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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只查到以下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 (2009)2 号) 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企业应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同期资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同期资料涉及引用的信息资料,应标明出处来源。
我未查到您所述“必须第三方中介机构准备(出具)”的相关文件。建议您可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向您提供一下相关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您好,
目前实践当中各个企业财税人员对于税务编码的选择思路和方式都不完全一样,税务总局也没有非常明确的规范如何选择编码,或者哪些商品必须唯一编码。对于这种情况,从我的角度来看,如果这个业务本身是真实的,货物也没有特殊的情况,就算采购时,相应的编码并不相同,也并不影响企业增值税的处理。所以目前没有统一标准来选择编码的情况下,如果编码不一致,个人觉得没有太大的对其税务上的影响,不用把编码当做非常重要的或者唯一确认税款是否合法或者合理的依据。
您需要补充一下:三方之间如何签订合同?谁分别收取何种款项?发票如何开具?什么叫“账务由我方核算”,三方属于三个会计主体,自应自已处理自已账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三条、第四条:……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皆有相关列示,您可看一下填报说明。
感谢您的提问!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个人将资金出借给企业使用并取得利息,属于提供的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当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未达到起征点(应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月度30000元、季度90000元;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个人”按日或者按次300至500元),则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但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代开发票并不能免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如果代开发票时已经代征部分税款,则履行代扣代缴时据实减除。
注册资本是投资者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认缴出资额;实收资本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到的认缴资本。注册资本本身不涉税,但经营中实收资本体现投资者投入和资本的保障能力。投资者认缴后迟迟没有实缴存,在税收如果发生股权转让,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扣减的成本只是实际投入的资本金额,而不是注册资本金额。
【解答】您好!
对于现在发现的上年出口逾期未申报,税务上应视同内销补税。
【解答】您好!
进口业务中,国际货运代理接受委托方委托,所收取的换单费、操作费、单证费、其它附加费,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组成部分,属免税范围。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第1条第18项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开具发票的前提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收取款项。贵公司自用门店(非独立核算的纳税人)购物卡作为企划活动费用,不属于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和农产品收购业务,不属于开具发票的情形,不能自己给自己开具发票。
【解答】您好!
一、关于补发工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以下地方规定或者答疑可供参考:
(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调整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个〔1997〕第101号)第一条对纳税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或补发调整工资征税问题规定:鉴于有的单位因资金短缺,对所属人员月工资(不包括当月应领取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年终分红等)数月集中支付;有的单位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调资,还有的晋职、晋级,其上调工资部分往往一次或分次补发。对确有上述情况的单位,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广东省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规定,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对于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由于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等原因,按照相关工资政策规定标准调资等原因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以把补发工资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滁州市地方税务局答疑:我公司因资金困难,工资一直不能按月正常发放。本月发放了前三个月一直拖欠的职工工资。请问本月发放拖欠的前三个月工资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是合并计算还是分月计算?
回复内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税款。对于企业因资金困难,补发以前月份工资的情形,建议你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核实批准后分解到各所属月份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基于上述原理,上述2016年度、2017年度年终奖可以分别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但是前提是以上两个年度之前并未适用此种办法。
【解答】您好!
依据问题描述,可以依据审计及盘点清查结果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核算,经报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分别情况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