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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借:资本公积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一般而言,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符合上述二者之一可以开票,否则不应开票。
劳动人事关系再A 公司,但任职B 公司经理,只能理解为是A 公司为B 提供管理服务,派该员工来B 完成该服务,所以所有报销事项应该在A 公司进行,然后A 向B 公司收取服务费用。
私车公用如果以补助形式发放也是需要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合并计算个税的。当然各地对于车辆补贴是否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有不同规定,可以参考当地规定。
如果私车公用约定的是租金,那么如果每月租金低于500,可以不用开具发票,直接开具收据作为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按租赁所得代扣个税,但不超过800,申报的个税为0
答:直接按照视同内销缴纳了增值税的耗材,其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视为捐赠,则需要视同销售计算应税所得。 如果是“买一赠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则所得税不视同销售。因此需要结合具体合同条款确定。
蚕蛹属于农产品,适用9%增值税税率。
相关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问题1:包含在进口完税价格中,计算进口环节税金。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含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等。同时还应包含以下费用:(一)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二) 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三) 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四) 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 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五)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六) 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问题2:签订补充协议,一般通过非贸付汇进行支付。
应当计入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以及运输相关费用,在报关单上有的有专门的申报栏目,如特许权使用费,运输费,有的没有专门栏目,如买方协助价值、佣金、返还收益等,要求申报在杂费栏目,或者向海关作补充申报。这些费用,一般是在货物采购合同价款之外另行支付的,有的是货物进口前支付的,有的是事后定期支付的,在结算支付方式上往往采取非贸易项下付汇,在会计处理上可能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或者期间采购费用。
建议:
1.公司应支持并建立关务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定期对账和信息互通机制。财务部门掌握对境外公司实际支付的信息,但不明了哪笔费用需要向海关申报,或者与申报的是否一致。两部门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对账、甄别,及时采取适宜行动,管控漏申报风险。
2.用好补充申报程序和主动披露政策,帮助公司尽量减轻法律责任。对于货物进口前支付的买方协助价值,可以在进口时补充申报,对于事后结算支付、难以对应每票货物的费用,比如滞期费、特许权费、返还收益,可以在支付后30天内向海关申报,对于超过补充申报期限的漏申报或者申报不准确的项目费用,可进行主动披露。
3.海关新修订了主动披露政策,放宽了限制条件,通常可以得到免予处罚的待遇。
请问您的问题是什么呢?
关于“临时工名字火车票住宿发票可以入账吗”这个问题,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至于“临时工可以享受包干的差旅补助”,这在税法并不禁止,但是要一并作为临时工报酬,一起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不可以的,专家不是公司员工,不能列支差旅费和补助,可以通过增加技术服务费方式支付。
答:1.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应付给B公司的股利1亿元,由A公司代为支付给C公司,支付后B公司对C公司的相应债务抵减1亿元,A公司支付给C公司后,B公司对C公司的相应债务才发生抵减。因此,仅仅是签订协议,并不代表A公司应该支付给非居民企业B公司的股利已经实现支付。
2.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签协议时,A公司还没支付股息分红款,因此签约时间不是扣缴股息所得的义务时间。
1:除明确规定可按低税率情形外,境外所得均应按25%税率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
附件: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26.中国境内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是25%,即使企业境内所得按税收法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在进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中的中国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所适用的税率也应为25%。今后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境外所得与境内所得享受相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按有关优惠政策的适用税率或税收负担率计算其应纳税总额和抵免限额;简便计算,也可以按该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直接乘以其实际适用的税率或税收负担率得出抵免限额。
2.可以按低税率的只有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政策,可按照15%优惠税率计算境外抵免限额!其他情况例如西部大开发、三免三减半等企业均应按25%税率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
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3.如果以境内指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后才取得境外收入,这种情况也不能按15%的税率计算抵免限额,需要按境内、境外指标重新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才符合按15%的税率计算抵免限额的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