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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非常抱歉给您的学习造成了不便。烦请您详细描述一下问题详情,具体是哪堂课程?之前有字幕忽然没有了还是一直没有字幕?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上所述,既然属于“拆除废旧设备”,按照“废铁”开票应合实际。
然而,开具发票要求项目齐全,因此建议基于市场惯例确定单价、重量,以便开票。
【解答】您好!
请把具体的业务描述清楚再答复您好吗?
欢迎再次咨询。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因此,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视同销售服务。
二、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上应该是按照整个合同约定期平均分摊金额确认收入。对于免租期,形式上免租,经济实质上为销售折扣,建议按实际应收的租金整个合同约定期平均分摊金额确认收入;增值税上合同约定收取时间确认增值税收入实现,先开发票先发生纳税义务,不考虑合同规定的免租期。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显然,母公司、子公司毕竟为独立法人,上述股权转移并非“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而是“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当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是工资薪金所得就应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雇佣临时工发放工资也要申报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规定,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因此,可以扣除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房产税,不包括房产税。
二、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解答】您好!
通常操作:货物可以出口给香港公司,贵公司向香港公司收汇;香港公司再将货物销售给海外。
依据汇发(2016)7号第七条规定,外汇局可对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或资金单向流动较大的企业发送风险提示函,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说明情况。企业未及时说明情况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并做出合理解释的,外汇局可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将其列为B类企业,实施严格监管。
【解答】您好!
一、您须明白,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全年只可使用一次。若分次发放,其他各次只能并入各月。
二、至于一次还是并入,多半还是一次发放较好。因为单独拿出来,可以适用较低税率。除非每月工资都极低(远低于3500元),这时有可能一次发放不利(因为只能弥补发放当月一次差额)。当然也不全是如此。
如果按月发放,则适用税率较高;按年发放,虽有平摊税负之优,但速算扣除只能一次。那么,找到一个结合点,使得二者比例恰好税负最低,则是税收筹划之目的。通过测算,下表则为二者搭配的最优方案。
税前收入总额 全年奖金 月度工资
奖金金额 税率 工资金额 税率
(0,42000] 0 0 (0,3500] 0
(42000,78000] [0,18000] 0或3% (3500,5000] 3.00%
(78000,114000] 18000 3.00% (5000,8000] 10.00%
(114000,125550] 18000 3.00% (8000,8962.5] 20.00%
(125550,150000] (18000,54000] 10.00% (5000,8000] 10.00%
(150000,204000] 54000 10.00% (8000,12500] 20.00%
(204000,516000] 54000 10.00% (12500,38500] 25.00%
(516000,561000] 54000 10.00% (38500,42250] 30.00%
(561000,570000] 108000 20.00% (12500,38500] 25.00%
(570000,669000] 108000 20.00% (38500,46750] 30.00%
(669000,882000] (108000,420000] 25.00% (12500,38500] 25.00%
(882000,1122000] 420000 25.00% (38500,58500] 30.00%
(1122000,1422000] 420000 25.00% (58500,83500] 35.00%
(1422000,1494500] 420000 25.00% (83500,89541.67] 45.00%
(1494500,1662000] 660000 30.00% (58500,83500] 35.00%
(1662000,1964500] 660000 30.00% (83500,1087708] 45.00%
(1964500,+] 660000 30.00% (1087708,+] 45.00%
【解答】您好!
您没有说限额1900元是一方还是双方合计金额,我按每方1900元计算,道理反正一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应纳税所得额=25000-3500-1900(个人部分就扣除这些,此处若不好理解,可以将“-1900”改为:“-2500+(2500-1900)”)+(2500-1900)(单位部分超过部分并入)=20200元
【解答】您好!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至于被拆除房屋、设备,会计上作固定资产清理即可。
您好!
关于“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一事,据我了解 ,上海的做法是税务局根据其系统数据,抽取生成一个“退税企业名单”,然后一对一通知企业办理退税的,而且退税额是抽取的税务系统的数据。
关于以前年度未被批准的进项留底能否退税,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向税务局反映,争取在退税前解决进留抵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有可能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