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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见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用于推广宣传等向社会上个人派发的微信红包,需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因微信上为不实名,在申报系统无法实名申报,这种情况请到税务局申报大厅进行手工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因此,企业在所得税前扣除时,凭相关的支付资料进行列支,确定是不是超过15%等的限额标准。不必担心没有发票,这种情形之下如果开具发票属于虚开行为。业务宣传费没有规定送现金不可以。增值税上并不符合开具发票的要求,所以不必纠结。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之《资产负债表》修订新增项目说明:
1.“交易性金融资产”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超过一年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一年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流动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行项目反映。
2.“债权投资”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债权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减去“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减值准备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行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流动资产”行项目反映。
3.“其他债权投资”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其他债权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行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流动资产”行项目反映。
4.“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您可以参考以上说明,根据业务实际情形,自行划分一下;明细科目可以自行设置。(可按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解答】您好!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方面,目前并无直接、明确规定,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沟通建议: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文件既有“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之措辞,即将“人身意外保险”认为“差旅费”之中一部分,则既然属于实报实销之“差旅费”,则员工并无所得。)
一、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员工团建旅行社开具的旅游费发票”,如果是以组织职工旅游方式进行团建,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或“营业外支出”科目,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能确认为与取得收入的不直接相关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贵公司如有证据证明此项培训为与企业经营所必需的“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如果是以组织职工旅游方式进行团建,团建支出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应税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所发生费用是在境外发生,分割单不可以做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效凭据。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及第十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月7日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
您是不是说“差额计税”但是要求不按“差额开票”方式,而是分别就扣除部分开具普通发票、管理费部分开具专用发票?
那其实就是相当于开具两张发票:扣除部分开具普通发票,选择税率“***”或者“0”;税额为“0”。管理费部分依法开具专用发票,征收率5%。
【解答】您好!
一、是否以公司名义购买,自属公司权利。然而,若公司出资,而不以公司名义购买,则会涉及其他处理,比如若公司为股东购买,则视为分红;为员工购买,则视为发放工资(奖金、福利),自当依照税法处理税务事项。
二、若以公司名义购买,则购买时涉及契税、印花税。持有期间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若后期转让,则需要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
【解答】您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按照规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解答】您好!
关于内蒙古对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请向注册地了解。
以下提供2个全国适用的合伙企业税收政策,供参考。
财税(2018)55号文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文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解答】您好!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二、(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也就是说,经核实,符合规定还是可以抵扣。
二、若经核实不得抵扣增值税,只要确认此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则仍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等相关规定,一并作为成本费用税前扣除。
【解答】您好!
您的理解是错误的。在增值税范畴中,单位、个体工商户算是一类,其他个人算是一类,这无论在税务局还是企业方面,皆属达成共识,其实并无争议。既然您提出来,我可以为您解释一下;当然,这只是个语文问题,并非税法问题。
原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如果按照您的说法,“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这个定语只修饰“单位”,而不修饰“个体工商户”。那么原文应当改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