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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只要是同一个工程项目,实际发生额超过合同金额,签份补充协议后仍然按同样的办法即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因此,如果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不符或严重背离,金税三期会产生税收预警。公司是一家煤炭运销公司开回来是中煤或原煤的进项发票开出去的是粉煤,主管税务机关可能对贵公司进行评估检查。
【解答】您好!
此问题并无明确文件规定,从各地答疑来看,建筑分包应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可以参考以下答疑:
一、《山东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七、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二、《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一)》17: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 年4 月30 日前,5 月1 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答: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31: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另外,北京、天津、四川、上海国税也有类似答复。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但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解答】您好!
这里有个基本原理,比如您购买的是整体(全包)建筑服务,则施工方用什么材料、用多少人(开多少工资),那是他的支出;当然清单明细可以注明,作为结算依据。比方说:您去买一辆轿车,4S店肯定开具发票“小汽车”之类,而不会是“玻璃、轮胎、铁皮、人工费”多少多少,就是这个道理。
当然,建筑服务有些特殊规定,区分以下情形:
(一)全包: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符合此项条款,则施工方分开计税、开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符合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情形,则依上述规定处理)、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符合此项条款,则施工方分开计税、开票。
3、若未符合以上情形,则适用一般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这就一并依据销售货物或者销售服务(二选其一)开具发票了。
(二)甲供,则甲供部分您自已买、自已取得购买发票,自已入账;施工方只就实际从您这儿取得价款开票。
总之,这个问题还是比较复杂的,涉及大量“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适用,您须认真阅读、理解。
【解答】您好!
严格来讲,这样并不妥当。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依此来看,银行不会一年确认一次收入,也不会一年缴一次增值税,所以一年利息开具一张发票并不恰当。
【解答】您好!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3〕531号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参照上述规定,出差按规定标准发放的伙食补助可以进入差费。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一、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也就是说,根据实际所发生业务依法开具发票,乃是法定之责任,不因税负高低而选择。
二、出租方税负之高低,显然乃是其计算盈利状况之考虑因素;当然,这与其他各方并方不同,比如建造成本、维护成本等,只是其中因素之一。
也就是说,您的观念应当是这样的:不论对方提及什么,只是你们的议价方式、理由;价格既定,自应依法、据实开具发票。您不能考虑“开发票如何,不开发票如何”,没有“不开发票如何”,这是违法的。
【解答】您好!
大致来讲,现在开发公司建设房屋,则建成房屋之产权属于开发公司。
若以此投资,另行成立独立法人单位,则视同销售,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而被投资方则涉及契税,持有期间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若开发公司以此房屋租给(免费使用亦视同租赁)新成立法人单位,则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而房产税则从租计征。
而若不成立新的法人单位,以开发公司兼营酒店业务,则上述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皆不涉及。持有期间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各方式皆有;经营税收亦无区别。
总之,您可视情形自行决定经营模式,并依法就所选定经营模式申报纳税、账务处理。
您好,如果金额小的不触及到增值税的应税起征点,可凭收据可以在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的。
您好!关于发票专用章的文件规定并不多,所以很多具体问题都依赖于主管税务部门的执行口径。实务中,发票章盖的不清楚,在空白处再盖一个章是可以的,税务部门一般不会以此为理由认定该发票不能用。三证合一后发票盖的仍是之前税号的发票章问题,建议让对方重新开具,因为您作为受票方,是没有能力辨别发票上的旧税号是否就是开票方三证合一之前的税号的,您看到的结果就是发票章税号和发票上的税号不一致,您没有义务去承担这个风险。另外,在三证合一推广的那段期间,税务部门的口径,一般是三证合一后,纳税识别号变更前,可以继续使用原税号的发票专用章,纳税识别号变更后,则需要重新办理税号变更的种种手续,包括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所以,建议让对方单位重新开具发票。谢谢!
您好,4月份发货,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了。正常情况下应该做未开票收入去申报销项税。但贵司未做未开票收入而是5月以后才进行申报,应该按照16%的税率进行申报。税务机关征收滞纳金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