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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二条、第四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除经营所得(这也没法扣啊,其应纳税所得额乃是税法口径利润,而非某笔支付款项)外,支付单位皆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单位员工(即“全员”,无论是否发工资)、单位支付款项(即“全额”,无论是否员工)二者之一,即负有扣缴、申报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
二、劳务报酬所得需要依法取得相应发票,但取得发票与履行个人所得税义务并不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三、若向个人支付上述款项,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若代开发票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实缴部分可以减除。如原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明确,对个人取得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所得,不论取得收入的个人是否申请代开了发票,也不论申请代开发票时是否预缴了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时,均应按照该项所得的适用税率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支付方在代扣税款时,将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时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金额予以抵减。(当然,若代开发票未代征个人所得税,自然不能减除了。)
四、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注意,是并入以后的综合所得扣除上述各项;并非劳务报酬扣除一次、综合所得扣除一次,那样就重复扣除了)。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也就是年度口径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开办费分为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会计上将开办费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税收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因此,税收上可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不短于3年摊销。
外部审计人员的住宿费并非业务招待、交际应酬方面支出,纳税人购入住宿服务,本身并不像“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那样直接不得抵扣。当然,一项应税购进、一份抵扣凭证,如果能够抵扣,需要同时符合几个条件,比如购进活动本身真实合法、一般纳税人、凭证合规、没有法定不得抵扣情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且程序合规(按照规定期限认证、申报)等。
一、先为您解读一下这段话。这来自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近期接到纳税人来电咨询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首期申报相关问题,中心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这里的意思是说: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这项工作不必办理;
(二)您若“2018年度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参考原先办法办理(新税法2019年执行);
(三)如果少缴税款,当然需要补税。
二、新税法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您的描述,且无上述各项情形(您描述并不全),则不必办理申报。
您虽然提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若如此,则停车收入应归于您,您给停车者开具发票;您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给您开具物业管理发票。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而是“收入归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开具发票,其中物业公司收入的50%的为管理费交我公司”;既然如此,物业公司给您管理费,到底谁为谁提供管理服务呢?
显然,您的上述操作自相矛盾。事实上,如您所述情形,则业务实质为:您把停车场租给物业公司,收入即为那“50%”;物业公司再对外转租。
计提盈余公积,乃是利润分配前提之一;并非“利润分配作为计提盈余公积的前提”。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条 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相关规定,对销售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的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所得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7号)中,列入了余热发电项目。
此问题毫无异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至于“金三预警”,提供合同或者协议、支付款项凭证等原始资料,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情况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权威解读:个税改革后如何申报的88个问题》——先在“人员信息采集”中录入人员信息,分两种情况:
(1)按月正常发放工资的,“是否雇员”选择“是”,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报表;
(2)不按月发放工资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雇员”选择“否”,填写劳务报酬报表。
因此,既然“为兼职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则应当按照劳务报酬取得发票、入账并依法扣缴个人所得。
一、没有“自己申请的公司是不是不用交税”一说。
二、关于“什么情况下是不需要交税,什么情况下需要交税”,是个极其开放的问题;完整回答这个问题,基本需要一整本税法书。
我可以为您各举一例:
(一)关于什么情况下不需要交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关于什么情况下需要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借:原材料(尚未领用)
生产成本(领用在产)或者研发支出(领用于研发项目)
库存商品(产出入库)或者在建工程、固定资产(领用于基建项目)
主营业务成本(产品已销售)或者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购货已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以前年度已经销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