核定个价格收取吧,分公司的保护工程,属于管线之后的运行维护,不宜计入固定资产,根据性质判定是小维修还是大维修,小维修直接进费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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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一、既然没有产权,其实则为长期租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801 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因此,购入无产权车位,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按照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解答】您好!
既然如您所述,“市场环境变化,导致甲供材价格上涨”,那就很正常啊。如实确认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即可。市场经营亏损正常确认。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三条、第五条相关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答】您好!
一、此乃开票错误,应当没有异议吧?或者说,适用税率错误,称之为“不合规定”,没问题吧?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税率错误,进而税额、(不含税)价格皆与依照税法所应确认之“事实”不符,自然谈不上“内容真实”、“内容完全一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税务机关处理符合税法规定。
三、您并非没有补救措辞,简单来讲:有错则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也就是说,“及时改正错误,还是好人啊”。
【解答】您好!
依据税务总局2013年12号公告第二条第七款和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上年度出口货物在今年尚未申报的,在不同时点发现漏报的处理不同。具体为:
(1)在今年4月增值税申报期结束前发现漏报的,只要符合申报条件仍可申报退税或者免税;
(2)在今年4月增值税申报期结束后至5月增值税申报期结束前发现漏报的,只可申报免税;
(3)在今年5月增值税申报期结束以后发现漏报的,适用征税规定。
【解答】您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这里是指拥有法定使用权证的法定使用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如上所述,出租方负有法定纳税义务;即使约定承租方负担,也只是出钱而已,等于是增加租金,合同约定改变不了法定纳税义务人。
三、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并依本文件规定,设置复式账、简易账或者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解答】您好!
既然没有产权,其实则为长期租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801 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因此,购入无产权车位,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按照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解答】您好!
一、关于是否缴纳增值税,关键在于是否约定利息以及是否保本: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保本收益……)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账务处理
(一)若为股权收益,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二)若为债权收益(保本、约定利息),冲减“财务费用”或者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若缴纳增值税,则计提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解答】您好!
按照原先政策:“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即为(营业税)“建筑业”服务;而“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既然属于“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即为“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原先增值税应税劳务只此一项。
既然如此,则“营改增”乃是“营业税项目改征增值税”,即上述原本缴纳营业税的“建筑业服务——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改为缴纳增值税,税目显然“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之定义,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而原本作为“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则并非“营改增”项目,自然仍旧执行原先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之相关规定,“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税率16%,“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10%;纳税人应当据实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您好,请参考徐老师相关问题的答复: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9211
按照原先政策:“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即为(营业税)“建筑业”服务;而“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既然属于“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即为“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原先增值税应税劳务只此一项。
既然如此,则“营改增”乃是“营业税项目改征增值税”,即上述原本缴纳营业税的“建筑业服务——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改为缴纳增值税,税目显然“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之定义,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而原本作为“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则并非“营改增”项目,自然仍旧执行原先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之相关规定,“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税率16%,“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10%;纳税人应当据实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