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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十分抱歉刚才的答复未能解决您的问题。再与郭老师沟通确认后,得到的答复是该功能就是如此操作,即会跳转至原表里进行修改。郭老师在讲述中可能未进行强调从而带来了误解。将原表复制至sheet4里就是将1月份的数据进行保存,然后在原表里进行2月份数据的修改,并不影响之后数据的保存和修改。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这是指“法定使用权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如您所述,出租方负有法定纳税义务,承租方一般并无法定纳税义务。(即使有的依合同实际承担税款,那也只是出钱,法定义务仍是出租方。)
【解答】您好!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定义,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对于“广告服务”下设各栏明细,您可视情形自行选择合适项目开具。
【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七)3.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另外,房地产企业可能还会涉及预缴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这个没有专门规定,您可以先挂于“应交税费”借方,待发生时冲抵计提即可。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借: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所得税)
【解答】您好!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八)销售不动产。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销售房屋按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按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按销售额缴纳契税、按销售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按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只是出售房屋,从税收的角度没有少交的办法。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由于每个地区不同时期行业税负率是不同的,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您提出的问题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由于没看到贵公司这项业务的书面合同,不了解具体的细节,因此分析的不一定准则,仅供参考。
从税务的角度分析,煤矿出资让贵公司承建疏干水输水管线,建成后成为贵公司固定资产,这种情况是行不通的,无法成为贵公司的固定资产。如果贵公司计入固定资产,则相当于贵公司接受了捐赠(煤矿出资)。
“运行后向该煤矿收取低于市场价的排水费用”,收费不公允可能导致价格偏低,要被纳税调整。
如果这两件事(煤矿出资让贵公司承建疏干水输水管线、运行后向该煤矿收取低于市场价的排水费用)联系在一起分析应首先明晰以下几个问题:
1、煤矿出资是借款还是捐赠?
2、贵公司承建疏干水输水管线立项是以谁(贵公司还是煤矿)的名义立项?
3、运行后向该煤矿收取低于市场价的排水费用,是否有法律依据?还是煤矿出资抵顶未来低于市场价少收取的费用?
建议:根据合同具体条款先弄清楚这些问题,账务处理就简单了。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国有资产划拨,划入水面资产,水库大坝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如果水面经营权计入“无形资产”科目。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根据上述规定,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销售公司不需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可以“分割单”做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销售公司需要抵扣进项税的,根据《国家科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规定,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生产公司向销售公司(承租者)收取水电费,属转供水电的销售货物行为,生产公司应缴纳增值税。生产公司向销售公司销售水电,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销售公司应向生产公司取得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抵扣进项税。
建议:水电销售属于专营,生产公司转售水电,是否可以自行开具发票应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协商自开具增值税发票,或是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
会计处理:
1、销售公司依据“分割单”:
借:相关成本费用
贷:银行存款
2、生产公司依据“发票”:
借:相关成本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生产公司依据“分割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一、增值税(假设您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您用了“取得”一词,或者无意,但我依此解答,这个词有或者无很重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虽然只是“可以选择”,估计您就选择了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印花税:
按照1600万计算,税率万分之五。
三、附加税费:
按照应纳增值税额一定比例计算。(比如: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等)
四、土地增值税:这个又比较麻烦,您给的信息也不全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但是地价、成本不要重复扣除了;而且需要相关凭证)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五、企业所得税:
相关收入、成本、税费一并列入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即可。
您好 ,您的问题描述不完整,请补充您的具体问题,谢谢~
【解答】您好!
如果只是内部开设,供职工免费吃饭,当然不用缴税。但是如果对外经营,则需要依法纳税。
比如“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