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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您补充一下,此“扩建办”是独立增值税纳税人吗?
您好,您说的范围比较广,您说的这几个准则建议还是需要去学习了解,也可观看铂略官网视频课了解下,详见:https://www.bolue.cn/search/to?resourceType=0&keyword=%E4%BC%9A%E8%AE%A1%E5%87%86%E5%88%99
以下给出的意见,仅供参考!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均属于行政法规性的规范性文件,均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等作出规定,均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所以同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组成部分。但会计制度是以特定部门、特定行业的企业或所有的企业为对象,着重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和会计报表的格式及其编制加以详细规范;会计准则是以特定的经济业务(交易或事项)或特定的报表项目为对象,它详细分析各项业务或项目的特点,规定所引用概念的定义,然后以确认与计量为中心并兼顾披露,对围绕该业务或项目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做出处理的规范。 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适用范围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大多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些也适用于其他企业。而《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
第二,侧重点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大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方面作了原则性的规范。侧重于确认和计量,重点规范会计决策过程。而会计制度则侧重于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可操作性规范,确认和计量的内容只是有机在体现在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中。即会计制度重点规范会计的行为与结果。
第三,结构体系不同,统一的会计制度自成体系,它由三个层次构成:《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为第一层次;在此基础上,分别一般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小企业建立各自操作性较强的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具体账务处理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对外提供办法;对于各个行业、企业专业性较强的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将陆续制定专业会计核算办法。而各具体准则之间相互独立,分别就企业的某项业务或某一方面核算内容作出规定。
第四,规范形式不同,会计准则的规范形式、语言表述比较符合国际通用形式,并已构成国际通用会计惯例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会计制度的科目、报表式的规范形式则符合我国广大会计人员长期形成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这个其实都是可以。独立核算更好一些。即使合并企业账务,也应拨付工会组织,企业账务只是代管性质,而应设置专门会计科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否则影响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如您所述,“包工包料合同,里边包括了脚手架搭拆业务”,则并非“清包工”,不能按照3%征收率开具发票。既然“包含在里面”,则不能任意拆出。打个比方:公路区间限速70,您整段路跑了75;您不能说其中某一小段没超过70,那也没有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综合上述规定,购买者并非消费者个人,而且公司购买后并非作为“消费品”(而是作为“销售品”),因此可以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本公司用于送礼,则增值税视同销售,而进项税额则可依法抵扣。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里根本不是一个税目,当然不能适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上述转增股本,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上述各项,皆应当作为培训成本。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定义,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
另外,业务招待费通常用于招待客户,而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关系。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5.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因此,上述仓储业务需要依法缴纳印花税。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也是纳入发票管理范围,因此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者普通发票,皆可用于报销入账。而且国际运输不在增值税抵扣范围之内,二者也无区别;总之不能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第一条规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
另外,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您好,首先员工请假半年,单位是可以不同意的,这种情况下,公司一般都是给员工两个选择,要么就直接向公司提出辞职,另外一种方式,双方签订一个劳动合同,中止协议,(这个中是中间的中)
然后在中止协议里面可以双方约定好权利义务,例如说,单位是否需要帮他交社保,如果交按什么基数交,并且这个费用,到底双方是如何约定承担的,都可以在里面做出约定。
如果员工辞职的话,其实也是同样的道理,就是说,公司和员工说清楚,在你离职期间社保公司是不是帮你交,你希望公司怎么交,和公司达成一个书面的协议。
这个问题可能有些异议。
《国家税务总局个税改革后如何申报88个问题》明确:
(1)按月正常发放工资的,“是否雇员”选择“是”,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报表;
(2)不按月发放工资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雇员”选择“否”,填写劳务报酬报表。
但是对于“实习生”来讲,多半“按月正常发放工资”,并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以上两条都符合。
另有一个文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这里也是上述情形,可能既符合“非独立劳务活动”,又“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看分公司与总公司如何结算,如果总公司不加价,将支付的金额开票给分公司,分公司按票付款即可。总公司按票申报销项,不涉及所得税问题。
如果总公司加价,那么总公司需将加价的部分计入收入,也需交企业所得税。总公司按票申报销项。
总分公司间一般都会有些业务往来,按与独立第三方的原则进行处理,税务风险是比较小的。
在合规上,最好的方法当然是总分公司分开,分公司的业务由分公司自己来处理,但实际操作中不一定都能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