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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应当一次性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完全相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您须把握以下两点:
一、您确实从该小规模纳税人购入材料,且票实完全一致。
二、三流一致,即: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皆为此小规模纳税人。
如此,则您无影响;至于小规模纳税人有何不妥之处,那是他的事。即使因其原因导致您暂时不被认可此票,待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之后,亦不影响您使用。
您好!
1. 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对于动产(包括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与一般动产)而言,物权变动的要件是交付,车辆由公司占有使用,并且也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并取得正式发票,该汽车的所有权从形式上来说应归属于物流公司所有并且用于经营管理,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
2. 因上述车辆登记挂牌信息与发票均为公司抬头,因此个人所支付的款项应视作给公司的借款或周转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如果要确定出让给个人,应视同转让旧货处理,在二手车市场办理相关交易,上述款项与汽车(固定资产)清理的差额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七条:外购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保险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如上所述,如果外购苗木用于销售,而非种植,则土地租赁费不应构成苗木直接成本,而作为期间费用比较合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如上所述,既然按照“火车票价”报销一部分,则理应按照报销部分(即公司实际承担部分)计算进项税额依法抵扣。
可以的,没有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051 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一、上述贷款业务需要符合资质方面的规定。
二、应当就上述业务依法计提、缴纳税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基于以上文件条款:
一、抵扣项目乃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增值税税率9%,征收率3%;若为“6%”,则显然并非此项目可抵扣范围。
二、抵扣凭证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若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则非抵扣凭证。
综上所述,以上情形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因此,房产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乃是出租人,计税依据乃是出租人的租金收入。在符合市场原则前提下,转租人、转租收入并非房产税纳税人、计税依据。
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是出租方,您10万元租出去,然后承租方30万元租出去,您不觉得您亏了吗?您为什么不直接30万元出租呢?我既有此疑问,税务机关也会有。本答复第一部分政策依据及结论毫无问题;但是您是否在以不符合市场原则的方式逃避纳税。若如此,税务机关自然依法追究。
个人认为,还是作为其他业务收入较好;当然,作为财务费用也无大碍。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者:财务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051 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一、上述转借业务需要符合金融资质方面的规定。
二、应当就上述业务依法计提、缴纳税费。
其实上述返利与服务费的区别非常简单:就是与销售额是否挂钩。既然“按照成交的客户成交额度作为基数”,则显然应当作为返利处理。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销售方冲减销售额及销项税额,购买方冲减购买成本及进项税额。
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3.金融商品转让(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果超过此比例分红则违反了公司法,会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只要帐面余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其余部分作为红利分配给股东,根据公司法履行法定程序后,无问题。自然人股东取得分红,支付所得单位应按股息红利适用20%税率代扣个税(如果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一年以上的,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政策,暂免征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