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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您的合约,“开票”部分违反税法,何时付款及付款类型可自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货物既然已经发出,若无其他约定及情形,通常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既然已经确认收入,自当开具发票、计提税费。
另外,“开具甲方要求的增值税发票”措辞也不恰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发票开具应当依法、据实,而非根据“甲方要求”;或者可为“甲方依法要求”。
【解答】您好!
依据问题描述,这种情况账务上直接作为“财务费用—手续费”处理,实务中可以税前列支。依据问题描述,这种情况账务上直接作为“财务费用—手续费”处理,实务中可以税前列支。
【解答】您好!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的原则,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至于上述“环评费、测绘费、测量费、选址论证报告费”,您可据实依据其与该地“达到预定用途”之关联程度,自行确认其计入土地价值或者费用化。
【解答】您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第九条相关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综上所述,字画金额通常会超过“小额零星”标准,而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至于判决书,则属于“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二者皆应取得、留存。
二、以后销售,应以取得款项确认收入、计提销项税额,相关法定凭证依法、据实抵扣、扣除。
【解答】您好!
应当全部按照销售主商品开具发票。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显然,上述挂架、配件应与主商品一并使用,理应一并确认。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因此,作为销售商品的供应方来讲,理应将其安装费用一并入于销售主商品价值。
三、虽然“维护保护费”从工序上与销售活动分开,然而正如上所述,此乃“质保期”之维护费,此显然属于销售商品的供应商原始义务之一,因销售商品而必然产生,因而应当作为销售商品价格之组成部分。若“质保期”之外,提供维护而收费,则可按照“修理修配”开具发票;当然,销售一般商品与修理修配劳务适用增值税税率是一样的。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基于上述政策,可以税前扣除之“公务费用——公务交通补贴”,建议直接咨询一下主管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如您所述,显然,“充电服务”并非本医院所提供,而是“公司”提供。本医院的所付出的,乃是场地(候诊厅)。也就是说,本医院收取40%费用,所对应服务“不动产租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三、(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相关规定,不动产经营租赁之增值税税率10%。须当依法、据实申报纳税、开具发票。
【解答】您好!
建议您请专业财税或法律咨询团队协助解决。
【解答】您好!
一般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参考《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营业外支出”行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解答】您好!
此非发票,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三、(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解答】您好!
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具体时间表。
【解答】您好!
一、发票本身一般并非印花税应税凭证。而购入货物,若签订《购销合同》,则此合同显然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
二、实际工作中,多采用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方法,即按照业务活动金额计算。具体计算规则,则当地税务机关制定。
三、若依上述规定,业务发生即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对于经常性业务来讲,目前通常也采取定期申报纳税的方式。若未按时申报缴纳,理应及时补缴,并会产生滞纳金、罚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