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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更是明确: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因此,个人认为,个人所得税应于实际取得所得时(即扣缴义务人实际支付时)产生。
二、您是否担心9月份补发三个月工资之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问题?以下地方规定或者答疑可供参考:
(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调整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个〔1997〕第101号)第一条对纳税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或补发调整工资征税问题规定:鉴于有的单位因资金短缺,对所属人员月工资(不包括当月应领取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年终分红等)数月集中支付;有的单位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调资,还有的晋职、晋级,其上调工资部分往往一次或分次补发。对确有上述情况的单位,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广东省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规定,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对于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由于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等原因,按照相关工资政策规定标准调资等原因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以把补发工资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滁州市地方税务局答疑:我公司因资金困难,工资一直不能按月正常发放。本月发放了前三个月一直拖欠的职工工资。请问本月发放拖欠的前三个月工资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是合并计算还是分月计算?
回复内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税款。对于企业因资金困难,补发以前月份工资的情形,建议你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核实批准后分解到各所属月份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
建议补充以下信息:企业经营行业、增值税纳税人类型、适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述房屋何时取得、自建(出包)还是购买、是否使用过及是否计提折旧、取得时是否取得发票及取得何种发票、企业所处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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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从税务管理角度,可以申请代开发票;或者对于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解答】您好!
关于工资与劳务的区别,给您一个文件参考下吧: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建议您依照税法及社保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相关业务。
【解答】您好!
一、生产销售或者购入销售,皆属于公司经营自主之权利。
二、程序上,仍须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解答】您好!
现金流量表属于收付实现制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属于权责发生制报表,原本就不可能完全依据二表取数填写,而是根据相关账户记录分析填列。
例如:"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含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等各种保险和其他福利费用)。但不含为离退休人员支付的各种费用和固定资产购建人员的工资。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生产成本"等账户的记录分析填列。"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反映的是企业按规定支付的各项税费和有关费用。但不包括已计入固定资产原价而实际支付的耕地占用税和本期退回的所得税。根据"应交税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记录分析填列。
【解答】您好!
抱歉,我不能基于不正确的前提进行解答。所谓“暂估入库”,乃是针对月底月初之类合理期间,尚未取得发票,而进行的权宜处理。如上所述,“材料快到、当月领用、几月回来”,这是错误的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显然,对于销售方来讲,上述情形已经发生开票义务,理应及时开具发票。
您好,感谢您的提问。烦请将问题补充完整,方便老师回答哦~
【解答】您好!
一、对于企业来讲,如果实报实销,则应当取得发票或者其他法定凭证。如果定额补助,则不必取得发票,但是涉及个人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目前,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政策,都没有制定过差旅费津贴的标准,也没有授权税务总局、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制定此类标准。这个需要参考其他部门制定标准;超过标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财政部 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解答】您好!
您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