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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既然视同销售,则须计提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自可依法抵扣。除非另有其他不得抵扣事由。
二、“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三、若赠送给个人,须依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
从印度取得的收入是什么收入不确定,无法准确答复。建议您查询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收条约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总公司、子公司皆为独立法人;显然,若二者分别支付个人款项,自应分别依法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相关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当然,若嫌麻烦,可以将表彰名单给下属公司,且由下属公司自行发放奖金,这样即可由下属公司一并扣税。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开具发票应如实开具。护膝属于体育用品,因此应开具体育用品类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二、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
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因此,具体预征办法和预征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建议咨询所在省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公司一般设立法务部门管理合同或安排一个行政人员保管合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需要各个部门共同配合管理,首先由涉及部门提出,如采购合同,需要采购部提出,涉及定价、财务部门等配合,最后由法务部门把关。
一、上述文件发布于2018年6、7月份,而使用至2018年年底,这应当算是有半年的“过渡期”了吧。
二、2019年报销收到旧监制章发票,且开具时间乃是2019年,建议还是要求更换一下。至少也应当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否则检查时发现而不得用于计税,岂不麻烦?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让个人微商代理销项产品,发生的费用要看是否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否则不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为明确法律责任和义务建议企业和微商个人签订合同,防止争议发生时无法保证企业的权利义务。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如您所述,既然“代理销售”,则企业当然需要就销售货款全额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依法计税;而支付给代理者的费用,则属于销售费用。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相关规定,支付个人代理手续费,是需要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
二、为了明确权利、责任,应当签订合同。具体要求建议您查阅一下合同法、电子商务法相关要求。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相关规定,非保险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不超过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这里也是要求签订合同、协议的。
一、如上所述,若用于“(办公)室内陈设”,则作为办公摆设用品,且未打算用于销售,则可直接费用化,计入管理费用即可;若有一定的企业宣传效应,作为销售费用亦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通常来讲,办公室摆设用品,与企业经营活动或者宣传、提升企业形象有一定作用,基本都会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也就是说,所谓“三流一致”,即: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服务)单位应当是一致的;而由谁来支付款项并无限制。您既然已经签订补充协议,应当可以这样;谨慎起见,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另外,基于“票实相符”的原则,上述补充合同应当明确接受运输服务一方乃是“实际收货人”,并且您确实是为“实际收货人”提供运输服务,这样才能与票面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