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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员工凭发票(非公司抬头)报销通讯费的涉税问题,是比较典型的税务规定与现实做法有矛盾的地方。现实中,许多企业都存在员工凭借非公司抬头的发票报销通讯费的问题,企业一般都作为管理费用做税前列支,在实质上,一些通讯费其实也是职工为开展业务必然发生的支出,从原理上讲,应该作为企业的成本予以列支。但根据税法规定,员工个人抬头的通讯费发票能否直接作为税前列支的凭证,其实是存疑的。通过参考一些税务检查的案例,税务机关一般也没有将此类发票作为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改正。但据我了解,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一些大企业审计时,其实是提出过此类问题的,结论是“此类用员工个人发票报销的通讯费,应纳入工资总和核算,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所以,这个问题是个两难的问题,实务中好多公司都是做税前列支,但确实没有直接的税法支撑。
【解答】您好!
您可选择以下其一:
一、直接通过往来科目处理。
收到经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经费支出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二、分别确认收入、支出
收到经费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经费支出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三、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借贷方向,相当于冲减之
收到经费
借:银行存款
贷:管理费用
经费支出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解答】您好!
一、您须明白一点:进项税额是否抵扣,与确认销项税额之时开具何种发票并无关系。
二、只要您是一般纳税人,上述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且无其他法定不得抵扣情形(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贷款、餐饮、居民日常服务之类),则实际发生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依法定程序认证、抵扣。
【解答】您好!
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出具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属于银行承兑汇票。
【解答】您好!
一、个人所得税并不考虑“实际控制人”一说,而是按照法定股权所有人计算。
二、股权转让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据此规定,实际控制人的姐夫转让股权给他妻子(即实际控制人的姐姐),无论转让价格如何,皆为税务所认可。
(二)实际控制人的哥哥变更为实际控制人的妻子,即“夫兄与弟媳”之间股权转让,则非上述可以认可低价之情形。且有未分配利润在账,若价格并不公允,税务机关则会依法纳税调整而追征税款等处理。
【解答】
你好!1. 如果是代垫,属于资金往来,不产生应税行为。如果是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提供服务发生的中国增值税,可以抵扣,没有抵扣时间限制。2.要看境外非居民和境内发生的交易提供的是积极性服务还是消极性的活动如特许权使用费等。若是服务且该非居民不入境,该非居民不会产生中国企业所得税义务,所以也无需扣缴。3.需要扣缴增值税,注意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按时扣缴;4. 针对非居民的增值税,没有特别规定不能抵扣,请参考通用增值税不得抵扣项目, 如:
财税【2016】36号规定: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点、第(5)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你也可以参考以下这几个同类问题: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5899
【解答】您好!
您的问题过于笼统;如果讲得详细,需要半本书(参照注会、注税考试《税法》之“个人所得税”部分)。因此,我可给您列举一下主要法律法规文件,供您参考(如果列全也是很多的,先看主要的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三、《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
四、《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七、《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八、《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十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十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十三、《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
其他政策,您可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如上所述,可能属于对方公司享受免税政策,而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要求,专用发票开具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因此,上述发票项目不全,属于不合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此发票不得抵扣。
既然已经认证:
一、若尚未申报抵扣,则不应申报抵扣;
二、若已申报抵扣,则应及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解答】您好!
一、如果此设备使用期仅为3年,租金合计之现值等于设备现价,则为融资租赁。
(一)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二)则此资产视为自有资产,依照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设备之折旧年限不低于10年,因此您须进行纳税调整。
(三)发票一次开具或者分次开具皆可。税法、会计对此本有差异,与发票开具无关。
二、若此设备使用期并非3年,则此为经营租赁,不应确认固定资产。既然分期支付租金,分次开具发票,则分别确认租赁费用即可。
【解答】您好!
新加坡个人所得税为年度申报,每年4月15日之前申报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缴税通知,纳税人须在接到缴税通知后一个月内缴纳税款,否则税务机关会对欠交税款征收罚款。
【解答】您好!个体工商户注销是一项很简单的工作,首先到主管税务局办理注销手续,然后拿着税务出具的注销单去工商办理营业执照的注销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36 号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现在国地税合并后,相对于纳税人办理各种纳税事宜更方便了,不用再跑两家税务局了,国家要求政府机关提高行政办理效率,优化服务环境以后,个体工商户注销一般很简单。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签署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税款、职工工资已结清的说明;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注意事项:
1、先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再办理工商登记注销;
2、准备资料齐全,以免补充资料耽误办事效率。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