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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首先必须明白一个道理:所谓“税负”或者“税负率”或者“税负预警”,这是个结果,不是起点。
比如说本年所得税额100万,计税收入2000万,税负率5%;税负率是根据所得税、计税收入这两个数据计算出的。不是说先确定个5%,再倒推所得税或者收入;这是不能倒推的,所得税需要依照税法计算,收入需要据实确认。
那么设定“税负率”或者“预警值”有什么用呢?只是参考。比如人家5%税负率,你1%,税务机关肯定会想,这是什么原因呢,需要确认(检查)一下,这是税务机关的工作。至于您1%的税负率,只要是依法、据实计算出来的,那就没有任何问题。
【解答】您好!
我只要给您讲几个定义,您就会明白的。
一、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注意,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出来的是“增值税额”,不是“销项税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进项税额”抵扣的是“销项税额”,不是“应纳税额”。
结论: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产生的销项税,不可以用其他进项税抵扣我产生的销项税额。
当然,上述乃是道理,文件也有直接规定(上述“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即是其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另外,公司规定:上班不得穿运动服。您不会理解为“不让穿自已的运动服,可以穿别人的运动服”吧?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如您所述,若只是报废,而未销售之,则自然不用缴纳增值税。
【解答】您好!
1、个人承担社保部分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用人单位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时,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以扣除。
2、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因此,用人单位为本企业职工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并取得合法票据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异地缴纳的社保不是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因此不得在本企业税前扣除。
3、劳动关系在股东方不在我公司, 工资部分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劳动关系在股东方不在贵公司,因此贵公司要首先判断这些人员是否在贵公司任职或者受雇,否则这些支出应属于劳务报酬,劳务报酬支出应依据发票税前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5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个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因此,仅限于外籍员工个人的探亲交通费支出,可以计入福利费用,妻儿的交通费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存在税收违反行为(欠税)并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金税盘锁死是税收征管的一种手段)。建议: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补缴税款,再到申报大厅办理解锁。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相关要求,发生季节性的停工损失,借记“制造费用”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除季节性的生产性企业外,“制造费用”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也就是说,若为季节性正常停产,则相关费用计入“制造费用”科目,根据费用对应产品(这须企业根据生产工序要求自行判定)于适当期间结转“生产成本”。若为非正常原因停产,则视具体情形,计入管理费用或者营业外支出科目。
【解答】您好!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与发票是两回事。由于既然让员工拿发票来,发票也是写着员工名字,公司直接入账并不妥当。因此,可以直接按照“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既然作为职工薪酬(福利)核算,则不必发票,但仍应将其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借: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取暖补贴)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取暖补贴)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也就是说,开具发票应当于实际发生的业务相符,不得虚开发票。虽然产权尚未过户,但若确实物业公司有权出租并获取上述收益,则依法、据实开具发票并无不当。
【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一、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企业范围
(一)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详见附件《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
1、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医药制造业
3、化学纤维制造业
4、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5、金属制品业
6、通用设备制造业
7、专用设备制造业
8、汽车制造业
9、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10、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11、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2、仪器仪表制造业
13、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1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5、研究和试验发展
16、专业技术服务业
17、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18、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二)电网企业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
二、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条件
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三、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具体如下:
(一)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
退还比例按下列方法计算:
1.2014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2015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二)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不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
关于您的情形:
(一)您的行业是否属于上述18行业之内,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对一下;
(二)B级纳税人符合规定;
(三)“退还比例”应当依据上述规定计算。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相关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也就是说,上述所谓“延期付款利息”实质上属于货物销售额之组成部分,理应随货物销售一并开票、计税。
【解答】您好!
建议可以对差异通过以后报关申报分别(进口与出口)、据实、逐步调整。
运费不可暂估,因为你与货代己谈好价格了,收客户的肯定会高于这个价;进口的凭海关进口税票申报,不可能出现差异;如果存在差异,说明申报错误,有可能存在骗税行为,可以申请修改,为同一客户也可下一单调整。进出口的申报必须按票进行申报。内按内的做,外按外的做,不可能出现这么多问题。
这个没有什么既安全又简单合理的方法的,对方本身就没有规范去处理,可以去改单,但是会影响企业在海关的信用等级,建议对方企业后期规范处理,如实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