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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正常是需要计提折旧的。但财税【2018】54号文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所以,如果车辆购入价在500万以内,您可以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不用再提折旧了。
您好,一、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涉及如下税种:
1、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59号)按规定计算缴纳。
2、增值税(国税总公告2011年第13号/财税【2016】36号附2)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之前财税【2015】5号),规定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契税(财税【2015】37号)规定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契税。
二、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不支付任何对价,合并后子公司业务、人员、资产等几乎不发生变化,但法人资格注销。根据财税【2009】59号文规定,企业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合并 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生的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母公司按撤资100%处理。国税总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三、公司股权外祖父转让给外孙,缴纳个税和企业有没有未分配利润无关。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要转让股权所得,就要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但根据国税总公告【2014】67号规定,由于是亲人间的转让,可以进行平价转让,从而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需要缴纳印花税。(根据规定,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属于税法规定中的低价转让正当理由)。
适用何种税率,关键在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就需要您补充一下合同执行情况:比如何时发货或者提供劳务?您的合同具体项目是什么?结算方式如何约定?
您好,您的问题未提交完整,请把问题补充完整~
您好,你想咨询的是什么?请把问题补充完整~
需要据实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是的,机动车发票抵扣联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解释说明:
一、立法法规定,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发布,实施细则依据发票管理办法授权、国家税务总局令发布,权威性及层级显然高于“国税函〔2006〕479号”文件(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二、新法优于旧法,这也是立法法明确规定的。
三、其实,“国税函〔2006〕479号”文件之所以不准企业盖章,是因为当年开发发票认证系统的时候,开发出的机动车发票认证系统由于技术原因对盖了章的机动车发票认证不了。为了防止纳税人机动车发票盖了章结果认证不了,减少纳税人不必要的损失,就专门在“国税函〔2006〕479号”文件里规定,抵扣联不准盖章。后来机动车发票认证系统专门出了个软件补丁,对于盖了章的机动车发票,也就能认证通过了。注:参考《发票多盖了一个章还能抵扣吗?——看税收文件失效的多种方式》(来源:中国税务报,这属于税务领域权威媒体,借鉴价值比较高。)
您好,一、您可以进行“未开票收入申报”。每月15日前进行纳税申报时,将上月未开票收入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未开具发票”栏,根据税率不同,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进行填列,系统会自动汇总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进行纳税申报。
您可以从电商平台中打印销售清单、物流发货的物流清单和银行收款凭证等作为记账凭证下附的原始凭证,同时将电商平台中销售明细单、物流发货单另行装订(较多的情况下,少了可以直接附在记账凭证后)。同时在记账凭证备注栏中说明“原始单据另存”。
二、您可以事前进行纳税筹划,比如对产品品类进行规划,选择多销售税负率低或免税的产品品类等方式提前筹划。但一旦形成销售事实,则必须在次月15日前按规定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少申报或不申报,将面临税务机关发现后的相关处罚等风险。增值税是“高压线”,近年来因为偷漏税而受到刑事和经济处罚的案例不少,建议通过事前合理合法纳税筹划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此项目不免个人所得税。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属于企业所得税范畴文件。
二、个人所得税范畴之“工资薪金所得”,大于企业所得税范畴之“工资薪金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也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上所述,此项餐补显然已经量化至个人,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注:如果未向个人量化,比如公司付款,员工共同吃“桌饭”,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要求代工工厂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备注栏标注品牌,因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不一,建议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注意:1、品名、单位:采购专用发票的货物品名必须与报关单显示的一致;单位必须与报关单显示的两个单位之一一致,否则不予退税。政策依据:国税公告2013 12号 例外: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注意采用该合并品名报关的,最好先经主管税局同意。
2、规格型号:没有政策要求进项发票显示的规格型号必须与报关单一致,但强烈建议,如果进项发票显示规格项号时,最好与报关单一致,或者直接不显示。
3、进项发票开具时间:没政策要求何时开具,但最好能在出口日期前开具。国税公告2013 12号发布后,很多地区的税局把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显示的发货日期理解为进货发票的开具日期,要求外贸企业必须在出口前开票否则不予退税。因此外贸企业需要关注当地税局对进货发票开具时间的规定,如新疆地区要求出口前开具,上海地区要求出口后30天内开具。
4、数量:进货发票最好能一票对应一票出口,或多票对应一票出口。对于一票发票对应多票出口的,若未在一个申报批次申报退税,需要开具分批单。
5、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与内销货物的进项发票应分别核算,且用于出口的进项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