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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建议可以对差异通过以后报关申报分别(进口与出口)、据实、逐步调整。
运费不可暂估,因为你与货代己谈好价格了,收客户的肯定会高于这个价;进口的凭海关进口税票申报,不可能出现差异;如果存在差异,说明申报错误,有可能存在骗税行为,可以申请修改,为同一客户也可下一单调整。进出口的申报必须按票进行申报。内按内的做,外按外的做,不可能出现这么多问题。
这个没有什么既安全又简单合理的方法的,对方本身就没有规范去处理,可以去改单,但是会影响企业在海关的信用等级,建议对方企业后期规范处理,如实申报。
【解答】您好!
参考《2018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就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讲解》
一、怎么理解“从5月1日起”调整税率。
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需要注意的是,仅仅“预收款”,并非发生纳税义务,须得“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内容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的《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一书),而非任意时候开具发票;开具发票自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不是缴了增值税就可以任意开具发票。
二、税率调整前后发票如何衔接。
按照上面确定的原则,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在5月1日以后,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也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次,默认显示的是调整后的税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需要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解答】您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若只是收取政府资金奖励,而未提供货物或者劳务服务等,则不属于发票开具范围,不应开具发票。
二、收到政府补助,应当视情形,计入递延收益、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或者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解答】您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一、(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解答】您好!
如上所述,既然产品已经加工完成,不宜再加入成本,计入管理费用较妥。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2项和第4项”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因此,批发和零售种子、农药是免征增值税的,批发和零售化肥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解答】您好!
一、若只是生产,而不销售,并不产生税收。无论生产还是外购,总须销售时才会产生税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化肥增值税税率1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解答】您好!
如您所述,应当不是分红;账务上可以视为管理费用,但税务方面仍应依照股东分红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理。
借:管理费用——会议费
贷:库存现金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除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政策规定范围的企业给予退还留抵进项税外,其他企业不得退还。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解答】您好!
虚拟股权是指公司现有股东授予被激励者一定数额的虚拟的股份,被激励者不需出资,享受公司价值的增长,利益的获得需要公司支付,不需要股权的退出机制,但是被激励者没有虚拟股票的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只有分红权。
因此,虚拟股只是拿到某些对应的收益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拥有股权资产,所以在实际操作过中表现为奖金的形式,虚拟股是在税前完成分配的,而实股是在税后完成的,在财务记账方面,应该把虚拟股记成人工人成本,属于一个员工的薪酬支出,虽然从财务上讲他是收益人工成本,但是用股权激励的理念,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表现为奖金的方式。
账务处理:授予虚拟股权是一般以合同或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进行账务处理;按规定进行分配时: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股东让渡部分股权不属于虚拟股权,应按股权转让处理。
获得10%虚拟股权后,从红利中扣除10万元支付虚拟股权转让款,如果是虚拟股权企业收了员工的货币出资则无法进行正常会计处理。因为对实股出资可以记录在“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科目,这些记载又和企业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档案相一致,但是虚拟股权的出资不能记载在企业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档案之中,因此无法计入“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等科目。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