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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工作室”是口头语,而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概念,在工商注册企业类型中,就没有“工作室”这种形态。从企业类型来看,这些工作室,多是个体工商户或是个人独资企业。从资金门槛上来讲,没有注册资金的限制。
因此,需要按办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来办理。需要准备从材料包括:照片、身份证、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本人的专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等。
艺术品买卖工作室同样需要专用资格证书(艺术品鉴定师)其他资料相同。
“之前听过铂略某个老师讲过这个筹划办法给个人开具发票”不知是什么具体业务,无法答复您。欢迎您把具体业务描述清楚再回复您。
仅供参考,注册工作室的问题,具体请咨询当地工商登记机关。
【解答】您好!您的问题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个方面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您描述的五种情况都应该按专项申报资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您描述的五种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过保质期原料、产品经检验不合格(不能做原料重新生产)报废,不易划分是否存在由于管理不善所致,且没有腐烂变质,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他四种情况也不属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因此您描述的五种情况不用做进项税转出。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这需要据实而定。
比如说:您少确认了上年收入,款项尚未收回。
借:应收账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只为举例说明道理,不考虑税费、盈余公积等因素)
这样的话,资产负债表左面“应收账款”、右面“未分配利润”同时增加。
一、如果此款项已经明确将来收回,则属于一项债权,自然挂于往来科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按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定义,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如上所述,既然借款给“全资子公司”,则必属于同一企业集团,文件规定期间内可以依法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明确规定了关联企业间应当按照独立原则进行税务处理。也就是说,关联企业间无偿提供资金借贷,应当依法进行纳税调整;一方确认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另一方依法确认利息费用,进行税前扣除。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如果此款项不准备收回,则超出认缴资本部分,乙公司作为资本公积;至于甲公司,则全部确认长期股权投资。
甲公司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乙公司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业务,而股东涉及印花税(双方)、所得税(转让方)。
一、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乙公司、丁个人)各自缴纳。
二、所得税(纳税人为转让方):如果转让方是法人(即非自然人,比如公司;许多人把公司法定代表人称为法人,是错误的)股东,则涉及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三、账务处理
(一)A公司(转让标的)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乙公司)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丁个人)
(二)乙公司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四、关于资金流转,就是股东之间的事,与A公司也无关系。“公司”或者“公司股权”只是一件商品;转让、受让股权,与到商场买件衣服一样,“公司(股权)”就是那件“衣服”。您买衣服,肯定是直接把钱支付给卖方(商场);总不能把钱放“衣服”口袋里,卖方再从中取出来吧。
个人认为,无论是否本人愿意、是否达成协议,上述费用确实因员工离职(解除)而产生,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以按照“辞退福利”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 ——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相关规定: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辞退福利主要包括:
(1)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2)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汇总(至总公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613 在建工程
“待摊投资”明细科目,核算单位发生的构成建设项目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和设备成本的各项间接费用和税费支出。本明细科目的具体核算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租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3.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照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4.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投标费、社会中介审计(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等。
5.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专门借款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6.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7.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单项工程或47
单位工程报废、毁损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8.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9.其他待摊性质支出。
本明细科目应当按照上述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其中有些费用(如项目建设管理费等),还应当按照更为具体的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单位发生的构成待摊投资的各类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待摊投资),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应付利息”、“长期借款”、“其他应交税费”、“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等科目。
工程交付使用时,按照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待摊投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待摊投资)。
待摊投资的分配方法,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按照实际分配率分配。适用于建设工期较短、整个项目的所有单项工程一次竣工的建设项目。
实际分配率=待摊投资明细科目余额÷(建筑工程明细科目余额+安装工程明细科目余额+设备投资明细科目余额)×100%
(2)按照概算分配率分配。适用于建设工期长、单项工程分期分批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
概算分配率=(概算中各待摊投资项目的合计数-其中可直接分配部分)÷(概算中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设备投资合计)×100%
(3)某项固定资产应分配的待摊投资=该项固定资产的建筑工程成本或该项固定资产(设备)的采购成本和安装成本合计×分配率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按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定义,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如上所述,既然借款给“全资子公司”,则必属于同一企业集团,文件规定期间内可以依法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明确规定了关联企业间应当按照独立原则进行税务处理。也就是说,关联企业间无偿提供资金借贷,应当依法进行纳税调整;一方确认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另一方依法确认利息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文件中已对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给出明确定义:
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口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敖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接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x12
之所以未对个体工商户明确范围,是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早有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也就是说上述“自然人(个人、公务员等)”属于(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并不适用于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