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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感谢您的反馈,我已与相关同事确认过了,此题是我们答案审核有误,是我们工作的失误,我们会尽快重新上传此题的答案,抱歉给您带来困扰。
【解答】您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销售自用汽车购置时间在2013.8.1之前购买的,如果是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贵公司进口货物以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资料,从税收的角度看,开具发票应按实际发生额开具,如果是提前按合同金额开具了发票,超过了实际结算金额(合同金额减审),应开具红字发票冲回。至于尾款应通过往来科目进行核算并及时清理账面。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企业购买用途为综合厂房及厂地,契税证是06年的,房证是16年5月下发的,我们是按11交还是5交增值税”,如果将其转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贵公司可以向税务机关备案为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17年5月,A企业收到C企业分红100万,A分给a自然人50万,分给b自然人50万,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收益800万分给a、b各400万,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外籍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依据财税字[1998]61号文,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所得需要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销售发票已开,货款收到,但是货物未发”,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解答】您好!
参考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三、(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如果上述费用因为员工培训而开支,个人认为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
【解答】您好!
可参考以下答疑:
一、海南国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生活服务业(8月17日)》二十、关于酒店对外提供奖励优惠政策,如酒店提供累计积分(如满十送一)免费入住,是否视同销售问题
客户在支付酒店房费时已支付了赠品的对价,不属于视同销售。
二、江西国税
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7月)
1、信用卡积分兑换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对外发行信用卡的持卡人用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的,属于无偿赠送货物或者无偿提供服务,纳税人应当视同销售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购进用于兑换的商品或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各地口径可能并不一致,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解答】您好!
这其实没有太特殊的,债权转让之后,相当于A公司借甲公司钱,然后向甲公司支付利息;甲公司给A公司开具发票。就是非金融机构之间“贷款服务”(税法范畴)。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三、关于零散代开票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预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一、凡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自然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由代开发票的国家税务机关或有代征资格的其他单位按开票金额的1.5%代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二、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并参照地方规定,贵公司在支付个人劳务费时,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对方能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作为已缴税款抵减。因此,贵公司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根据税务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